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中院有个支持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成功案例
陈剑峰律师
黄石中院有个支持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因为近期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区一个五级工伤案家属沟通残疾辅助器具费。于是上网查询支持工伤和侵权残疾辅助器具费双赔的成功案例。
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湖北黄石中院一个生效判决。这个生效判决不仅支持工伤和交通事故侵权残疾辅助器具费双赔,还同时支持了二级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支付。
黄石中院这个裁判案例对类似重大工伤者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鄂02民终169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黄石中院本院认为:
关于焦点一。一审判决宁夏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娥护理费和伤残津贴是否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因上述规定针对的只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的情形,而本案中,宁夏某某公司并未为张某娥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宁夏某某公司支付,并不同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
考虑张某娥的住所地与宁夏某某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如宁夏某某公司不能每月按时支付的话,必然大幅增加张某娥的维权成本,一次性支付更有利于保护张某娥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参照2021年全国人均预期寿命计算支持张某娥的一次性支付护理费和伤残津贴的请求较为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另,对于宁夏某某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上诉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明确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一审在张某娥的请求范围内支持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未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故宁夏某某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类似于湖北黄石中院支持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支付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能找到。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也曾写过其余的工伤文章,关于一次性支持伤残津贴或护理费的成功案例。
例如:一次性判决支付二十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支付二十年护理费的生效判决案号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所作的(2020)晋01民终6345号民事判决。
备注一:陈律原创第759篇工伤文章:《判决伤残津贴和护理费都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的成功判例》。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510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