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医疗案成功经验有时可用于超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
陈剑峰律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北京执业二十四年多,成功办理了两个医疗纠纷案。
一个是十年前的北京丰台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这是一个死亡案。当年司法鉴定医院有过错,赔偿了数万。
还有一个是五、六年前北京丰台一个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这是一个三级伤残案。司法鉴定医院有过错,赔偿了数十万。
虽然只办理过这两个医疗纠纷案成功经验,就已经为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打超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奠定了基础。
因为超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在经过了一审行政诉讼败诉、二审行政诉讼败诉以及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需要获得48小时内脑死亡新证据才有可能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又因为在前面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当中均未做脑死亡司法鉴定,那么在正常行政诉讼程序当中已经没有任何机会再通过人民法院委托来做脑死亡司法鉴定了。因此,我们团队只能另辟蹊径,通过打一个医疗纠纷案来做脑死亡司法鉴定。
有人可能会问,通过医疗纠纷案获得的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能用于工亡行政诉讼案当中吗?
因为医疗纠纷案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是通过法院委托做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客观公正性。为何不能用于工亡行政诉讼案中呢?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在江苏常州戚墅堰区打过一个五级工伤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司法鉴定等级并非本案做出来的,而是在前一个案子做的,同样那个司法鉴定报告适用于后面这个案子,因为前面程序做的是通过法院委托做出来的,无疑具有权威性与客观公正性。
若是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前一个司法鉴定报告的话,前面通过法院委托做的司法鉴定当然可以用于另一个案子中。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已经在两个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中通过医疗纠纷案获得了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这一新证据。
其中湖北一个案子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院也已经依法裁定再审。现在案子在再审程序当中。
另一个案子已经向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当地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现在在等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当中。
因此,超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在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环节,通过打医疗纠纷案获得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是行得通的!这个毋庸置疑。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20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