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第二个成功案例
2017年初夏至2018年初夏,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左大律和我承办了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第一个职业病矽肺一期四级工伤之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成功案例。陈律2018年6月曾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了这个成功案例,文章题目名称为:《浙江绍兴职业病民事赔偿第一例成功案例》。
2020年,还是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一个职业病矽肺二期三级工伤者找我咨询,老家是四川凉山人。
当时主要针对职业病矽肺诊断为一期是否申请再次诊断鉴定的问题,曾建议客户申请再次诊断鉴定,最后职业病再次诊断为矽肺二期。
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工伤伤残等级。
就工伤一案和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这两个案子,客户同时在2021年4月委托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代理。
2021年夏天,我们先打了第一场工伤本案的官司,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数万元。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履行了裁决义务。
然后我们开始启动第二场官司:
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
因为是民事赔偿,不再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起诉后第一次庭审,主审法官表示,对于职业病尘肺,在浙江有支持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也有不支持民事赔偿的案例。
第一次庭审后休庭,拟进行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和三期。
刚开始摇号后的第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鉴定为十级伤残等级,理由是根据呼吸轻度困难这一个技术指标。
我们两位代理律师认为:
职业病尘肺属于内伤,仅凭外观上的呼吸轻度困难这一个指标这个鉴定标准欠妥。应当按照浙江省的司法鉴定老办法进行重新鉴定,第二次开庭我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我们律师及法官的询问,询问鉴定人后,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质证意见后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为五级伤残。
于是,我方变更了诉讼请求,一审第三次开庭时间是在2023年7月中旬。
公司一方代理人多次强调,公司的生产环境经检测均合格,不会造成职业病矽肺。并拿出多次检测报告予以说明环境合格。这个被我方反驳,因为公司的检测报告均是在停产并打扫卫生后进行的监测数据,这个监测数据不真实。
2023年8月28日下午申时,我们收到了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电子版【案号为:(2022)浙0604民初5416号】。支持了我方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的诉求,一审判决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民事赔偿酌定补差52万元,另外精神抚慰金酌定支持了2万元,一共判决公司赔偿54万元。
若加上工伤本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等,这次的工伤本案及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这两个案子一共赔偿数额将近六十万元人民币。另外,客户职业病三级工伤还可以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领取按月津贴不受影响。
这是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承办的第二个成功案例,是在绍兴市上虞区承办第一个成功案例五年之后的职业病民事赔偿的第二个成功案例。
现在因为一审判决刚出来,要等十五天上诉期。我方因为对一审判决满意,决定不再上诉。
那就看公司一方是否上诉了。若公司一方要上诉,那就得陪着打完二审官司。二审官司,一般若无重大意外,二审一般都会维持原判,特别是对于一审如果是酌定裁判的,二审大多会维持。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900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