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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案件裁判理由与辩护要点归纳丨乾坤研究

2024-11-01 10:50:28 管理员


虚开发票是一项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特别是在虚开发票方面,与公安、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动合作,构建了全方位的稽查监督体系,也加强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曝光力度。

笔者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案由,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对全文公开的判决书进行了检索,得到28816条检索结果,其中无罪判决仅有15件,且三分之一为再审、二审判决。经梳理,判决为无罪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1.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Qiankun Law Firm

【相关案例1】王某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再审无罪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再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王某团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2】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再审无罪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刑再4号

【相关案例3】黄某、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无罪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刑初68号

【相关案例4】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无罪案——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5刑初128号

【相关案例5】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无罪案——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刑初116号

【相关案例6】崔志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再审无罪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再2号

2.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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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7】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无罪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7刑初99号

【裁判要旨】单位以承包、租赁、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案例8】张永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无罪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刑终334号

3.单位犯罪中,只有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的人员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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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9】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无罪案——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原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117刑初8号

【裁判要旨】领取发票并不等于虚开发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构成犯罪。本案系中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犯罪,但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有罪。

【相关案例10】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无罪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刑初155号

【相关案例11】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无罪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刑二初字第144号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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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2】青海原创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尹礼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无罪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刑初320号

【裁判要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尹礼军实施了指使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案存在相关涉案人员及被告人辩称的民事债务和交由他人代购货物的事实,且由于涉案人员的均未到案、相关证据缺失,致使本案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明指向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相关案例13】瑞昌市新某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胡珍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无罪案——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刑初5号

【相关案例14】江西康顺医药有限公司、黄小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无罪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刑初3号

5.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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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5】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税务局、赵福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无罪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刑再11号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抵扣的税款及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不予支持,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又对连续发生到1998年的行为适用1979年刑法,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对其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存在多处自相矛盾,且适用法律错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综上,刑事律师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应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控方的入罪证据。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主观上是否存在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当事人的身份是否适格,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都是辩护重点。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律 师 简 介



周芳洁

律师


周芳洁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刑法方向),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周芳洁律师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办理或协助办理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类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代理数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曾参与“商事犯罪治理形势与挑战”“洗钱罪变革研究”“非法集资研究”“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等多个重大法治研究课题项目。

经典案例:

1、河南某重大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上亿罚金,辩护人所提出涉案物品定性有误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当事人犯走私废物罪,大幅降低了刑期和罚金;

2、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辩护人通过对涉案资金性质的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比量刑建议更低的刑期;

3、北京某投资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人通过责任分析、推动企业合规解决危机,获得撤案结果;

4、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辩护人主张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特征,这一意见得到公安机关认可,最终被撤案处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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