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集资刑案被害人代理,是国之大者——上海长宁区优秀律师王兴华揭示此类代理的难点、堵点及解决方案

2024-09-30 14:51:20
名律访谈  律界观察 60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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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我们曾多次采访过你。你是上海地区取得过许多优秀战绩的刑事辩护律师。这次我们想换一个角度,请你为刑事被害人做代理的角度,来阐述律师在这个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维度及其遭遇阻力和如何克服阻力等热点,不知你是否愿意?如果愿意,你能否在当前集中多发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作阐述,似乎更契合目前的社会需求,你看可以吗?

王兴华律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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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我们在江苏省调研的时候,看到过一个很典型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判犯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自然人葛罗扣,获刑18年有期徒刑,并判有追缴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的判项(他掌控的公司也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我们从相关法院了解到,这个判决还是不错的,为什么案件中数千被害人还会有极大的不满意呢?

王兴华律师:这个案件在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中出现了巨大的差错。判决认定,被告人在用3600万元拍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没有自有资金的情况下,用向数千被害人处非法集来的8亿余元资金维持公司项目开发,建造了泰州市西南角的一处商用楼群17余万平方米。该楼群在案发后,被办案机关采取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在案。但是,这一刑事涉财产执行案在2019年5月立案后至今没有执行,已经整整过了6个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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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不应该啊!既然认定了该处楼房项目是赃款所建,按有关的司法解释,执行这处楼房,通过拍卖或变卖所得款按出资比例发还被害人不就行了吗?

王兴华律师:是啊,你所说是该案执行的正确途径。但执行法院却未把赃款形成的建筑物执行给被害人。反而在2021年底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终结的理由竟然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然隐瞒了用赃款建筑的这一处商用楼群还矗立在该土地之上的客观事实,还把该商用楼群塞入到一年三个月之后才立案的、申请对犯罪单位的破产案件之中,并把该商用楼群当作破产案件的“破产财产”。更为奇葩的是,竟然把刑事案件的数千“被害人”当做破产案件的“破产债权人”,让他们去做破产案件的债权登记。果然,一些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前往登记了“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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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被害人在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出资款的返还?

王兴华律师:不能!因为这两个不同程序中他们得款的顺序不同。在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中,他们的被犯罪侵犯钱款的返还和退赔,都优先于民事债权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返还和退赔是第一顺位。可是在破产程序的破产财产分配中,破产债权人受清偿只挨到了第四顺位,成了最末位!前面还有的顺位分别是:
1. 拨付破产费用;
2. 补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
3. 补交欠国家的税款。

,依据破产法规定:前一个顺位没有清偿完毕,不会发生后一个顺位的清偿;前一个顺位清偿完后已不剩财产时,后一个顺位就不得清偿!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福利需在前偿付的话,因该企业职工的平时工作就是参与集资犯罪,数千被害人被犯罪侵害的血汗钱,竟要先输送给犯罪的人!也就是犯罪的“对价”,还可以在被骗血汗钱中先分一杯羮,然后才轮到被害人的返还和退赔——这种恶司法完全颠倒了是非,成为人民共和国司法史上的奇葩、恶瘤。

该法院的出错在于,把犯罪攫取的赃款赃物,当成了破产企业的合法财产;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转换成了民事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把应当由刑事涉财产执行的程序,错用成了破产案件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赵伟主编:如此看来,问题还真的很严重?
王兴华律师:是啊,程序混用的结果,一定是侵犯了合法权利人的权益。

赵伟主编:这个案件是你代理的吗,你做了些什么工作,估计会有什么结果?

王兴华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后的六个年头里,我三、四十次赶赴当地,和该法院接待的院长、副院长做了坦诚的交流和阐述法律意见,用我的真诚和不懈的努力,确实打动了审判委员会中的某些领导。当地众多部门也觉得这样办下去确存问题。每次去我都会带上新发现、新研究成果和新意见,结合中国的法律体系和该案的实际情况,写成《代理意见》或《律师函》与法院院长做交流、交涉、互硏,希望他们恢复刑事涉财产案的执行程序,让案件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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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我看了你带过来的20多份《代理意见》和《律师函》,你确实为这个案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提供了很多有分量的法律意见。当地的法院和上级部门如果不依法办案,坚持错用程序,一定会侵害数千出资群众的合法权利,造成司法不公平和不正义。

代理这类案件时来委托你的当事人众多,而你要面对的国家机关又很强势。是不是会感到代理这类案件非常耗神、吃力?

王兴华律师:我曾为很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过辩护,取得过骄人的成绩。在我的律师生涯中,为近20个本未犯罪,却阴差阳错地成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案例,经下大力依法辩护成功,还案件本来面目,使他们解脱了牢狱之灾。

进入本世纪第三个十年,不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被害人群体前来找我诉苦和请求代理,我被他们的惨状和遭遇深深地打动,才决心变换一下原先的操作思路和律师业务的工作流向,为这些被害人做法律帮助,接受他们的委托,代理他们出庭,代为发表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在来找我的众多被害群体中,我选择了有财产可供返还和退赔的案件予以代理。案件中已没有财产的,我会对他们认真地做好免费法律解答和正确处理方法的指导,让他顺着法律轨道,少走弯路,自行维权。

你刚才提到的耗神和吃力,也确有其实。首先,在于来委托的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办案机构对他们的看法。这类犯罪涉及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当事人的身份介于“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之间。当他们被看作是集资参与人的时候,办案机构和人员常常对他们心存藐视:“没有你们把钱交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怎么会被抓并站在法庭接受审判”“你们拿着高额利息的时候为什么不检举揭发?现在他落难了,你们落井下石”。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有司们”追究刑事责任和追缴赃款的依法行为都会打折扣。比如,把明明是犯集资诈骗罪,误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重视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走过流程和脱手完成,轻视对赃款赃物的返还、追缴、退赔。这时就需要律师的韧劲和执着,孜孜不倦地盯着定性准确与否和追赃到案与否两大问题。这是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一般不用着力去思考和操作的地方。还确实有点难!

赵伟主编:你可以举例详细讲述吗?

王兴华律师:在上海某案中,犯罪嫌疑人被误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起诉和一审判决,致律师无法阅卷复制侦查材料和无法进入庭审代理,使代理律师无法更好地为委托人主张权利和查找赃款。该案的裁判者经再三思考,在综合各方因素作用的前提下,一审最终做出了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判决。虽然定性校准了,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缺少了律师的委托代理和直接当庭发表代理意见这一重要的环节,致使罪犯拥有100多个吸收赃款的涉案账户,审判仅认定了审计的48个账户。这一倍以上的犯罪账户流于案外,使犯罪总数和审判认定数相差巨大。二审中代理律师可以走进审理过程了(因定性修正,律师成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出庭代理了),但提出的九项查封、冻结、寻找涉案资产、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开具《调查令》的申请,都被审判人员以“已闭环”为理由予以了拒绝。这,成了律师把案件事实还原到客观事实的严密做法的极大阻碍。这就是难处,权算作之一吧。

再者,我在上海代理的另案中,多名被害人在侦办员接待场合亲耳听侦办员说自己的阿姨也投进20万元尚未兑付,母亲也投入了60万元案发后未被兑付,让被害人莫着急;有证人证明承办员在承办此案中向犯罪嫌疑人追讨过这60万元;该侦办人员的上司(副队长)多次当众表明“自己是犯罪嫌疑人十几年的好朋友”“钟XX(犯罪嫌疑人)这个人还是不坏的”;且该上司的上级副职局领导,参加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宴请。此情,该侦办员、该上司、该副职局领导都没有回避反而积极参与侦查及其领导侦查,这种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第33条的明文规定,成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违法侦查,其所得侦查证据也成了违法证据,不能成为刑事判决的定案证据。

代理律师向审判法官以及对应检察官和侦查机关用书函提出这一必须予以纠正的程序违法。侦、诉、审各机构均不予理睬、不解答、不允许证人出庭、不在判词中表述证人不得出庭的理由,就匆匆做出了判决。这就是难处之二。

上海的又一案中,律师发现侦办人员的长官竟然利用对这个案件有一定的控制决定权而收受了某被害人的贿赂并对被害人做出许诺,三年后许诺无法实现,又怕暴露,在有人扬言举报不得不退还贿赂款时还竟然说:“你发的‘奖金’我就不接受了”。这一足以影响案件证据合法性与否的问题被提出和要求质证时,被审判员当庭阻止,除了告知“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之外,对这一严重影响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草草翻过、不做证据合法性与否的追究。律师在依法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现有目击者检举该案件机关的副局长参加了犯罪嫌疑人的宴会、收取了犯罪嫌疑人用报纸方方正正包好、放在塑料袋中的“物件”这样的奇葩事件。代理律师将这些证据、线索向公诉、审判部门反映,主张有此行为之人必须退出对案件侦查的办理或领导,结果石沉大海。

更有甚者,在其他个别案件中,代理律师竟然发现:某些侦查部门因为犯同类的“差错”,致使几乎全科室的人员被予以了调换。还有一案,某罪犯用网络实施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达160余亿元。但是审计仅肯定了127亿元。犯罪嫌疑人一审被判处19年6个月有期徒刑。上诉后,代理律师介入二审,向审判员提出了一审事实没有搞清楚的本案之“痛点”,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不久该罪犯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诉法》解释第383条规定的“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撤诉,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的规定,不准许罪犯撤回上诉。可是二审竟然允许撤诉。使一审判决生效。这就意味着:罪犯依据“允许撤诉”,可以“依法”地隐瞒一审没有被发现的犯罪赃款及其去向,可以在刑满释放后安然享受这些犯罪所得。可见,二审的“允许撤诉”是多么严重地违反了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是多么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是多么严重地放纵了罪犯的幸灾乐祸。这些,都成了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要还原案件真相却被无理阻止的难处之三。

赵伟主编:还真想不到,你代理被害人走进这类案件,会遭遇那么大的阻力和不公。除此之外,你还遇到过什么难处?

王兴华律师:还有的难处来自委托律师的当事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主意纷呈。其中还不乏争当“头领”又不太懂法的个人。于是被害人常常会跟着不同“头领”分为几大派别,相互指责、攻讦,互不买账,稍有不满就相互开骂。还有,代理这类案件由于办案时间长,往往多年才能结案,被害人往往受不了“时长”的折磨而焦躁不安,甚至指责律师办案不力要求退回代理费。这些,恐怕是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所遇到的难处之四。当然,还时不时地会遭遇“有司”的无故威胁和刁难,不过今天这不是话题。

赵伟主编:遇到这些难题,你怎么处理?

王兴华律师:第一,所有被骗钱的人,都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集资参与人,他们都是受害者。代理这类案件,我内心充满了对他们的同情和呵慰。其中有众多的老年被害人,有不少人将自己一生的积蓄投入其中,丧失了平安度过余生的经济基础。因此,受理他们的案件我会特别用心。

第二,遇到一案有众多被害人派别的时候,我会注意协调各派之间的不同意见。因为每一派或他们的代表人物都会提出一些正确的意见,这正是我吸收并成为代理律师意见的根据。不同派别的被害人各建其群,有支付了律师费的“律师群”,有未支付律师费的其他群。在办案过程中。律师群中有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全的不利因素,而其他群具备这些因素时,我就充分吸收其他群的这类因素操作办理。这样做既团结了未付费的被害群体,又能全面获取案件的有用素材。渐渐地使各群协调成统一意见,使案件办理进入顺利的坦途。

第三,告诫所有的被害人,让他们知晓这类案件的“时长”较大,让大家有耐心、有韧劲,跟随律师的正确思路和操作,逐步走出困境。

第四,认真指出被害群体中出现的错误思潮和意见,分析原因,指出错因,共商正确办理的途径和方法。对顽固坚持错误方向的个别人的意见使之没有市场。这样做的好处是:广大被害人不再向有关部门作无理取闹之举,所有的行为都走上法律轨道,且能点到要害,排除障碍并走上正确的解决途径和直奔最终目标。

第五,因为代理操作认真负责,而且选择受理的案件都有财产在案,并对财产的归属作出精确的分析研究,为被害大众普遍认可,因而,直接向我要求退费的事件尚未发生。被害众人对我的一贯工作态度和取得的成果,予以了充分肯定。这是我代理多起非法集资刑案被害人案件中非常欣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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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不知你近几年来代理了多少个同类案件,有取得过成果的吗?

王兴华律师:从2019年至今的7年中,我一共受理同类案件9个(其中一个与另一位律师合办)。委托人或受律师服务的得益人有2万人之多。对这类案件的律师服务,几乎是需要日日夜夜的,比受理一个普通的辩护案件或民事代理案件要繁杂、冗长、辛苦和受委屈得多。当然,对于年长且成熟的我来说,继续锻炼自己的才华,增进对新事物的了解,增进团合众人、提精去糟的能力,找到每一个案件的“锁结”“牛鼻子”从而使之进入坦途,也比普通案件的视野拓展和思维辟入要“练脑”得多。我喜欢这种挑战!

最典型的莫过于罪犯丁某及其公司鼓吹“养老院”的案件中为被害人首期追回了59.2%损失的那个代理。

赵伟主编:哦,这个比例的财产追回可真不容易!据我所知,在全国同类众多案件里能拿回10%、20%已经是很不多见的了,而且你这个案件的返还比例还只是“首期”!很符合2024年4月中央八部委召开的“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会议”的精神。你能详细地说一说这个案件的代理经过吗?

王兴华律师:2019年6、7月间,当金桂珍老人率领众多被害人走进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接待室时,承办律师被惊呆了:满脸苍容、头发雪白、神情倦惫的74岁老人金桂珍女士带着几十个被害人,痛述他们上当受骗的经历,痛斥犯罪嫌疑人设定骗局的狡诈,痛陈维护自己权利遭到不公待遇的悲惨过程时,曾泣不成声,声泪俱下。她曾数次带着百余被害人在上海某一公安分局要求刑事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丁某刑事责任。众被害人被门口保安驱赶,拉出大门,肆意羞辱,争吵拉扯中,金桂珍数次晕厥、险遭不幸。当丁某的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最终立案后,她又赶赴当地多次维权。好心的警官劝慰她:年纪大了,去请位律师帮你来代理。她得到了正确的提示,在百般无奈之下走进了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

听着他们的倾诉,我油然涌起有责任帮助这群无助老年人的内心冲动。虽然曾经办过的案件中帮助刑事被害人做代理的不多,但这群老年人的无助和绝望,就由不得我不帮助他们了。

改革开放初期,金桂珍老人承包过集体单位,积累了一定规模的资金。可是在数年前因为轻信了罪犯的忽悠,数百万元的血汗资金被锁死在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资金池里直到“爆雷”,一辈子的心血就此被人骗光!现在,丁某被逮捕,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被害人的倾诉,已经把案件的基本事实阐明大半:丁某在非法集资后期资金链断裂后,为了稳住在盘资金和吸收新资金维持骗局,推出了用5座厂房改建养老院,招待众被害人养老的新忽悠。代理此案的我在得知所有被害人均不知丁某有具备办养老院的资质,从未听丁某讲述去办过这一资质而未办出的真情后,敏锐地感觉到丁某所犯的不是《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诈骗类犯罪。因为诈骗类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如果没有养老院资质而声称要办养老院,就是虚构了有养老院资质的事实;如果他去办过这一资质而未被批准,又不将未被批准的事实告诉众被害人,就是隐瞒事实真相。不管是前者或是后者,都逃脱不了诈骗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仅仅是没有金融资质却实施金融活动的刑法保护的金融安全关系;丁某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关系——吸新还旧的行为本身就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吸收资金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加之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来攫取资金的行为,犯罪分子的主、客观方面都符合诈骗类犯罪的特征。我把这一想法告知来访的被害人,使他们豁然开朗并了解了案件的法律真相。当即询问:公安已认定了“非吸罪”,你律师怎么办?我得知他们已约了周四上午当地检察长的见面之后,当即答应陪同前去,面授金桂珍让律师能面见检察长的途径和方法。

本案在谈妥代理合同之后,我就依约首例下场操作、走上了众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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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据我所知,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很难进入检察长的约见,你是怎么见到检察长的?

王兴华律师:我被接待处保安阻挡在休息室等待后,即告诉金桂珍:这次你们先进入,如果没让我面见检察长接待,你们今天等于白来;无论如何要告知检察长,外面有被害人请的律师等着进来陈述意见,他是一位曾经的优秀警官,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见来当面向检察长请教。

交代完后,我就在休息室就座,等着被“召唤”。10分钟后,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出来,抬眼看见我的满头白发,问明我的姓名后招呼我进入张检察长接待场所。

张检察长问:王律师有什么意见要发表?于是,我就发表了如下的两条意见:

1、丁某的犯罪性质应当属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2、代理律师希望复印侦查卷宗,凭曾经有27年公安办案的经验,协助政法机关查找、追回涉案赃款的下落。

张检察长虽然是位女性,但反应极度灵敏、准确。她当即表态:丁某案性质是集资诈骗罪,并当面关照在场的公诉人以“集资诈骗罪”向法院移送起诉;同意律师复印侦查卷宗。

至此,金桂珍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完全走进了法治轨道。从此再也没有出现集体上访、哄闹机关的现象。

赵伟主编:这个案件最后的判决和追缴赃款的状况如何?

王兴华律师:很快,我出庭代理的这个案件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丁某被判决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3年3个月。但是当我再次翻阅卷宗,查找被害人提供的八处丁某的房产以及其他资产时,却发现每处房产都有前期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查封、扣押措施。其中有一处房产,竟然前面有22处民事冻结在先!丁某的五幢厂房虽然被公安采取了冻结措施,但也是轮候第三,不得首获返偿款。我无奈地走进“赢了官司”“得不到返还和退赔”的恼人窘境。

这变成了“案件中有财产,我才会受理”观念的极端反面!虽然这个消息是被害人委托律师在先,律师得此真情在后的状态,但眼下的态势正是:官司赢了,财产没了!我怎么才能向信任我、拜托我、诚心委托我的众多被害人交代?

稍作思索后,我的第一个举动是,把案件财产的真实状况如实汇报给被害人的众多代表,请他们选择:要么退回代理款,我退出代理;要么继续往前追查,寻找还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去向。全体被害人最后向我发来了消息:他们全体主张后者、不要退款、相信律师。这一表态极大地鼓舞了我继续代理下去的决心。我知道,是我的真诚打动了当事人。我也知道,他们明白我是尽了非常大的力来处理该案的。我更知道,他们相信做过27年警察的律师,一定不会让当事人失望、失财、失信和失德。于是,艰难的操作鱼贯而下。

金桂珍和大多数被害老人都是因“养老院情结”才被骗或继续被骗的。那么直接出面进行养老院宣传的是谁呢?在全案中的养老院情节的诈骗是丁某几乎退出行为之后的犯罪嫌疑人王骏出面所为。经研究犯罪档案材料,丁某的五幢厂房竟然在一年前已经抵押给了王骏。金桂珍从执行法官的告知中也证实了这一点。金桂珍和众被害人还告知我,王骏是丁某这家公司的总经理,由他发给众被害人的名片和他在犯罪公司办公室门口挂有“总经理室”的事实为证。原来,王骏在丁某犯罪吸不动社会资金时,主动借款给丁某,前提是他要担任犯罪公司的总经理,由他出面继续吸收社会资金。新吸来的资金先归还他借给丁某的1600万元,此后吸入的资金归丁某掌控。王骏涉案后吸入资金达数千万元,完全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满100万元就要接受审判的标准。在被害人、法官、律师的多次磋商达成共识后,敦促公安抓捕王骏的合法操作就顺利展开。而后拘留、逮捕、侦查、起诉、一审审判就顺理成章了。

王骏案件的律师参与,是在本案被害人委托我的委托范围之外。当丁桂珍征求我是否需要补交律师代理费的意见时,我慨然拒绝了补交。我内心认为:本案被害人已经被罪犯害得够苦了,且王骏和丁某本就是共同犯罪,可以免除被害人继续交费的义务。于是,在征得律所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我合法合情合理地代理了王骏案件的办理。出席过王俊是否必须逮捕的检察院听证会;出席了因疫情原因实行网上实施的法院开庭;向法院执行庭表述了王骏单独以养老院情结侵犯被害人,应予将所得赃款返还该情节被害人。经金桂珍女士的强烈要求,加上王骏案件有独立审计该情节被害人名册。法院经过商议,决定对该情节被害人的返还执行,从丁某全案中剥离出来,将王骏所获1600万元赃款按比例先返还给该情节被害人。丁某罪案中的其他被害人暂不享受。

赵伟主编:这个案件的“剥离”非常重要,也是你律师操作成功的关键。据我所知,按照两高一部的有关规定,所有的赃款都要归集到一起,发放给全案全部被害人,不够分配时,全体被害人按相同比例获返还或退赔。这个案件的如此操作,是否有点离开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精神?

王兴华律师:那倒不是。

从法律层级以及适用的角度来说,两高一部的这个《意见》只是个粗约指导性文件,它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它规约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和一个最高行政机关之间办理此类案件的协调事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才是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效力,远高于两高一部的《意见》。该《解释》第438条的明文规定才是案件赃款返还和退赔的法律依据。该法院依据这一条款处理王骏赃款,有法可依。此为其一。

从案件事实上来看,王骏犯罪的审判,是独立于丁某案件之外的单独一案;王骏案件的侦查、审计,也独立于王俊后期实施的犯罪以及所涉被害人名册,也与全案的被害人在审计中也是独立并分开了;王骏实施的是“养老院情结”的诈骗犯罪,与丁某前期的非法集资,在概念上有分立区别之处。这在案件事实上有依据。此为其二。

依据法律和事实,这家法院在执行中“剥离”了王骏的犯罪所得,全款返还“养老院情节”的被害人,执法没有问题。而且这1600万元赃款不是从丁某及其公司的账户中追缴的,而是从王骏已经拿走的瓜分赃款的后“三级跳”的账户中追缴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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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看来你对法律的研究有深度,对事实把握得恰到好处。律师代理刑事被害人的案件,特别是代理非法集资案广大被骗的受害人,如果都有这种到位的研判、踏实的操作,天下的被害人就会放心了。

王兴华律师:这个执行案件在后期的操作中并非一帆风顺。王骏被判刑后得知自己分得的赃款将要被法院执行,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宣称借给丁某的钱是他的人事所在地公司的公款。从丁某处收回的款项也已归还出借的人事所在地公司,不能由法院执行。人事所在地公司居然也出具了《证明》,以证明该钱款为人事所在地公司所有。

执行法官依据赃款获得后的转账线路查得赃款最后进入了一个股票账户。该股票账户的户主就是王骏本人。依此,执行异议被否决,执行进入顺利状态。

俗话说,好事多磨。在解决了罪犯的执行异议后,非“养老院情节”被害人也提出了共同参与这笔款返还的异议。法院权衡全案到款总数及尚未拍卖的在案财产后,会同金桂珍女士共同做工作。达成了如下共识:这笔款项先返还给“养老院情节”被害人;其余的款项返还或退赔先分给非“养老院情节”被害人;后者的返还比例高于前者比例时,高出部分由全体被害人共享等比例分配。一桩悬案,就此尘埃落定:金桂珍等93位“养老院情节”被害人先期获返还的资金占他们被骗款总额的59.2%!

2023年11月,执行法官按比例发放完这笔赃款后,向他们宣布:后期其他被害人获返还的比例高于“养老院情结”被害人比例时,他们还可获第二次“分配”。这93位老人事后向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分别赠送了表达他们内心深切感受的锦旗。

赵伟主编:为保护被害人的财产合法不受侵犯,你还做过什么工作?

王兴华律师:你刚才谈及江苏某地17余万平方米建筑物的案件,我在近6年来的交涉中,阐明建筑物所有关系不应是犯罪主体的合法财产,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当作合法财产纳入破产财产范畴。因为,广大被害人在交付资金给犯罪主体时,内心无法知晓对方实施的是犯罪,所以交付的行为缺乏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知情等交易合法性要素。因此,钱虽交给了犯罪主体,但并不因为交付就完成了该钱款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还在广大被害人这一边!正因为此,破产案件因“侵略”了刑事涉财产执行案的钱财所有权,破产程序“违占”了刑事涉财执行程序,所以破产无法继续“迈进”,数千被害群众明白了这一法理,就极大地阻止了赃款被“破产”分配恶果的出现,为数千被害人留下了返还和退赔的预期和法律依据。眼下,这家法院和它的上级坚持要走完把被害人当破产债权人的破产程序,不肯恢复刑事涉财产案的依法执行。我会不屈不挠地依法、说理、辩驳、坚持,敦促走歪了的路子重新走正。

再如上海某案中,在刑事二审期间发现了犯罪分子的账册、隐藏许久的涉案电脑并被获取。这些证据在一审判决前未被发现。但侦查机关至今未将这些证据完整地交给审判法院。我的任务就是设法让审判法院得到这些隐藏着资金去向的珍贵新证据。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被骗款的更多地、更充分地返还和退赔。虽为包括侦查机关在内的机构的重重阻力,很难,但我会鼓劲操作,让承载着财产线索的证据,最终走入透亮光明之中。

赵伟主编:你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的过程中,觉得最重大的收获是什么?

王兴华律师:被害人主要关心的是被骗财产的返还和退赔。作为代理人的我是一定要把这个工作放在非常首选的位置。这无可置疑。

但作为律师的我,内心感到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我的工作,纠正了政法机关多起定性出错案件的错点:把“集资诈骗罪”当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起诉、审判;把实施了这两个犯罪行为的人,只定一罪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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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这个话题,是我们编辑《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的非常重要的出发点。我们不仅要展示中国当代优秀律师在纠正政法机关错案中的重要作用,弘扬他们求真务实的法治精神,更希望通过我们的辛勤报道和出书展示,来提醒公检法机关,严密把控案件的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能否在这类案件的代理中,讲述你的成功实践?

王兴华律师:罪犯郁某,实现了从逮捕到一审判决仅用30天的“火箭速度”,获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轻罪判决、罹刑七年;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另案判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万元。

在该案代理中,先撇开罚金100万元有错被二审纠正(当时的法律对个人罚金只能判50万元以下)不说,也撇开从逮捕、侦查、起诉,到一审判决仅用超短30天时间的奇葩状态不说,呈现的重大错误是,放纵了对郁犯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审理和判决。

郁犯是一个住在棚户区、因先前另一犯罪处刑后被单位开除职业的无业人员。此后他又在云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五华区人民法院予以判决,处缓刑三年。他的缓刑是用从上海实施同类犯罪的手段得来的250万元钱款支付到云南法院予以“超数退赃”而买来的。他在上海集资诈骗了将近10亿元人民币(错判决的判词中“经审理查明”的仅人民币4.1亿余元)。这十个亿除了花去数千万元购买云南2400亩种咖啡的土地使用权和别项用途之外,其他的赃款都没有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而是用在了购买比特币、买壳在德国股票市场上市,和支付前罪的“退赃”之中。这一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的明文规定,实实在在地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而且按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数额起点仅需人民币10万元!这一审的错误“获判”,不仅让罪犯得以“轻罪了事”,坐在监狱里从此不再开口并呈现“不怕开水烫”的“死猪”状,而且数亿元的犯罪赃款不知去向,更做实了集资诈骗罪。

我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之后,调集了当时能到手的证据,发现上述犯罪事实真相,考虑到案件有罚金错误的二审裁定,就用律师函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他们的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行文交涉,指出一审判决的错处和依法纠正的途径。并和相关部门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当面表述法律意见。以敦促纠错程序“上架”。目前经侦部门虽称“快完成该案集资诈骗罪的新的侦查,即将移送起诉”。但“纠错”之程托了又托,因为涉及责任,上下数个机关的有司们相互推诿,莫衷一是。

在上海某区另一案中,夫妻俩共同实施集资诈骗刑事案中,丈夫被上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审判;妻子被留在了基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侦查、起诉和审判。这种处理的错误在于,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种情况下的一个共同的、明确的、没有任何相反规定的特殊级别管辖。也就是妻子一定得让上级检察院以共同犯罪进行起诉,一定得让上级人民法院以共同犯罪进行审判: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第四款中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中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犯罪女性理应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理应上级法院依法审判,律师的这个正确意见未被这两家机关依法采纳。却在定性上同意了代理律师意见,对这位女性所犯的罪行是集资诈骗罪予以了确认。为坚实我的这一“立论”,在定性的意见提出后的一年中,我调查了31位证人、调集了37份证据、共出示了842页的证据、线索和法律规定提交给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并经努力交涉,最后法院接受了我的意见: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该女性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这一定性的拨正,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誉。但这一女性罪犯正是控制赃款去向的掌权人,上下级法院分院审理,查不清数亿赃款的去向,掩盖了赃款可能走进贿赂途径、进入涉案官员的先行兑付,以及隐瞒赃款刑后享用的罪恶去向。这倒成了我后期代理的重点工作。

在另一案例中,侦查、起诉都只认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对赃款下落的追究成放任态度。我和合办律师联络广大被害人。细心地梳理出赃款总数与审计数额的巨大差额约人民币33亿元。通过进一步提供线索,让检察机关在有“检察对象”的前提下深入调查。最终,查得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起诉,被告人一审被判决敲实了这两罪,并使被告人获刑有期徒刑19年6个月。这一纠正,使刑罚的“罚当其罪原则”在本案中真正地得以体现。

在我受理的同类案件中,除了一个委托之时已经判决完结的案件之外,其余超过2/3案件,都经过我的努力工作,改变了原定性或者增加了“集资诈骗罪”罪名。

我很满意自己的孜孜不倦,也满意自己的到位操作,更满意自己的信守法律和不畏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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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主编:我还真很佩服你对守法的执着,佩服在你的眼里不容违法砂粒,佩服你特别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你觉得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里为被害人所做的代理,有什么现实意义和长远展望?

王兴华律师:我还真说不出高大上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展望。只是信守着受人委托、忠人之事、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律师工作态度。过去做刑事辩护如此,现在做刑事代理也应如此。

这类案件看到的涉案被害人大多是老年群体。其中有些尽一生的积蓄投入其中结果被骗,痛不欲生。69岁的被害人宋佩利女士,数年间被钟犯、夏犯先后以《借条》形式骗走人民币547万元之后,养老保命钱已所剩无几。但贪婪的钟、夏两犯在已被公安立案后,还将黑手伸向宋佩利、仲林根夫妇。钟、夏两犯隐瞒被立案事实,登门以“资金周转困难”之由再骗得宋佩利支付宝中仅剩的人民币10万元。宋佩利与盲人丈夫仲林根得知案件“爆雷”后,顿觉五雷轰顶,巨款557万元打了水漂。经过日夜蹲守,也未见到罪犯钟某,且还被拉黑了微信,宋佩利遂向公安经侦报案,但却被经侦告知“借钱是民事案件,公安不予受理”。这时,已经走投无路的宋佩利带着无限的悔恨爬上武宁路桥栏,跳进苏州河,结束了自己悲苦绝望的余生,留下家破人亡的盲人丈夫仲林根。盲眼本黑暗,身心更俱焚,伸出颤抖的手却摸不着出路在何方。虽经代理律师据理争取,所有手握《借条》之人都归入了被害人范围,但宋佩利女士已在泉下无从得知这唯一的希望了!

更有相当多的被害人组团上访,围攻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从社会财富的流转出现这类案件的不幸泛滥,造成社会经济不稳定、人民生活不安定、社会治安出现动荡甚至不应有的人心向背,我就会深沉地感到一个律师的责任。因此,用绵薄的一己之力去匡正错处,保卫被犯罪侵害的人和财,努力让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得到伸张和保障,就成了这种代理的义不容辞。通俗地讲,我还真看不得普通老百姓被欺骗、被欺压。我不知这样的知和行是不是符合潮流说法的“国之大者”。但我还是愿意免费为天下这类案件的众多被害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他们理顺法律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避免因犯罪侵害致财产受损和人身荼毒。我相信,众多的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能真正认识这些百姓是被害人,以忘我的态度用司法去追回可怜的被害人的损失;众多的律师都能倾力襄助,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就能得到满足,被害人的被骗钱款就能得到返还;政府、司法机关的门前就会减少很多集体上访,社会治安和稳定就能得到保障。我想,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它一定就是“国之大者”,因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