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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即将公司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9-03-30 18:02:32 律界观察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姚惠娟 白阳

【导读】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经依法清算才能进行注销;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在报纸上公告的情况下即将公司注销,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股东应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谭某、刘某、杨某、李某申请设立甲公司,后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甲公司成立。在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在潘某处购买红砖,而且每次都是先供货后付款。经过多次购买后,刘某与潘某进行结算,结果甲公司欠潘某货款5000万元。其后,甲公司成立了清算小组,谭某担任该清算小组组长,清算小组成员为刘某、李某。之后,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杨某、李某、谭某、刘某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甲公司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对清算报告内容予以确认,并出具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但未予以公告。此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甲公司注销。

潘某以甲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向其通知申报债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谭某、刘某、杨某、李某赔偿其贷款,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即注销公司时,既必须书面通知债权人,又必须自成立清算组之日算起105日后才能办理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谭某、刘某、杨某、李某作为甲公司清算小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书面通知债权人或者在报纸上公告。但是谭某、刘某、杨某、李某既未通知公司债权人潘某,亦未在报纸上公告,即为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谭某、刘某、杨某、李某的行为是导致潘某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原因,四人的行为侵犯了潘某的合法利益。因此,潘某有权要求谭某、刘某、杨某、李某对甲公司所欠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