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引争议,律师助力调纠纷 承办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车金梦

海关归类引争议,律师助力调纠纷
承办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车金梦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某海关在常规稽查中对韩资企业的进口汽车座椅零件(传动杆)进行了检查。海关认为该零件的申报归类错误,原申报为9401901900类(免税类目),而海关认为应归类为848340900类(征税类目)。根据海关的认定,产品归类错误导致了少征税款,要求企业补缴116万元税款。企业对此表示异议,决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辩。
2020年6月28日,海关出具《稽查征求意见书》,要求企业就归类错误问题作出回应。在此文件中,海关认定企业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传动杆)应归类为848340900类(征税类目)。因归类错误造成少征国家税款,海关基于此要求企业补缴116万元。企业对此表示异议,并委托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此事。首先,律师团队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稽查结论》。根据《海关法》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律师团队认为海关在进行稽查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之处,且该归类问题属于海关内部复杂的技术问题,海关工作人员的判定缺乏法律依据。然而,经过行政复议的审查,上级海关认为虽然某海关在程序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但归类问题本身属于海关的专业领域,且经过上级海关的确认,其做出的结论并没有实质性损害企业的权利。最终,上级海关决定不撤销《稽查结论》。企业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在行政诉讼阶段,律师团队首先检索了2006年海关总署关于“座椅移动执行器”的归类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该产品应归类于税则号94019019类,且该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律师团队还注意到,海关总署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文件中,明确了“申报错误”和“申报不实”之间的区别。具体来说,当海关未明确要求重新申报时,不应当将申报错误认定为申报不实,因此不应对企业施加过重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律师团队认为,海关关于“申报不实”的定性不当,且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并未存在恶意逃税行为,仅仅是由于产品技术性质复杂,归类上存在差异。律师团队因此提出了关于“申报错误”的有力辩护意见,认为这不属于海关应予处罚的范围。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韩资企业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传动杆)应如何归类。商品归类是海关征税与出口退税的基础,海关根据产品的分类决定税收待遇。由于不同税则号列的商品对应不同的税率与退税率,因此商品归类错误将直接导致税收风险。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文件,若企业未曾恶意逃税,则归类错误应被认定为“申报错误”,而不是“申报不实”。而“申报错误”在法律后果上与“申报不实”有显著区别,后者涉及更为严厉的处罚。
海关的最初认定为“申报不实”,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可能追征三年的税款。若归类为“申报错误”,则企业不应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税款追征范围也应大大缩小。律师团队的目标是通过复议和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所需补缴的税款,并争取最终的和解。
经过法院的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海关同意将“申报不实”转为“申报错误”,并决定只追缴2019年到2020年间一年的关税和增值税,合计金额为16万元。
二、点评:
本案对于企业在面临海关稽查时如何合法维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商品归类问题,因为归类直接涉及税收待遇,甚至可能引发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应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文件,审慎分析案件并积极为企业争取合理权益。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仔细检索相关文件,发现海关总署关于座椅移动执行器的归类指导意见,并通过行政复议及诉讼积极沟通,最终促使海关改变原有结论,达成和解,避免了116万元的税款追征。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灵活运用各类法规文件,帮助企业有效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行政诉讼不是最终目的,律师应通过与行政机关的积极沟通,寻求和解,以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这一经验值得在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广泛推广。
承办律师:车金梦
车金梦 律师
二级律师,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标准化、网络法等。
教育背景:
2011-2013年 武汉大学 法学硕士
2007-2011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工作经历:
2020年至今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018年至2020年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北仑分所 负责人
2013年至2018年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职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现任第一届全国律师服务标准化工作组(SAC/SWG19)委员兼副秘书长、第十届、第十一届浙江省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复查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第九届宁波市律师协会理事、宁波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数字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工作)、宁波市委网信办网络执法支撑专家。受聘担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行业指导教师、宁波职业学校外聘任课教师。入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法典普法讲师团、北仑区(大学生)普法志愿者社会导师。荣获宁波市十佳青年律师、宁波市优秀党员律师、宁波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赛团体三等奖、个人优秀辩手荣誉称号、浙江省律师上岗培训优秀学员称号等称号,入选宁波市第三批“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2020年度、2021年度盈科全国优秀部门主任,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民商律师。有多篇论文发表于《中国律师》、《浙江律师》等刊物上,多次斩获市律协、省律协、华东律师论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