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无涯:《刑法学习定律》读后感
随着工作日渐忙碌,无纸化、碎片化、功利化的阅读像“温水煮青蛙”一样,替代了读书、教书时代钟爱的纸质阅读。疫情期间,得以静下心来,认真读几本书,也是一件幸福的事。
周光权教授的《刑法学习定律》是其中一本。对于这位中国刑法学界的顶级“大咖”,太多介绍是多余的。我想谈一谈读后感。一、乐趣好像是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书中,周光权教授简要回顾了自己的求学和研究生涯。虽说他“学刑法很偶然”,但是在四川大学读书期间,能够得到著名刑法学家伍柳村先生和张明楷教授的提携,也不是一般人能有的境遇。可见,人生的努力固然重要,偶然性、机遇、幸运这些东西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不管是“干一行、爱一行”,还是“爱一行、干一行”,强烈而持久的兴趣始终是那些在专业领域取得顶尖成就的人士之“金钥匙”。从本书中,你可以感受到一位优秀学者在教学、研究、思考专业问题时所享受到的“智识的愉悦”;甚至于,周教授认为学好刑法“有益于身心健康”,并引用了不少事例予以佐证。周教授也建议自己的研究生、博士生要培养专注的、有主题的学术兴趣点。
这让我想起周伯通,金庸武侠里典型的痴迷于武学的“老顽童”。不论在《射雕英雄传》里,还是在《神雕侠侣》,周伯通的水平都在数一数二之间。周伯通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种品质—“热爱”。这种热爱是单纯而不计功利的。从事一项职业,仅仅是因为喜欢;或者说,功利因素不是“驱动力”,而只是“副产品”。
对于刑事辩护业务而言,没有比较强烈的兴趣,想要持久进行下去很难;即使勉强做下去,也会痛苦不堪。刑事业务不像民商事诉讼,好歹还有“一半一半”的胜诉率;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绝对的“胜诉”是非常难,也是很少见的一件事。
反过来说,难啃的骨头会比较好味道。刑事辩护的魅力,其实也在于“难度”。对于喜欢挑战、有一定对抗精神、思维周密而敏捷、不怵头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达的人们,从事刑事辩护会觉得比较有趣,也容易走得更远。
与刑法学研究一样,刑事辩护的乐趣是思考的乐趣。随着持续而深入的思考,许多看似平平无奇、没有争议的案子,会逐渐变得有趣起来。越深入,越有趣。也许是案子的事实有问题,控方没有尽到诉讼证明的义务,鉴定意见不科学,证人在撒谎,物证显示出的细节耐人寻味;也许是案子的刑法适用有问题,有罪无罪、适用哪个罪名更合适,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自陷风险,在共同犯罪中有没有实行过限或者共犯脱离……
稻盛和夫说:“你要学会和工作谈恋爱。”快乐工作、快乐辩护,能够促使大脑分泌更多的多巴胺;相比于吸烟和吸毒也可以增加多巴胺的分泌,工作、思考、辩护无疑更加“有益于身心健康”(借用周光权教授语)。
二、知识构造
作为一名优秀的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的学术视野是宽广的,知识体系是丰满而完善的。他提倡:要研习好刑法学,不仅要储备相当水准的教义学知识,还要储备一定的哲学、社会学知识;不仅要研习中国刑法,还要比较和借鉴德日刑法;不仅要精通刑事实体法,还要精通刑事诉讼法,追求刑法和刑诉法的一体化;不仅要关注刑法教义学,注重内在逻辑的体系化、一致性,还要不断关注司法实践,尤其是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不久前,周光权教授还提到:刑事辩护的艰难处,就是刑法学的痛点所在。密切关注刑事司法实践,对刑事实务工作者(尤其是辩护律师)持有真诚的同情的立场,这也是周教授的可爱之处。刑事辩护对律师的知识储备要求同样是比较高的。律师承办一件案子,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板块的知识。一是证据法知识。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会跟证据卷宗打交道,律师对单项证据的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衔接印证、整体把握证据规格与证据标准,相关的知识必须到位。二是程序法知识。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将会从刑事立案侦查起步,走向刑事拘留、报请批捕、捕后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律师要对诉讼流程十分熟悉,才能保证不遗漏对当事人有利的机会。三是刑法总则知识和相关罪名知识。刑事司法审判最终要解决的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的问题,这当然也是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就目前来看,实体辩护仍然是刑事辩护的主要方式,所以律师必须精通实体法律规定。四是相关领域知识。有的案件,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还要对具体专业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比如税票知识、银行与金融知识、医学知识、劳动与社保知识;有时候,还要了解如何算命、如何开光、如何赌博、如何卖淫嫖娼(我说的是“了解”)。五是人文社科知识。有时候,有一些文史哲素养、心理学知识,对于刑事辩护有意想不到的好处。刑事辩护是要在一线办案的。律师要与当事人、委托人、公检法办案人员等各色人等沟通、打交道;要出庭辩护,在公众场合发表演说;要撰写大量的法律文书和研究文章。这些文史哲素养、心理学知识,是“功夫在诗外”的最好例证。所以,辩护律师不能只是“专家”,而更应当是“杂家”。我时常有这样的感受:诉讼律师的思维要开阔,视野要宽广,心胸要广大,要善于学习,法天法地法自然。“专业”刑事辩护,不等于“只懂”刑事辩护。思维一旦受限,进步的空间也就没有了。
三、阅读写作
周光权教授说,要想深入思考和研究某一个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大量的阅读获得;阅读意味着要用时间去“堆”,没有捷径可走,要下苦功夫、笨功夫;针对某一专题性刑法学研究,如果有一万个小时左右的阅读积累,才会得心应手。
在某种意义上说,做刑辩如同做学问,要建立并不断夯实、完善刑事辩护的特有知识体系,不砸时间不行,时间少了也不行。从这一点上说,我很怀疑那些对青年律师“弯道超车”的教导。或者说,必须要看问题。如果“弯道超车”指的是某一具体的研究领域,比如新生的诉讼多发领域、业务集中爆发点,尚且说得过去;如果指的是某一种方法能够短时间、“速成”式地超越同行,跨越式成功,那么这种教导可能是一种“误导”。
当然,如上所述,阅读必须带着兴趣和目的,否则是一件苦差事。“我们有心读书时,读的东西留下的印象要深刻得多;无心读书时,心思一半是花在集中注意力上,只有一半用在读书上”(塞缪尔?约翰逊)另外,读书可以很随意,也可以很有仪式感。“读书须端坐桌前,研磨濡毫,外添一只红铅笔在手,潜心阅读,划红杠,写眉批”。办公所需,电脑前阅读电子书籍或者论文,当然也是阅读;不过,确实少一些纸质阅读的仪式感和精神层面的满足感。萝卜青菜,各有各的偏好吧。冲一杯咖啡,对着电脑就是大半天,也是常事。
阅读是输入,写作是输出。有深度、有广度的阅读作为积累,写作理应不是难事。然而,写作也需要兴趣作为驱动力。别的不说,诉讼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就是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倘若真如周教授所说:“个个聪明伶俐,但恐惧于写作,甚至在电脑面前哭泣,也写不出一个字来”,那么,以写作“应用文”为生的律师们,其职业生涯可能是蛮痛苦的。
在工作中,撰写法律文书可能是比“沟通”甚至“出庭”更重要的工作。声音易随风而逝,文字能永存于世。律师做的工作,存档了,才算数。写得全面、深刻,说得也不会太差。最可怕的律师,是那些不做功课或者很少做功课,到法庭上卖弄辩才的律师。金庸小说里讲得明白:内力强大了,任何招数都能克敌制胜,至不济还能像“九阳真经”一样自保有余。什么是律师的“内力”?由阅读和写作共同积累、锤炼出来的宏观辩护素养、微观论点论证,这是“行走江湖”的根本保障。
四、知行合一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毋庸多言。从刑事法学研究来说,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进路:“不能脱离司法实践学刑法”;“一方面,你需要学好刑法教义学理论;另一方面,你需要去研究中国社会的犯罪现实,思考实践中面对的难题是什么”(周光权)。司法实践是检视刑法理论最好的道场,好的理论当然不是“自圆其说”、逻辑自洽就可以,好的理论是能够回应现实、解释现实,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的。越是能够用精深的刑法学理论关注刑事审判实践、分析具体案件的学者,越是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刑事法学研究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进路;辩护律师则相反,大体是“从实践到理论”的进路。二者正反向成,阴阳互济,都是国家法治不可或缺的力量。
在辩护实务中,要把案子办好、办对,则必须在较为深入的层面研究清楚当事人所涉嫌罪名及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重大量刑情节;对此,法条、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还过于抽象、概括,若要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把握得准,不可避免就要有针对性地研读刑法学。刑法教义学有一个可贵的品性,那就是“信法为真”,高度尊重法条及其背后的基本法理,用以指导、助力刑事司法实践。“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尊重现行法,在现行法的体系和框架下思考、运用刑法学理论,才能实现“有效辩护”。在法庭上宣扬政治理念、道德感染、批评立法等做法,显然都是不合时宜的。
五、持续研习
对于某些学者来说,刑法学是一生的事业;对于某些律师来说,刑事辩护也是。所以,“持续研习”是必须的。正如周教授所说,要“持之以恒地学习”,要“保持对学术的纯真”。这种对学术单纯的热爱,实在像极了“老顽童”。老子说:“含德之厚,比于赤子”,谁能保持像孩童玩游戏一样的纯粹与热爱,“结果只能是成功”(稻盛和夫)。
实际上,“持续研习”还包含另外一项可贵的品质:谦逊。真正的高手,大都是谦逊的,各行各业都是如此。周教授戏称:“对于刑法学,自己或许都还没有摸到门”,谦逊如此。
我该何以自处,唯有更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