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案上诉:为公正而战,对一审裁定的法律抗辩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每一个法律案件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深度探寻。
北京市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所涉的这起因工死亡案的上诉,无疑是在法律迷宫中寻找正确出口的努力。
一、一审裁定:未审先驳的困局
2025年3月28日,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收到了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犹如一盆冷水浇灭了上诉人家属寻求工伤认定公正裁决的希望之火。
法院以需先走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为由驳回了我方诉讼请求。然而,这一裁定背后的故事却值得深究。
上诉人家属只是要求被上诉人人社局依法作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得到的却是被上诉人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于是,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待法院能够给予公正的审理。
但令人失望的是,一审法院并未进行实体审理,直接就裁定要走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并驳回诉讼请求,这就像是在一场比赛中,选手还没开始展示实力,就被裁判以莫名其妙的规则判出局。
二、上诉理由:对法律公正的执着诉求
1. 未告知下的诉讼选择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公民先进行行政复议的相关事宜。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口头不予受理答复时,完全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
这就好比在一个游戏中,没有告诉玩家游戏规则就判定玩家违规。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作为公民,对于是先进行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是有自主选择权的。
既然上诉人选择了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就如同在岔路口选择了一条道路,这个选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2. 便民原则的违背
当被上诉人未告知行政复议前置时,上诉人选择向法院起诉,这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一审法院却裁定要走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这无疑是违背了人民法院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便民原则。
这就像在一个服务窗口,本应方便群众办事,却无端设置障碍,让群众多走冤枉路。
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让上诉人在寻求公正的道路上更加艰难。
3. 立案与审理的逻辑矛盾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应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立案时就应裁定不予立案。
可是,一审法院既然已经立案受理了这个案件,就应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
然而,一审法院却未进行实体审理,就以行政复议前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这就像一个人买了票进了电影院,却又被赶出来说要重新买票一样,逻辑上完全不通。
4. 法条援引的错误闹剧
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提起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但一审法院援引本条第(十一)项进行裁定,这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
这就好比在一场考试中,题目要求根据A知识点作答,考生却按照B知识点回答,而监考老师还判定考生正确一样荒谬。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42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