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北有一个超过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年4月5日,一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家属发给我初步病历资料。通过初步病历资料可以初步判断48小时之内符合脑死亡临床特征,但还要结合核心病历资料病程记录才能基本判断准确。
但家属手里还没有病程记录,让家属及时找医院去要回病程记录。因为病程记录上一般大多会记载四十八小时之内有无自主呼吸,昏迷状态是浅度昏迷、深度昏迷还是中度昏迷状态,瞳孔散大情况、对光反射消失情况等详细记录。
若通过病历资料和病程记录大致判断为脑死亡,那就可以考虑通过主张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来推翻医院临床死亡时间。
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黑龙江省地域范围内支持脑死亡认定为工亡的成功案例非常少,仅发现极个别支持的。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所作(2023)黑8111行初3号行政判决,绥北人民法院本院认为:
为了符合视同工伤的48小时限度条件而放弃救治的主动或被动行为将有可能造成一种负面的舆论导向指引,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区分具体情况的一刀切式、机械式司法也有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对于李某死亡的时间如不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而仅以绥化市第一医院记载的李某死亡时间作出认定,可能影响到认定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平公正。本案中,不论是从李某出现症状后在医疗机构即肇东市人民医院初次诊断的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9时40分左右的时间起算,还是从李某于2022年1月22日15时27分以“脑血管病”被绥化市第一医院收入院治疗的时间起算至2022年1月24日9时10分李某病情危重,深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大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下血压仍不理想,预后不佳,死亡率高时止,均未超过48小时的限制。
2022年1月24日9时10分后,医疗机构在李某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穷尽一切救治措施对李某施以的救治,在本案中可以被判断为是无效救治、死亡事实不可逆,一旦撤掉呼吸机和药物,所维持的生命体征将迅速消失。本案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进行综合评判,李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哈尔滨这位脑出血超过48小时工亡案家属微信咨询,他家这个工亡案子有无胜算?
胜算肯定是有的,但行政诉讼风险也非常大,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满盘皆输。因为具体承办此案的法官个人倾向、判案思维以及家属一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经验、打法和诉讼策略等都可能会影响到最终裁判结果。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33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