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4 | 新《公司法》中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罗效天
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擅长领域:曾任职于大型保险公司,熟悉保险相关业务、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案件的处合同审核与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等。
◆客户类型:国企、民营企业、个人客户等。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其中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该规则旨在规范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准确理解与适用这一规则,对于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围绕新《公司法》中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展开探讨。首先阐述该规则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接着详细分析公司决议成立的要件。重点论述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四种具体事由,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解读,同时通过实际案例加以说明。最后强调准确理解与适用该规则的重要性,以维护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
公司决议成立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学理观点,决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公司决议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有会议召开的事实:原则上,公司决议须以 “会议” 形式作出,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形。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符合会议召集程序:具体包括由召集权人召集;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或公告,且通知或公告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与审议事项。
符合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经过表决;限于会议通知事项;符合出席会议股东法定人数(如有法律规定的话);符合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要求。
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事由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四种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事由:
1、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实际召开会议是决议得以作出的基本要求。股东会、董事会未实际召开会议而炮制决议,属严重程序瑕疵,该类决议因欠缺成立要件而不能成立。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书面一致表示同意而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的 “传签决议”。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需注意的是,这并非指股东未到现场参加表决的公司决议,如公司根据第二十四条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形成的公司决议。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人公司股东作出的决议。即一人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时,只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即可。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虽召开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但未对决议事项组织表决即形成决议。表决程序是指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成员议事讨论后,做出赞同、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根据各方表意计数结果依多数决比例判断能否形成公司的意志。决议事项未经表决,内容未能体现股东合意,欠缺意思表示,决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成立。例如,在张勇与江苏海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但实际上未开会,仅由各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签字页上签名,且公司依据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通知他人代签并记录表决意见,侵害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故涉案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出席定足数指构成公司会议表决前提的参会人员数或其代表的表决权数的最低要求。由于达到多数决比例需以出席人数得到满足为前提,若出席人数不足,则无法满足决议作出所需的多数决要求,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视为未召开,无决议成立的余地。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在特殊情形下授权董事会作出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等设置了最低出席人数的特殊规定。然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出席人数,公司章程可对此作出规定。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即待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未达到法定、章定的人数或者表决权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等对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相应设置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不同通过比例要求。不论是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也不论是普通决议事项还是特别决议事项,多数决是决议存在的意思合意要件。决议在表决时没有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多数决比例,则表明决议的意思表示没有形成,未形成团体意思,相当于股东会、董事会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决议不成立。如在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安市成功水利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应按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决议是否成立,涉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通过,该规定符合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多数通过原则,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由于各方对表决通过比例存在争议,而公司无法证明决议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董事通过的比例要求,故法院认定涉案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结论
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确保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等程序合法合规,以避免决议不成立的情况发生。同时,股东、董事、监事等相关方也应明晰自身权利,在发现公司决议存在不成立的情形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官需准确判断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需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这一兜底性规定,意味着在认定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受到一定限制,旨在限缩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范围。
在处理公司决议纠纷时,还需综合考虑决议无效、可撤销等其他情形,准确适用法律,以妥善解决公司内部争议,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治理实践的变化,对于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也将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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