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研究河北石家庄一个交通事故次责醉酒死亡案例
陈剑峰律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个交通事故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占次要责任死亡案,日前没有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亡。
这个案子主要有两大难关:1、是否为上下班途中车祸?2、醉酒次责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亡?这两大争议焦点第一个焦点先放一放。
我先初步研究第二个争议焦点:醉酒次责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行政案件中输入以下关键词检索到20篇文书:工伤认定 醉酒 死亡 次要责任 电动自行车。
我们先来看两个中院的生效判决:
1、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6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云南昭通中院本院认为:
本案中,能够证明蒋某醉酒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就是昭阳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此次事故因秦某、蒋某的共同过错导致,秦某的过错较大、蒋某的过错较小,故认定秦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由此可见,蒋某醉驾虽不是导致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但依然属于原因之一,其是因醉驾而承担次要责任。据此,被上诉人昭通市人社局对蒋某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余某巧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行终319号行政判决书,山东潍坊中院本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管某属于醉酒驾驭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且对该事实的认定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被上诉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诸人社工伤认字[2019]06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上述云南昭通中院和山东潍坊中院生效判决均认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次要责任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亡。
工伤认定 醉酒 死亡 次要责任 电动自行车,目前占了这些关键词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尚未发现一例支持工亡认定的。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81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