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按月护理费是否还有办法提高?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北京王律师推荐找您咨询的。我是山西省晋中市榆次人,叫做何炳乾。今年55岁,男,汉族。
32年前,也就是1990年在晋中市的一家国企上班,因抢救工厂的机器而严重受伤,致双大腿截肢,一级工伤伤残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工资一直发放至今。
按月护理费,2018年经过诉讼判决工厂每月支付7200元。二审判决后未申请过再审。
我的一级工伤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待遇一直由工厂支付。
我现在聘请了一名护工,每月支付6000元护工费,还包吃包住。
另外,我家夫人会帮护工搭把手照顾我,夫人的身体也不大好。
除了支付每月的护工费以外,一个月的4千多工资吃喝拉撒也就刚好可以勉强维持生存。
我想在按月护理费上继续争取多一点,还有可能吗?陈律师。
本文咨询系2023年2月12日伤者本人来电咨询,因涉及隐私故化名。内容有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何先生。
一、按月护理费每月已有7200元,再难争取额外的补偿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月护理费是按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支付,如这样计算下来您每月的护理费可能也就两三千元。
现在法院生效判决您每月7200元护理费由工厂负担,这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规定。
假如是这样的一种情况您则可以要求每月护理费补差。
那就是根据需要您同时聘请了两名护工,每月支出了12000元,不仅有护工费支付凭证或发票,还有和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有正式的护工护理合同。这样,每月您实际支出了12000元护理费,但单位只支付了7200元,每月有至少4800元的护理费差额,这个您可以要求工厂予以补差。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工厂支付您每月护理费7200元,您实际聘请了一名护工,每月支出护理费6000元管吃住,基本上两抵,不存在什么差额,也就没法再向工厂主张额外的护理费了。
二、尝试研究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
虽然您暂不能主张额外的护理费差额。建议您考虑一下或研究一下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的补差。法律依据是老的《安全生产法》的第五十三条。您先结合您的一级工伤案自行研究一下这个法条。
备注一: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82篇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