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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2019-08-08 18:14:21 律界观察 中国律师年鉴2011年卷

2011年10月28日,河南省律协六届五次理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河南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河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办法(草案)》在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1.《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2.《河南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

3.《河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办法》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2011年10月28日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在《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款:    上述“情节严重”,是指实习人员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警告处分后,再次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违反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    

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正后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本修正案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10月28日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河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在分管会长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负责行业重大课题、重要问题的调研、协调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负责或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四)受理和处理本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五)组织开展对外工作交流活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指导省辖市律协对口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撤销及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执业八年以上,具有强烈公益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律师担任。主任委员一般由本届理事会理事担任。    

委员应由执业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担任。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推荐,秘书处审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出拟任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维护律师和律师协会声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拟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召集、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部署和检查委员工作;

(四)向分管会长、秘书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以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社会活动;

(六)提出聘请工作委员会顾问方案;

(七)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完成本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三)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完成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的,应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主任、副主任、委员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分管会长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撤换。    

主任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另行推选主任或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离任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会长或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即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工作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或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其他情形的,由分管会长或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委员资格丧失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资格同时丧失。    

第十六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人士担任顾问。


第四章  工作委员会活动

第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在拟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提出拟举办年会及工作研讨会等活动的主要内容,经分管副会长审阅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会议或活动项目,须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开展活动。 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经分管会长同意后,由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分管会长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委员之间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未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但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工作委员会聘请的顾问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但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本会秘书处可派员列席会议。    

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其他工作委员会或业务委员会工作事项时,应邀请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和通过的行业管理规范,须报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各工作委员会凡以本会名义发布的指导性意见、调查报告或以本会名义发布的行业数据等,应在发布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秘书处审核,经分管副会长提出,由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的最后一个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会长同意后,提交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本会会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级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细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办法

(2011年10月28日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行业规则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规则,是指本会组织规则、管理规则和会员执业行为规则。

本会行业规则制定,包括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  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从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维护行业规则的统一。    

第五条  制定行业规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分别采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规程”、“纲要”等形式,会员执业行为规范分别采用“规范”、“指引”、“指南”等形式。    

第七条  本会制定行业规则,根据内容可分章、节、条、款、项、目。

行业规则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构和通过日期。

第二章  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

第八条  本会会员执业规则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组织规则、管理规则,由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本会会员执业规则中的指导性规范,可以由业务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行业规则。    

本会理事会制定重要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    

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本会业务规则、工作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制定行业规则的程序

第十条  制定行业规则的议案可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    

(三)秘书处;    

(四)各工作委员会;    

(五)各业务委员会;    

(六) 三名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或五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七)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    

(八)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一条  制定行业规则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也可附行业规则草案及说明。    

第十二条  制定行业规则的议案,应当经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当年度行业规则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行业规则草案由常务理事会分不同情况指定以下机构或人员起草:    

(一)提出议案的人员或机构;    

(二)与提案相关的工作委员会或业务委员会;    (三)专项起草小组;    

(四)其他机构或人员。    

第十四条  管理规则草案交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审查。    

会员执业行为规则草案交相关工作委员会或业务委员会审查。    

组织规则草案交秘书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后的行业规则草案,附书面起草说明或修改说明,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按批准权限提交有关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行业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2011年10月28日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 在《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款:    上述“情节严重”,是指实习人员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警告处分后,再次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违反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    

二、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正后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 本修正案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