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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执业体验(四):法律顾问的天职:传法律之道

2019-07-13 23:06:17 张民元律师 进入主页

在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决定任命我为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之后,有人在背后攻击我:“张民元办了几个知识产权案子,怎么可以让这么个不专业的人担任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最初听到这个议论,我在心底里是没有底气的,确实自2001年专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以来,我确实没有办理过几个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即使偶尔顾问单位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需要代理的,我也是让中观法律顾问团队的律师出庭代理了。在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中确实没有张民元律师的名字出现,即使出现了也并非“十大影响”或“十大经典”之类的优秀案件。

而当我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获评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之后,我终于认识到自身的强大,我应该算是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律师。而那些办案众多的律师同行,应该称之为律“匠”。

百度一下,“师”,最初来源于“为防止农民起义而部署的军队”;后逐渐发展为“教导所有人(包括贵族子弟和众人)和平、稳定、文明”的人。

而“匠”呢?百度解释为:有手艺的人;灵巧、巧妙;具有某一方面熟练技能,但平庸板滞,缺乏独到之处。

看过百度的解释,自然不必由我再来添油加醋地解释办案众多者应该称之为“师”呢?还是应该尊之为“匠”!

作为律师,以法度人,因法施教,传法律之道、弘扬法律之精神才是法律之师的根本基业,正如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

以本人近二十年之从业经历,本人认为律师传道之根本应表现以下几份天职:

第一,身为律师,以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的敬仰、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律的论道和对法律的表现行为来让身边人认知法律、了解法律,信仰法律,这便称之为“言传身教”。

如果身边的亲友遇到了法律上的困难,律师首先给他的建议是:“你去找关系吧,中国的法律根本解决不了你的问题!”。这话出自于一个值得亲朋信任的律师之口,天下百姓对于中国的法律还真的会有信心吗?连最亲近的内幕人士都说了:找律师还不如找关系,那中国的法律就一定是空壳了!

如果一位当事人找到一位不太熟的律师,律师接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了应收的律师代理费之后,跟当事人说:“你也明白的,这个社会没有社会关系做不了任何事情,你这件案子比较复杂,我如果不找关系肯定搞不定,这样吧,你额外地支付一笔社会活动费用,我帮你去摆平,你看如何呢?”。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这种额外的收费方式一定是非常有效的,当事人一定会在你计算收费标准之外额外地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至于你将这笔费用用于哪里,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但至少让当事人明白了:中国的法律世界里,律师是没什么用的,有关系才能搞定法律上的事情!

这些例子并不代表我们的律师同仁都是这样的忽悠,但这样言传身教的律师可能大有人在,也许现在就有人检举揭发:“当年你张民元也是这样说的,我可以作证”。那你不用检举了,如果当年有,我现在这样写出来,那我一定是觉得后悔了,当年那样真是愧对“律师”这个称谓啊。

第二,经办具体案件,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接待、交流、书写代理词、还是出庭代理或案后回访,都在授人以法律之道。

当初刚开始执业的时候,有个当事人跑到我办公室,说他父亲赌博,他怕他父亲把仅有的房子也输掉了,来找我说:“帮我想办法把我父亲的房子过户到我名下,花多少钱都行!”。

一般心中有恶或心中有恨的当事人来找律师,说得最多的一句话说是:“花多少钱都行!”。

作为法律之师,你若接了这样的案子,并且真有可能帮当事人办成了该办的事,也收到了当事人愿意花的钱,便以你的实际行为证实了:“有钱可使鬼推磨,法律连个鬼都不是!”。

我们看到了极少数同行因为作伪证妨碍司法,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进了监狱,而这些极少数的同仁,在领取律师执业证时,举着右手对国旗宣誓的时候,他肯定没有明白:“律师的师,也必须是为人师表的师”。

第三,宣传法律、传播法律之精神、弘扬法律之精神为律师之天职!

法律之师传道,更重要的在于传大道,施大法,弘大理。言传身教者,惠法道于身边人;以业守道者,施法道于当事人;宣讲传播法律于众人者,敬法道于国家民族及民众民生!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天职的理念,我在宁波市连续策划组织了三年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推动物流企业转型升级”的物流企业法律体检活动,受众企业达3000多家,座谈讲座达百余次;在浙江全省,我牵头组织策划了“浙江知识产权宣传巡回演讲”,如今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的领导下已坚持了七年,该活动受众企业达30000人次,座谈讲座走访次数达500余场。

我所在乎的不是我的行为有没有受到政府领导的表彰,也不在乎该活动有没有为我的律师事业获得多少业务,我所关心的是:我所组织策划的宣传和演讲活动收到了多少成效,有多少人听到了我们法律人的声音,有多少人理解了我们法律人的传道,有多少人听完我们的课程之后有感悟,有多少人是我们让他(她)领悟了法律之灵魂!

亲爱的读者,当您读到这里的时候,您是不是应该觉得可以称呼我为“张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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