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合规建设的起点——名实相符的企业治理结构丨刘凯 乾坤律师事务所

中小企业合规建设的起点——名实相符的企业治理结构丨乾坤研究
引 言
2025年3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给出了中小企业合规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并结合中小企业数量基数巨大、经营行业繁杂等特征,明确了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合规对企业而言,一般为认识合规,选择合规管理,建设合规管理体系这一逐级递进过程,故企业合规需要合规机构、合规规则、合规运行、持续改进等多重要素持续有效运行方可实现。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组织,无论是以公司为组织形式,还是以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相较于自然人个体,组织体最为典型的特征为集体意志的统一和实施,无论是组织体意志的统一,抑或是组织体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组织体的治理规则,在有效的治理规则下,形成统一意志,并通过治理机构实施企业行为,故企业贯彻合规管理的起点是企业治理结构。
一、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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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我国市场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具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本文以下讨论的中小企业围绕着公司与合伙企业展开,其他市场主体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以公司为分析目标,《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严格区分大中小结构,而是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类型划分。公司系法人组织,一般股东仅以出资或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法律针对公司类别的组织体建立了严格的组织化权力分配规定。公司规范的典型的治理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通过规则下的权力分配,实现组织体的公共意志形成和实施的制度。《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规则的重要渊源。在细分类型下继续探究公司规范的治理目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结合《公司法》其他规定可以确认,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均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且其权力范围法定,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同时,股东会并非公司的常设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召开定期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则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故公司的实质经营机构为董事会(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行使相关经营管理权力。公司监事会(监事、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行使检查监督的权力。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这类组织体规范的理想地运行。
以合伙企业为分析目标,《合伙企业法》也未对合伙企业区分大中小结构,而是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了类型划分。因合伙企业并非法人组织,其区别于公司类别典型特征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律针对合伙企业类别的组织体规定了自治权限较高的组织权力分配规定。合伙企业规范的典型的治理结构为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具体事务,即企业权力基本汇聚于执行事务的具体个人。《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故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自治规则的重要渊源。在细分类型下继续分析合伙企业规范的治理目标,以普通合伙企业为例,《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事务的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以有限合伙为例,《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结合《合伙企业法》其他规定可以确认,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均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式实现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法享有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权,即通过在合伙人中进行管理权分配和监督权分配的方式,实现合伙企业这类组织体规范的理想的运行。
二、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的实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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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型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情况可以作为一个相对明显的特征。在大型企业中,尤其是以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各类企业中,以股东人数众多为普遍情况,即使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在创始人或投资机构手中,但在权限法定、信息公开等方式共同作用下,该类企业的管理权表现也遵循董事会管理的特征,这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分配中已充分体现。故大型企业往往变现出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范式特征,即使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也一般遵循范式治理外观。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必然也要遵循《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同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的内容亦给出了规范性要求,故中小企业设立成功,则在形式外观上必然符合了相关规范性要求,也就是在法定登记层面形成了治理期待的“规范治理结构”,似乎也可以呈现出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治理特征,但现实的中小企业治理运行却表现出名不符实的特征。
以公司为分析目标来看,中小型公司呈现出如下特征。首先,在股权结构上,股权高度集中是该类公司的普遍特征。现代公司的股东会决策机制一般采用资本多数决,那么,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由于股权一家独大的实际控制情况,进而出现大股东意志代表股东会意志,最终代表公司意志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形成了股东会权力虚化的现实情况。其次,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上,由于股东会权力虚化,董事和监事往往成为控制股东的代言人,规范化所期待的议事规则在绝对控制权力面前,进一步被虚置和空置。实践中,中小公司的治理结构最终呈现出理念背离,规则架空的具体表现。
以合伙企业为分析目标来看,由于其以人合性为重要基础。尽管在一般情况下,除有限合伙人外,全体合伙人都会或多或少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但为了保障决策效率,合伙企业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会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为一名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在实践中所呈现出的个人意志性往往大于规范治理结构下所期待的共同意志性,故合伙企业治理结构的难题往往表现为最终责任承担的普遍性与合伙企业决策权集中性之间的矛盾。矛盾一般在合伙企业利益分配或风险承担时更为突出。此时,《合伙企业法》所期待的合伙协议规范治理,往往也无法实现消减矛盾的治理价值。
综上,由于中小企业的结构特征,在实践中并未呈现出法律所期待的规范治理结构,更多表现为企业治理结构的虚化,甚至由于隐名控制人的存在,将治理结构异化为行使个人意志的路径。
三、推动中小企业治理结构规范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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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需要多种要素相结合,既需要结构外观上的规范,也需要实质运转上的规范;既需要治理机构的规范,也需要治理规则的规范;既需要权力分配的规范,也需要利益分配的规范。具体到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具体方法。
首先,将治理结构的外观与实质相统一。如上所述,中小企业完成登记后,一般在形式外观上均符合登记规范,有着合法合规的形式外观,实现规范治理结构需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即确保治理岗位人员真实,治理机构设定准确,治理权限划分完整,在实质设定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符合治理结构的外观,而不是为了符合治理结构的外观,虚设治理结构。
其次,将治理机构与治理规则相统一。治理机构是治理规则的实施者,治理规则是治理机构的权力来源。中小企业的治理内容需要以实践所需,研究并规范。故中小企业在制定治理规定时,既要保障治理内容与中小企业特征相匹配,又要避免陷入“假大空”的百科词典般的虚假全面。根据治理规则,匹配符合中小企业治理需求的治理机构,让治理机构和治理规则真实运转起来,结合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的变化,动态地满足企业治理需求。
最后,将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相统一。企业不同于自然人个体,是一个组织体,是伴随着组织化的生产活动而产生。组织体的治理中,矛盾最为集中的两个方面即为权力和利益的分配。中小企业的股权集中特征(主要为公司所表现,合伙企业一般表现为治理权的决策集中)导致治理结构中权力分配失衡,即大股东意志(执行事务合伙人意志)代表组织的共同意志,进而出现权力异化下的利益分配失衡,表现为绝对权力带来的绝对利益以及绝对权力带来的普遍风险承担,最终表现为权力分配与利益分配的严重冲突。以利益分配为权力分配之基础,由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权力分配进行边界限定和行使程序限定,最大限度实现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相统一。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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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是实现中小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合规管理以实施为重点。合规治理表现为企业完整的合规理念运转,既包括规则本身,也包括组织机构,同时还包括运行的目标、手段、效果评价等多方面,所以合规管理的动态特征对中小企业提出了重要挑战。建立合规管理,首先要建立名实相符的企业治理结构,在真实、完整、可靠的企业治理结构支撑下,合规管理才有生根发芽的肥沃土壤,否则,中小企业的合规管理无异于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演变为无实质意义的纸面合规,甚至异化为实际控制人攫取企业权力的工具。构建名实相符的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是推动中小企业合规治理发展的首要任务。
律 师 简 介
刘 凯
权益合伙人
刘凯律师,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商事律师,多年以来为各类企业设计规划发展战略、投融资模式、交易路径,具备深厚的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制法律策略,助力企业稳健发展,连续多年获得海淀区“优秀律师”称号,获得海淀区“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
社会兼职: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筑龙建筑智库专家;海淀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人才库成员;乾坤律所区块链法律服务应用中心主任。
专业领域:
公司治理与合规:深谙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和维护,确保企业决策的合法与合规性,熟悉国内外公司治理结构和政府监管要求,助力企业构建高效的内控体系,预防法律风险。依据合规政策、要求,曾辅导多家企业开展合规工作,避免企业遭受行政、刑事处罚。设计的法律服务产品荣获首届中国青年律师创新引领典型案例征集“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典型案例”奖项。
复杂交易策划与执行:擅长企业融资、并购重组等复杂商业交易设计,制定详细的交易方案,并全程参与谈判与合同起草,确保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基础上顺利完成交易,多次参与企业重大商业谈判,为各类企业量身设计商业模式,为企业增值。
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企业、企业家经济类犯罪案件,尤其擅长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的办理,入选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师名录,曾帮助多名企业家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曾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二审案件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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