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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执业体验(六): 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战争

2019-07-13 23:11:28 张民元律师 进入主页

我在《法律顾问综合标准化》的讲座课堂里,总结我十八年法律顾问从业经验的时候,说:“我的法律顾问执业历史,就是一部与职业经理人战斗的血泪史!”全场听众听着一脸的迷茫。

综观我十八年的法律顾问从业历史,确实一直在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经历着不屈不挠的斗争。

最初专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初期,我是竭尽全力与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搞好关系的。记得早期刚与一家顾问单位签约的时候,我是通过法院的一位朋友介绍认识公司老板的,老板决定与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价格和服务内容都基本谈好了,并且老板将公司总经理(职业经理人)叫过来与我碰面,确定了法律顾问合同的基本内容框架。但不知是什么原因,那位职业经理人却迟迟不跟我签合同,我在公司见过那位职业经理人多次,但每次一提起法律顾问合同,职业经理人却总是说:“最近有点忙,等我忙完这一阵子再说吧”。

在多次听到“再说”这句话之后,我便开始思索。我想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因为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直接认识老板的,这位总经理却并不熟悉。用句世俗的话说:“我跟总经理之间没有相应的社会关系”。总经理自然不会照应我。

第二,虽然老板基于法院朋友的面子,答应聘我担任法律顾问,但在老板的思想意识里,老板认为法律顾问应该是归总经理管辖的,所以老板把总经理叫过来,让总经理负责与我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不言而喻,其意思自然是:这个法律顾问的事就交给总经理去办了,法律顾问以后也由总经理来管理和考核。基于这个层面上,总经理就是我这个法律顾问的顶头上司,而我可能并没有像他公司其它员工一样,对这位顶头上司有足够的尊敬,所以这位总经理很忙,没有时间理睬我。

第三,当然也是最善良的解释:就是这位总经理确实非常地忙。

无论是基于哪种原因,当务之急是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先签下来,法律顾问费用必须确定并收到,这是我这个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我找了个机会,将一个封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塞给了这位总经理。

在我塞完这个信封的第二天,我的法律顾问合同顺利签订,并且在二天之后拿到法律顾问费用。

这个经验告诉我,作为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首先必须与企业的总经理通过各种途径建立非常友好的合作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可能是多方面的,可以是亲戚、朋友、同学甚至金钱,这也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面子”。

在早期从事法律顾问的几个年头里,我这种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建立友好关系的方法,在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均是非常有效果的。但在经历了几年之后,我却突然发现,这种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所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导致我这个法律顾问难以施展拳脚,并且这些我与职业经理人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单位,我都从心底里拒绝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主要原因在于:

(一)、当我与这些职业经理人建立了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之后,这种友好关系的维持必须与日俱增地为此付出代价。如果最初建立法律顾问合同关系时是通过朋友“面子”而签订的,在合同续签时,还必须有朋友继续给这个“面子”;如果最初建立法律顾问合同关系依靠的是金钱,那这个金钱的数额在合同续签时,不仅必须仍然给付,而且还必须有相应地增加。这种与日俱增的关系“面子”,让法律顾问的服务难以体现其价值,使法律顾问丧失了法律服务的成就感。

(二)、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公司的法律事务时,可能会跟总经理之间发生冲突。比如:法律顾问在例行的法律体检过程中,可能发现总经理某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这些行为总经理可能是明知违法的,但基于其个人业绩或其它原因,总经理仍然在持续违法。法律顾问的职责要求必须将这种违法状况报告给公司股东会或公司老板,并且必须纠正这种违法行为,但基于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情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顾问可能会很为难。又比如一种情况:法律顾问基于公司利益考虑,可能会为企业建立保密制度或竞业限制制度,而总经理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对未来的担心,可能会要求法律顾问不要建立这种保密制度,或者即使要建立这种保密制度,也应该将总经理排除在外,以免未来总经理离职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当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发生分歧时,法律顾问为了能通过职业经理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或保全双方之间的友好“情面”,可能会放弃原则,而选择与职业经理人站在同一条战线上。

这种放弃原则的事项如果发生的多了,法律顾问可能就迷失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向。

(三)、法律顾问为了保持并且持续更新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友好“情面”,势必将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考核等法律服务都定位在企业总经理的管理框架之下,听从总经理的安排,服从总经理的指挥。当一个法律人将其思维和行为都服从于一个非法律人的时候,法律服务也就完全丧失了其独立性和创造力。

正是基于以上三种原因,当我与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保持着良好“面子”关系的那些年代,我在心底里已经开始厌倦和拒绝法律顾问这项职业。

也正在这个时候,我遇到了几家企业总经理与老板发生冲突,而在此时此刻,老板第一时间找到我,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制裁并打击总经理。

这对于我来说,确实是一项考验。因为几年来,我为了跟总经理搞好关系,已经在心底里对总经理付出了友谊和感情。但同时从另一个侧面来说,这几年来,我一直在为了能保住顾问单位,而忍辱负重,在总经理的“面子”之下委曲求全。现在老板给了我机会,因为当老板成为我的后台之后,我的地位和权势显然就凌驾于总经理之上了。

当我在杀与忍之间必须做出选择的时候,我选择了服从法律,毫不留情地“杀”了职业经理人,为老板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赢得了老板的信任。

从我“得势”之后,我充分认识到:若服从法律,尽职尽责于法律顾问,就必须与总经理保持距离,并且必须确保在法律领域里,法律顾问有完全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在法律领域的权力必须凌驾于总经理之上。

所以从那时开始,我确立以下几项法律服务原则:

第一,我的法律顾问合同只能跟企业老板谈,我只接受企业老板或股东会的聘请,如果有企业老板将我的法律顾问合同或服务考核事项交给总经理去处理时,我便会跟老板说:“在未来你跟总经理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你需要法律顾问来帮助你战胜总经理,所以你不可以让法律顾问成为他未来“敌人”的下属,那样会让法律顾问完全丧失战斗力,而无法确保老板的地位和安全了”。大多数老板在听完的我的执业经历之后,会赞同我的观点,并且一直保持由老板与我直接对话,并由老板直接负责监管法律顾问合同的执行。

第二,当我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之后,我与企业总经理之间保持着“平等、友善、各尽其职”的距离。正是基于这种距离,对于企业总经理的管理,我会依法做出独立而完全中立的法律评价,提出中立且富有创造性的法律建议,并且法律顾问的建议和法律事项的实施,依赖于企业老板作为后台支撑而强势地推进。所以从这个阶段开始,我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与公司总经理保持着平起平坐的姿势,当总经理的行动偏离法律的轨道时,法律顾问与总经理便处于完全对抗的状态。

在这个阶段,我这个法律顾问在职业经理人的眼里,就是一个“自命不凡、有那么点骄傲、有那么点冷漠、有那么点清高”的大律师。

可想而知,法律顾问在这种状态下,对于公司新聘任的总经理来说,法律顾问与总经理必然在“获得老板的信任”以及“看老板听谁的”之间进行着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

斗争的结果便是:若总经理胜了,法律顾问便必须换人,换一个听总经理话的;而总经理失败的唯一可能性,也只能是总经理失去了老板的信任,并且是老板请求法律顾问“解决”总经理的时候。

法律顾问与总经理之间便一直“不共戴天”!

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战争,即使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太多的改观,即使在执业了十八年之后,我仍然与总经理之间处于“不共戴天”的状态。即使当我担任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超过“七年之痒”的年限之后,我跟企业老板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根深蒂固的“顾问”关系,任何一个新聘任的总经理仍然都会非常不习惯我这个法律顾问在企业所“占领”的法律“霸主”地位,所以斗争仍然是那样的残酷和白热化。

  基于篇幅的关系,在这篇文章里,我只是提出这么一种现象和这样一个让法律顾问和职业经理人都纠结的问题,关于原因和解决方案我将放在下一篇文章里阐述。

作为一名职业法律顾问,我真心地希望:法律顾问与职业经理人,本是同根生,相煎别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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