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退休年龄后“两个一次性”补助金的司法争议与探索

2025-01-02 15:18:26
学术文章  陈剑峰律师 146次

甘肃庆阳:退休年龄后“两个一次性”补助金的司法争议与探索
文/陈剑峰


在工伤法律的领域中,每一个细则的解读和执行都关乎着工伤者的切身利益。今天,让我们一同聚焦甘肃庆阳同行探讨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个一次性”)的问题。

2024年9月15日,中秋节放假的第一天,一场重要的电话沟通拉开了对这个问题深入探讨的序幕。这不仅仅是两位律师之间的交流,更是为了能让广大律师同行以及伤者本人及其家属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能够有更明晰的方向。

在甘肃省,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还有“两个一次性”补助金的问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像一个迷宫,有着不同的出口,而每个出口都有着各自的理由和依据。

先看不支持的案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民终436号民事判决。在这个案例中,徐某(女)出生于1965年,受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并非人力资源公司的原因导致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她不符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条件。而且,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她与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所以,法院对徐某要求这两项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个案例就像是一道冰冷的判决之墙,挡在了像徐某这样的工伤者面前,让他们在寻求“两个一次性”补助金的道路上遭遇挫折。

然而,迷宫中还有另一个出口。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7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则给出了支持的结果。脱某(1963年生,女)的案例中,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判决。按照规定,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脱某九级伤残,根据相应的计算标准,获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案例就像黑暗中的一束光,给那些处于相同境遇的工伤者带来了希望。

这种司法上的分歧并非偶然,它反映出这个问题在法律解读和实际执行中的复杂性。在全国各地,包括甘肃省,对于五级至十级工伤者来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两个一次性”补助金能否得到支持是一个经常困扰他们的工伤法律问题。很多没有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者都在努力争取劳动仲裁或法院能支持他们的这项诉求。

若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得到法院对“两个一次性”补助金的判决支持,这对于伤者来说,无疑是一种莫大的慰藉。就像在漫长的寒冬中看到了即将到来的暖春,给他们在遭受工伤后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保障和希望。

总结:甘肃庆阳同行探讨的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甘肃省有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既有不支持的案例也有支持的案例,这反映出问题的复杂性。这一问题是全国五级至十级工伤者常面临的困扰,而判决的支持与否对工伤者意义重大,体现了工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差异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