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同行李律师沟通一个同事侵权的工亡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北京某律所李律师。请教您一个工伤相关问题。
北京某区一名女性保洁工人王女士,54岁,农民工。
2023年3月6日上午十点,王女士在上班时间因要回单位再拿工具而乘坐同事范先生的车(范先生开车也是为了工作需要),路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王女士当场死亡。同事范先生全责,王女士无责。
现在正准备先申请工亡之路,我代理王女士家属这边。
请问陈律师,这个同事交通事故全责,可以另行主张第三人侵权赔偿吗?
本案咨询系2023年3月27日午时与同行李律师沟通咨询内容。文中当事人因涉及隐私故化姓。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李律师。
关于同一个单位同事侵权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同一个单位同事侵权,因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后果还是同一单位承担,同事不构成第三人侵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同一单位同事侵权,同事也属于第三人侵权。
在认为同事也属于第三人侵权案当中,司法实践当中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规则:
其中一种裁判规则认为,在工伤和第三人侵权案这两者之间可以获得双赔,也就是工伤案和同事造成的第三人侵权案由同一个单位同时承担两份赔偿,既要承担工伤赔偿也要承担交通事故等的侵权赔偿。
双赔的案例,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这两份生效裁判文书支持同一单位单方交通事故,可以工伤和交通事故双赔。
另一种裁判规则认为,在工伤和第三人侵权案这两者之间只能补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补差的案例,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同一个单位的司机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单位司机主责、对方司机次责)和工伤,采取补差的裁判思路。案号为:(2019)京民再163号民事再审判决。
综上所述,同事侵权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以及是否可以工伤和第三人侵权双赔或者补差,建议您通过自己大胆的司法实践进行尝试,以此积累只属于您自己的宝贵实战经验。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备注一:相关工伤文章:
1、2022年2月28日,陈律曾发表第508篇工伤原创文章:《因工外出坐单位车侧翻,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双赔吗?》 ;
2、2022年3月16日,陈律曾发表第519篇工伤原创文章:《北京高院对同一单位造成的工伤和交通事故补差的裁判案例》 。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803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