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济宁一个同一单位工亡和侵权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一起交通事故案,同一单位肇事车辆造成。
交通事故案处理完毕。
工亡已认定。劳动仲裁支持工亡待遇,但法院一二审均败,不支持工亡待遇,认为同一单位侵权和工亡只能择一。
工亡民事赔偿案打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驳。裁驳时间是2023年10月份。一般民事案件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是在高院裁驳后的两年之内依法提起方可,到明年10月就到期了。
家属是山东济宁张律师推荐找我咨询的,本案前期代理均系张律师代理。
2024年4月14日晚酉时家属来电简单沟通了8分钟左右。2024年8月25日巳午时来电沟通了15分钟左右。
家属据说在网上看到我发表的一篇同一单位造成的侵权和工伤双赔文章,上面有一个双赔成功案例的案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这两份生效裁判文书支持同一单位单方交通事故,可以工伤和交通事故双赔。
若家属有意委托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建议家属进京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详细面谈一次。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
本案从性质来看既是工伤事故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肖某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其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并不互相矛盾。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肖某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用人单位绿能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备注一:与本文有关的陈律文章主要有:
1、第508篇工伤原创文:《因工外出坐单位车侧翻,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双赔吗?》;
2、第803篇工伤原创文:《与北京同行李律师沟通一个同事侵权的工亡案》;
3、第812篇工伤原创文:《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工亡案家属沟通一个同事侵权案》;
4、第519篇工伤原创文:《北京高院对同一单位造成的工伤和交通事故补差的裁判案例》。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1105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