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者授知、师者解惑——访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再良律师


编者: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他曾是一位儒雅的语文老师、外语教师,为莘莘学子传授知识;如今变身律师,在法庭之上慷慨陈词,据理力争。他是一位有着责任和担当的成功律师,为众多企业及当事人答疑解惑、力挽狂澜。从岳麓书院到广东民族学院,再下海从事律师工作,他总是有着与众不同的选择、想法和经历——他就是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再良律师。
徐再良 律师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1989年毕业于湖南省岳阳师范学校,分配到湘阴县躲风亭中学担任语文教师,1990年起开始参加湖南省高等教育英语专业自学考试,在短短两年内以优异成绩通过大专、本科阶段所有课程考试,获英语本科文凭,1 993年以优异成绩考入湖南大学外语系攻读英语语言硕士学位,在校期间任湖南大学研究生会宣传部部长、副主席等职,1995年经过三个月法律自修高分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研究生毕业分配到广东民族学院外语系任教,1997年在广州开始兼职律师工作,先后在广东南星律师事务所、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2002年辞职创办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至今。
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处理过很多的疑难案件,足迹踏遍近半个中国,担任过几十家包括许多中外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已经形成以徐再良律师为核心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团队,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合作,每年代理处置和回收的不良资产均逾亿元人民币。由于法律研究深,调查能力强,协调关系好,资产回收率高,因而赢得金融界合作单位的高度信赖和赞许。
工作繁忙之余热心社会活动,现任湖南大学广州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湖南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理事,是广州校友会主要创始人及领导者之一,策划并成功组织多次大型校友聚会。
靠智力和实力改变命运
上世纪70年代出生的人,骨子里的传统观念、传统文化理念的灌输,决定了他们踏实、勤劳、稳重、责任心的特质。对家庭负责任,对自己负责任,对社会负责任是他们的典型思维。有人说,70年代出生的人是幸运的一代,是没有被耽误的一代;是理想和目标更务实的一代,他们的物质生活可能比较匮乏,但精神生活却非常充实。有人说50年代的人成功靠关系;60年代成功的人靠出国、靠胆量;那么70年代的人更多靠的是智慧和实力。这些经历和历程在徐再良律师的身上和道路上得到了完美的体现。
初中毕业时,徐再良很想上高中,但遭到了父亲的反对。父亲希望他上师范类中专,毕业后就可以成为一名国家人,会有铁饭碗。父亲是一家之主,他遵从了父亲的意愿,考取了岳阳师范学校。很多年过去了,徐再良依然记得,开学报到那天,父亲怕他临时改变主意,“押”着他去报到的情景。更让他刻骨铭心的是校长在开学典礼上的一句话:“欢迎你,未来的农村小学教师们。”就是这样一句话,彻底打破了一个十四岁少年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
在师范学校的日子里,他过得有些郁闷。就是在那个时候他疯狂地爱上了音乐,爱上了风琴,而且弹得很好。在美妙的音乐中,他能够暂时忘却忧愁。师范毕业后,他到一所乡村中学当了老师,课讲的好,领导重视,学生尊敬;虽然每个月几十块钱的工资,但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这点工资实在太羞涩了!养活他自己都有困难。他下定决心,要摆脱长久以来压抑的生活状态。1990年,他参加了湖南省高等教育英语专业自学考试,在短短两年时间内,他以优异成绩通过了所有课程的考试,取得了大专及本科文凭。两年的学习生活,并没有使他感到疲倦,相反却激发了他学习深造的欲望。1992年,他决定报考湖南大学外语系的硕士研究生。说到如何备考,徐律师轻描淡写的只说了两句,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自考大专本科生要报考研究生,需要付出怎样的努力。最终徐再良圆了自己多年的大学梦,1993年9月,他开始了在湖南大学外语系研究生生活。
对徐再良来说,这段经历是难以忘怀的。因为父亲的固执,他比同龄的大学生多走了一些弯路。在当时他有过埋怨,但现在他更多的是释然。
提起大学生活,他说自己有一种遗憾:“从来没有好好享受过大学生活。”这种遗憾源自他给自己的定位:首先是一个成人,然后是学生。父母年岁已高,他不想再依靠父母,他要自己解决所有费用问题。周末,他开始不断在各个高校担任兼职教师,教授英语甚至是日语。1994年,湖南省科协聘请他为首届赴日留学处级干部的日语老师。正是依靠这些兼职,他每月有一千多块钱的收入,研究生三年,他经济上相当宽裕。周末闲暇的时光,外语系的师弟、师妹会亲自找上门,让他出资邀请大家一块去看大礼堂电影或录像,或吃大餐。在那里留下了他们的欢歌笑语,至今让他怀念不已!
大学生活的来之不易,让他懂得了珍惜!在学校,他抓紧一切时间充实自己,担任研究生会副主席、宣传部部长,研究生辩论队主辩手。辛苦的兼职和烦琐的学生会事务,并没有成为他放松学习的理由。相反,他对自己要求更严格,背了四册的《新概念英语》;辅修的第二外日语,至今还残存着一百多盒磁带。
1995年,在研究生三年级的时候,他感觉自己知识结构太单一,就盘算着要考一些其他专业的资格证书,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可以报考法学专业的律师资格证,尽管是“中国第一考”,且距离考试又只有三个月,他还是报了名。凭借良好的记忆和一套自己摸索的学习方案,他这位三个月前还是“法盲”的门外汉,居然以高分通过了这门通过率不足10%的考试。或许人生总是在被偶然的机遇所改变,后来的事实证明,这次偶然的考试在几年后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1996年,徐再良研究生毕业。虽然外语专业的人才比较走俏,但就业岗位比较单一,大部分学生都被分配到高校当老师。徐再良也被分配到了一所高校,但是,他没有服从学校分配,而是自己联系了广州的一所高校——广东民族学院。为此他向学校交纳了6000元的违约金。
对于这一选择,徐说:“可能是被压抑的太久了,害怕服从分配会使自己所有的努力功亏一篑,毕业的时候也和同学一块去北京、上海、山东找过工作,但最终发现还是广州比较适合我!”
最初,在广东民族学院,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当艰苦,两个老师一间单人房。当他得知,学校有房不分配时,他就联合了其他研究生老师,强行破门而住,并要求校方提高待遇。校长虽然不赞成他们的做法,但也知道他们的要求是合理的,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直接给他们分了新房。
工作上,教书是他的老本行,他游刃有余,并且进行了改革。他所教授的英语听力课,每周两次,他并没有像其他老师那样用教材让学生练习听力,而是每周放一次学生喜欢的外国大片,每逢听力课,学生都会问,“徐老师我们这周要看什么大片啊?”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听力,而且学习的积极性很高,每次听力课同学们都要占座位。他所带的班级1998年被评为“省十佳优秀班级”。
天道酬勤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早已成为激励仁人志士的千古名句。“敢为人先、百折不挠、坚忍不拔、心怀黎民、勇于担当……”的湘湖精神在徐再良律师的心路历程里早已刻下了深深的烙印,并影响着徐再良律师一步一步的向上、向前的进程。徐再良律师也一直保持着一颗不断进取的心和求真务实的态度。
2002年,在他教育事业蒸蒸日上之际,徐再良却做了一个让所有人都吃惊的决定:他要辞职,准备和友人合作创办律师事务所。什么原因使他下定决心,选择充满风险的创业道路呢?徐再良笑着坦言:“选择这个时候离开,也是怕自己受不了诱惑。作为一名教师,我可以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但时间长了就感觉生活没有激情了。创业,成为我内心深处的一个愿望。”
2002年,徐再良正式下海,与友人合伙创办了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创业之初他们也遇到了很多困难:资金短缺,没有业务……但是,无论有多么艰难,他们始终秉承一个信念:“诚信为本,言而有信!”终于,他们的诚信赢得了回报。从2002年到2014年,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从最初名不见经传,但今天已经资信良好、颇具规模且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建立了稳固的团队,办理了一个又一个经典案例,其中许多广为引用流传,极大的维护了国家金融债权。
案例1、巨能实业无偿转让股权使债权人受损被判撤销案
一审败诉(摘录):原告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诉称:2005年8月23日,我行与广州巨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巨能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开商2005009号),广州巨能公司向我行贷款3000万元,期限1年。同日,巨能实业公司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开商2005009号),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行于2005年8月25日发放该笔贷款。截至2006年6月6日,广州巨能公司仅归还了3098290.38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拖欠我行贷款本息合计27009527.68元(其中本金26901709.62元,暂计至2006年6月6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107818.06元),经我行多次催要无效。2006年5月29日,巨能实业公司与经易智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新技术公司)总计6127万股,占总股份80.3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该转让未征得我行的同意,严重损害我行合法债权,且使巨能实业公司的还款能力进一步降低。我行获悉后,曾主动与巨能实业公司及经易智业公司联系,但两公司仍然于2006年6月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该项股权变更手续。目前该股权已过户到经易智业公司名下。现我行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撤销巨能实业公司向经易智业公司转让巨能新技术公司股权的行为;
2、撤销巨能实业公司向经易智业公司转让巨能新技术公司股权的工商登记;
3、判令巨能实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暂计至2006年8月7日为1290元)等费用。
被告巨能实业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第一,我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公司经营的需要,我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无需征得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同意。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我公司的股权转让需征得其同意,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转让股权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二,我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不但没有损害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债权,反而对其债权的实现有利。我公司受巨能钙事件的影响,目前因为经营困难,大部分下属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没有财力支付其贷款,转让股权是企业的自救行为,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不仅是盘活企业,也是为了偿还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贷款。如果我公司的重组实现,我公司将优先归还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贷款,如果不能,最后导致我公司破产,无形资产贬值,更不利于其债权的实现。
第三,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申请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务人仅指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包括保证人。从帐面上看,巨能新技术公司目前资不抵债,其股权目前没有任何的财产价值,对巨能新技术公司股权的转让对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债权也没有任何损害。
第四,对于还贷的情况,我公司也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协商过,但是由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所要求的还贷时间过短,我公司无法实现,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胜诉(摘录):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徐再良律师接手代理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巨能实业公司与建行广州支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显、确定,双方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巨能实业公司转让其股权财产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建行广州支行来讲,巨能实业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使其可能获得的股权收益权旁落他人而没有任何补偿,这无疑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作为债权人的建行广州支行有权行使撤销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终审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并判令巨能实业公司与经易智业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评析: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该案的依法判决意义在于,它给所有债务人敲响了警钟,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的任何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2、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案(本系列案件涉及被告373人业主,此处仅引用一份)
这是一起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徐再良律师代理再审完胜的案件。
申请再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吕妙宜、东莞市天龙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居公司)、大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9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广东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败诉(摘录):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一、中国建设银行与吕妙宜、天龙居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无效。二、吕妙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借款本金138910.58元及应付利息(利息从2004年6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天龙居公司、大启公司对吕妙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580元,由吕妙宜、天龙居公司、大启公司负担。
二审维持(摘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予以维持。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于2008年6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负担。
再审完胜(摘录):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是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作为受欺诈发放贷款的银行并没有参与吕妙宜与大启公司套取贷款的行为,其与吕妙宜等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中国建设银行在贷款当时属于国有银行,受吕妙宜欺诈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但不能简单将欺诈损害国有银行的利益等同于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受吕妙宜欺诈所签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中国建设银行未行使撤销权,《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应为有效。三、银行是受欺诈的善意一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进而认定抵押、保证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信贷资产安全。特别是《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即使《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无效,吕妙宜、天龙居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成立的抵押及保证合同依然有效。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属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确认中国建设银行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大启公司辩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借款个人实际支付了首期款。陆续有借款个人到庭表示借款行为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无效,驳回中国建设银行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中国建设银行与吕妙宜之间的借款关系;
三、吕妙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借款本金138910.58元及利息(从2004年6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中国建设银行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景城花园景文阁6H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天龙居公司、大启公司对吕妙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吕妙宜负担,天龙居公司、大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该案是房产商与购房人双方恶意串通欺诈银行发放贷款的典型“骗贷”案,涉案人员达300余人,涉案本金7000多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再审,依法改判,支持了银行的受偿优先权,保护了债权人银行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判决对于全国各地骗贷类案件具有很强指导性意义。
“我们刚开始做的时候,看见几千万的案子,会热血沸腾,现在我们每年都要处理两三笔几个亿资产的案子,对案子涉及的金额已经没什么新鲜感了,只是想着要怎么处理才能更好的结案!” 徐再良靠智力和实力再次改变着命运,并成为了一名成功的金融律师。现在,徐再良律师用自己的成功演绎着属于他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