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无罪者无罪是律师的天职 ——访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律师

姜彩熠律师是个忙碌的律师,以至于预约采访一年,一直未能如愿,他的足迹也走过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因为,委托他维权或辩护的案件大多来自全国各地。记者约他多次,他就把出差的位置发来,从东北到华北,从华南到西北……且姜彩熠律师善于为非公企业代理或辩护,由于其执着和出色的业务能力,以及与办案单位良好的沟通,有较多案件从罪重到罪轻,甚至从重罪到无罪。
采访开始时,记者问姜彩熠律师“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姜彩熠律师温和而又不乏庄重地说“除了天分极强以外,律师水平差别不是很大,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责任心。接受一个委托,对于律师来说,是一笔业务,但对当事人的事就是天,所以,必须全力以赴,一头扎进案子,才有希望把案件办好,一定要无愧我心!”
姜彩熠律师无罪辩护纪实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盛京满绣第四代传承人从“无期”到“无罪”的艰辛之路
突然抓捕
非物质文化遗产盛京满绣第四代传承人巴彦殊兰,汉族名为杨晓桐。她是一位誉满中外的艺术家,还是北京印信通公司董事长,其经营和管理的十多家企业遍布广东、上海、辽宁、吉林等地,在全国是响当当的女企业家。然而,她却在看守所度过了四年多的时光,且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过姜彩熠律师的有力辩护,最终改判无罪。
事情还要追朔到七年前,2012年,正在辽宁出差的杨晓桐突然被辽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为合同诈骗。缘起为杨晓桐的北京印信通公司正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合作,其投资8700余万元在该中心建立了数据库,从事电子印章项目开发使用。在东北与辽宁省公安厅合作,开展电子印章业务,杨晓桐还投资2.5亿元开发了网上办税软件系统。与辽宁省国税局合作,在全省企业安装使用网上办税服务系统,为此,杨晓桐与辽宁省国税局签订了《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使用协议》,辽宁省国税局还专门召开现场会推广使用。省国税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部安装使用网上办税业务。辽宁省公安厅为推广使用杨晓桐开发使用的电子印章业务,专门下发了《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安装电子印章系统的通知》,辽宁省国税局也先后下发多份红头文件,在全省国税系统大力推行网上电子印章业务。
为了加速推广网上办税和电子印章业务,辽宁印信通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晓桐)与辽阳某科技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授权其在辽阳、鞍山等地代理销售杨晓桐的电子印章产品。2012年2月,杨晓桐的北京印信通公司与其代理商辽阳某科技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购买电子印章10万枚,合同价款650万元。同一天,辽宁印信通公司与代理商辽阳某科技公司也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公司回购电子印章10万枚,合同价款800万元。合同期满后,辽宁印信通公司仅支付了100万元货款,按合同约定尚欠代理商辽宁某科技公司货款700万元。该代理商多次追款未果后,向辽阳警方报案。
一审无期
2014年9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杨晓桐向辽阳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曹某某谎称辽宁省国税局计划要强制推行20-30万个电子印章,杨晓桐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诱骗辽阳某科技公司与杨晓桐实际控制的北京印信通公司和辽宁印信通公司签订代理和转销合同,骗取被害人650万元货款,案发前仅归还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晓桐控制的北京印信通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50万元;杨晓桐控制的辽宁印信通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50万元;杨晓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杨晓桐的丈夫薛某,拿着一份报道姜彩熠律师纠正冤假错案事迹的《沈阳日报》,慕名找到了姜彩熠律师所在的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再三恳请姜彩熠律师出山,担任杨晓桐的二审辩护律师。薛某几乎向姜彩熠律师哭诉道:“一审期间,我先后找了十几位律师,代理费也没少花,结果还是判无期,希望您能为我们洗刷冤屈,救救杨晓桐、救救我们全家吧!”。
姜彩熠律师深受感动,接受委托后,开始复印大量卷宗,夜以继日地阅卷、研究,功夫不负有心人,随着阅卷的深入,姜彩熠律师的思路也越来越清晰,凭着多年执业经验和法律思维,认定此案确为冤案。
但一审时,辩护人没有将无罪的事实与理由讲清楚。于是,姜彩熠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由原来的坚决反对变为全部认可。比如,承认省国税局“强制推行”,但不是虚构。姜彩熠律师做了大量的案外工作,专门收集了辽宁省及部分地市的税务局文件,证明国税局大力推行杨晓桐的电子印章和网上办税系统是事实,省国税局推行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构。对辽宁印信通公司,认可杨晓桐是实际控制人,还有就是承认北京印信通公司亏损的事实。
为何要这么做呢?姜彩熠律师认为,正因辽宁印信通公司是杨晓桐实际控制的企业,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本案涉案合同是名为购销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承认企业亏损的事实,但企业亏损与有无履约能力不能划等号。姜彩熠律师最后得出结论,根据起诉书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杨晓桐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改判无罪
姜彩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个特点,就是主动与公诉机关沟通。姜彩熠律师认为公诉机关不仅是公诉人,更重要的是具有着法律监督的责任。特别是二审出庭的公诉人,同辩护律师一样,有责任和义务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杨晓桐案件即是如此,公诉机关对姜彩熠律师的辩护理由予以认可。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是一致的。法庭辩论阶段,姜彩熠律师对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全部予以认可。
开庭后,辽宁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杨晓桐案发回重审。发回后,辽阳中院将诈骗数额由550万元改为350万元,再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晓桐有期徒刑15年。案件再上诉后,辽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宣判杨晓桐的两家公司无罪,依法宣判杨晓桐无罪。
宣判后,杨晓桐坐着轮椅,在女儿和老公的陪伴下走出了看守所。由于长期羁押,杨晓桐腰椎严重损害,已不能行走。2019年春节前夕,杨晓桐拿到了辽阳中院支付的赔偿款。
从无期到无罪,并且顺利拿到国家赔偿,使姜彩熠律师的美名再次远扬,他是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办理无罪案件数量最多的律师之一,国内各大媒体,包括香港和国外媒体,都做了大量报道,对姜彩熠律师的责任心和高超的办案能力认可的同时,也彰显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同等重要
在采访中,姜彩熠律师对记者说:“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任务是‘保障人权’,而且,这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打击犯罪’。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公安和司法机关的部分干警,还是“重打击”“轻保护”,所以,才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国家这几年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特别大,但有的地方还在发生,这就不仅需要公安和司法机关转变观念,保障人权,疑罪从无,从源头杜绝。而且,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也要主动与办案人员联系,通过当面沟通、发律师函、电话等方式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公信力。”
讲完这些,姜彩熠律师停顿了一下,似乎总结似地说:“律师在某些方面和医生一样。医生是给病人看病,律师是给涉案人把脉。有为才会有位。”
在姜彩熠接电话的间隙,记者问他的助理,您们姜主任还办理过哪些无罪的案件呢?
他的助理信手拈来。
辽宁某企业老板王某遭合作伙伴举报后,被起诉到检察院。姜彩熠主任先后到北京及鞍钢等实地调查,先后搜集了十几份证据递交到检察院。经过两次退补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举报人申诉后,辽宁省检察院维持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在沈阳经商的温州商人李某某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姜主任到案发现现场大量取证,最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辽宁省辽阳铁矿老板李某林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中,李某林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公诉人采纳了姜主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辽宁省鞍山从事手机批发的老板王某某,因欠多家供货商的货款,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被抓捕,姜主任认为此案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是经济纠纷,该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沈阳市铁西区女企业家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起诉到铁西区法院,姜主任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该企业1985年注册时教育局没有投入资金,羁押一年多的李某恢复了自由。
辽宁省丹东市某石化公司老板及十三名公司高管,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羁押,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姜主任通过收集大量无罪证据,还到北京请马怀德、陈兴良等七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有理有据的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羁押三年多的老板和十三名公司高管,重新回到了企业的岗位上。
山东东方医药集团董事长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司资金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经侦刑拘,姜主任带领五人律师团队飞赴济南,无罪辨护意见被济南市检察院采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深圳某国际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穆某,因涉走私被大连海关在深圳机场抓捕,姜主任经过半年多的调查取证,提出走私犯罪属实,但穆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使穆某避免了牢狱之灾。
大庆某物流公司老板韩某、姜某、吴某三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起诉至法院,一审被判处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姜主任介入案件后,最终拿掉此罪名。
辽宁厅官袁卫亮,是原铁岭市常务副市长,自杀后被辽阳宏伟区法院判决诈骗犯罪,姜主任在省市人大代表的呼吁下,成功为其平反,《南方周末》以整版篇幅报道了此案。
辽宁房地产开发老板隋某某,因欠薪罪被拘捕,姜主任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丹东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并最终撤销案件,《法制日报》头版报道了此案。
广州某公司老板林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鞍山市公安局列为网逃后刑拘,姜主任通过调查认为是举报人报假案欺骗公安机关。报捕前后,姜主任带助理先后八次赴鞍山,并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鞍山市检察院采纳了姜彩熠的辩护意见,2019年1月8日,林老板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加拿大法学博士,华人辜某华来东北投资,羁押三年多,被以五个罪名起诉,姜主任依法辩护,拿掉四个罪名,最后一个罪名免予刑事处罚。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两次被庄河法院判处滥用职权罪,经姜主任辩护后,大连中院改判无罪。
大连市政府局级干部于某某,退休后被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到检察院,最后检察院采纳姜主任无罪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鞍山市董某两兄弟,因伤害罪被判刑,经姜主任辩护后,案件发回重审后,最终改判无罪。
沈阳市苏家屯区老板陈某,因伪造中石化销售公司公章担保,从浦发银行贷款被以诈骗罪起诉。姜主任认为,陈某客观上有提供假担保的欺骗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最终铁岭市检察院采纳姜主任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无期徒刑之风险。羁押近三年的陈某走出了看守所。
辽宁朝阳市某镇党委书记卢某某,因受贿罪被起诉,姜主任认为,新《刑法》对受贿罪增加限制要件,领导干部节日收钱,末给对方办事谋利,应按礼金认定,不是受贿犯罪。最终,姜主任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沈阳老板张某辉,因诈骗罪被羁押一年多,起诉到法院后,其亲属找到姜主任,姜主任提出张某辉与被害人,相互欠款搞不清楚,根本不构成诈骗犯罪。法院采纳姜主任的辩护意见,该案最终由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采访手记
2018年11月1日,习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发表对民营企业家发表重要讲话,数日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都做出积极回应,发挥各自职能保护好民营企业。司法部强调:“民企要在律师的参与下对民企进行法治体检”,其意义与目的也是对民企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律师执业十几年来,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用实际行动为民营企业家维权。多年来,姜彩熠律师带领团队也践行着江公律师事务所的诺言 ——仁者爱人,人恒敬之!
本文部分文字曾载于《法律与生活》
姜彩熠律师无罪辩护纪实之二
商人游树康从两次无期到最终无罪的执着坚守
闯关东,陷囹圄
福建周宁出生的游树康,从小到大没出过山海关。一直很想“闯关东”的他,在2012年如愿以偿地“闯”了一回“关东”——因为经济纠纷,游树康辽宁本溪的合作伙伴向当地警方报案,说他合同诈骗。警方把他抓走,跨过山海关,关进看守所。
两年后,游树康“领”了个无期徒刑。
期待着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能“起死回生”,没想到苦苦盼了两年多,结果还是冰冷的无期徒刑。
从心里冷到灵魂,游树康再次上诉,把希望寄托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二审改判无罪,早日和家人团聚。
被关押六个年头后,游树康可能还不知道,他在上海、江苏的多家企业全部破产倒闭;妻子林婷受牵连也被“闯关东”两年多,精神受刺激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家庭生活陷入万丈深渊,两个年幼的孩子因无人照顾只能回到农村老家,年迈的父母以泪洗面天天盼儿早日归来……
△ 游树康与家人
△ 如今抑郁的林婷
△ 林婷自残后留下的痕迹
让游树康陷入万劫不复境地的是,五组钢材购销合同引发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金融借贷纠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而被“闯关东”的游树康就是实施合同诈骗的那个人。
本溪中院:真购销合同诈骗判无期
该案涉及的当事人有: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本钢)、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马钢)、游树康、张家港南港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港)、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影)、江苏海港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游树康系海港法定代表人及南港、灏影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6月至8月间,上述公司之间签订了五组合同,主要内容为:本钢与马钢签订的五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本钢向马钢购买钢材;本钢与南港、灏影签订五份销售合同,约定南港、灏影委托本钢向马钢定向采购钢材并销售给南港、灏影,南港、灏影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本钢支付货款总值20%的履约保证金;以上五组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均为海港仓库。
2012年6月至8月间,南港、灏影共支付给本钢保证金29713800元,本钢共支付给马钢122174000元。此后,马钢未向本钢交付钢材,本钢未向南港、灏影交付钢材。
签订合同不到一个月,游树康就“闯关东”到了辽宁本溪,感受了一回刺骨、冰心之冷。给他这种“待遇”的,是他的合作伙伴、供货方本钢。本钢向本溪警方报案,说游树康骗了他们近亿元货款。
9月18日,是游树康一辈子忘不掉的日子——那天,他突然被抓,被从上海带到本溪,监视居住,关进看守所。
两年后的2014年12月11日,游树康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4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便石沉大海,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放就是两年半,久拖不决导致游树康被严重超期羁押。游树康的哥哥游树春进京为弟弟鸣冤叫屈,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2017年12月26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匆忙作出判决,判决内容竟与上次相同。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合同履行期间,游树康制作虚假进仓单,采用将他人存放在海港仓库的钢材插上本钢牌子的方式骗取本钢信任,以先支付保证金的方法诱骗本钢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截止2012年9月4日,游树康骗取本钢后五组购销合同货款共计88317340.5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游树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问题,法院认为该行为是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为此,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游树康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游树康还是不服,再次喊冤,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高院:假购销掩盖非法借贷
本钢与马钢签订五份钢材购销合同并支付了122174000元货款,但马钢未交货。为此,本钢将马钢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利息及损失。该案中,南港、灏影为第三人。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有企业不能做融资业务,本钢与马钢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是以虚假的钢材贸易形式掩盖真实的非法融资的借贷行为。
在游树康自愿主动放弃其对本钢29713800元保证金的追索权利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马钢返还其向本钢借款的本金92460200元。
本钢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判后,本钢不服,再次上诉。2017年3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内容一样。
本钢两次上诉的理由也一样:本钢与马钢是买卖合同关系、对融资行为不知情等。
本钢与南港、灏影签订其为南港、灏影供货的五份钢材购销合同后,南港、灏影向本钢支付了履约保证金。本钢依据其与马钢合同约定,向其钢材供货方马钢支付了货款。
本钢与马钢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的同时,马钢也与南港、灏影签订了五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马钢向南港、灏影购买钢材。随后,马钢给南港、灏影支付了货款。
法庭上,马钢、南港、灏影均提出:涉案纠纷实际上是融资纠纷,即本钢通过签订连环钢材贸易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借给马钢,马钢扣除手续费后再转借给南港、灏影,最终由南港、灏影按月利率1%的标准在75天内向本钢偿还借款本息。
本钢则称:其对所谓融资借贷并不知情,其与马钢、南港、灏影间是钢材贸易而非借贷。
那么,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
在涉案五笔未履行的钢材交易中,本钢与马钢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合同约定2012年7月31日交货的时间到期后在马钢未交货的情况下,本钢于2012年8月7日又与马钢签订合同,并于次日将货款支付给马钢。本钢与马钢于2012年7月5日签订的合同约定2012年8月15日交货的时间到期后在马钢未交货的情况下,本钢于2012年8月22日又与马钢签订合同,并与次日将货款支付给马钢。这说明本钢在合同履行中根本不在乎马钢是否依约交货。
本钢与灏影于2012年7月5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灏影委托本钢向马钢定向采购2807万元的钢材。本钢与马钢也于2012年7月5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807万元。但是,本钢提前一天,在2012年7月4日就将2807万元支付给了马钢,此时,各方尚未签订合同,难道本钢有“神仙”能提前预知尚未签订的合同价款并“非常放心”地将货款提前支付给马钢?本钢作为国企,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如此付款合乎常理吗?
在涉案五笔未履行的钢材交易中,南港、灏影未向本钢提交任何货权凭证,但马钢却于2012年8月27日通过传真向本钢发出提货通知单,称将合同项下钢材押解到位,本钢于同日加盖印章确认收到该笔钢材并注明重量。后经法院核实,该笔钢材根本就没有发出。明明没发货,当时马钢为何会向本钢发函交货?本钢为何会加盖印章确认收到这笔钢材且还将钢材重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这种情况,正常吗?
2012年9月11日,即游树康被抓前七天,马钢给本钢发函称其与马钢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并同时分别与我司上游客户(贵司的需方)签订了相匹配的钢材购销合同,用于替我公司给贵司交货……”这段内容证实,马钢的上游客户和本钢的需方都是南港、灏影。该说明函如此不避讳,更加印证本钢对整个交易情况早已知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五组合同的买卖交易系各方协商或默认以无实际钢材交付的循环买卖合同形式进行融资,当事人间实质法律关系为借贷。
游树康:骗取本钢货款8831万余元?
按照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游树康骗了本钢货款8831万余元。
游树康真骗了本钢的货款吗?
“按法院认定,双方是真购销,游树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游树康的辩护律师姜彩熠说,“买货的骗卖货的货款,滑天下之大稽!”
依据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钢与南港、灏影签订的合同性质为:购销(买卖)合同;合同主体为:一个是出卖人,一个是买受人;合同法律关系为:本钢是供货方、出卖人,游树康是购货方、买受人;合同义务为:本钢交付货物,游树康支付货款。
姜彩熠律师介绍,游树康支付20%的定金2971.38万元后,本钢作为出卖人未交货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何来游树康诈骗货款之说?“应属本钢诈骗定金才对”。如果本钢发货,游树康不付款,也只能诈骗货物,“游树康作为买受人,永远不可能诈骗货款”。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有这样一句话:合同履行期间,游树康为隐瞒无货交易真相……制作虚假进仓单,并在本钢到海港仓库验货时,将他人存放的钢材插上了本钢的牌子,骗取本钢信任。
记者对游树康的上述做法极为不解,根据合同约定,游树康是买受人,本钢是出卖人,要从本钢买货的游树康为何自己骗自己?
姜彩熠律师拿出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翻到第十二页,指着倒数第五行解释道:“法院认定游树康伪造入库单,也认定本钢伪造了出库单。如果是真购销,出卖人与买受人联手造假有啥意义呢?包括拍摄本钢有货的照片,本钢除了骗取银行贷款外,别无任何意义。”
从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看,双方对钢材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似乎不太在意,无论有货无货、货多货少,都不影响付款,且付款期限30天内加价1%、31天至40天内加价1.35%、41天至50天内加价1.7%、51天至60天内加价2%、61天至75天内加价2.5%。
对于上述这种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记者也是百思不得其解。姜彩熠律师向记者解释说,据游树康讲,这是月息一分的约定,根本不是购销,是借贷,且借期不超过75天,“这一点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认定”。
游树康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如果本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话,那么,也是本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姜彩熠律师说。他表示,游树康收到的涉案发票都是本钢开具的,因为本钢是供货方,是发票出票方;游树康是购货方,是发票受票方。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购销合同中“无货”,供货方无货却给购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是谁虚开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姜彩熠律师对记者说:“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很简单,只不过是人为复杂化了而已,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给整颠倒了,造成的一个恶果是,该被追究的没追究,不该被追究的却追究了!”
辩护律师:游树康不构成诈骗犯罪
记者还有一个疑虑:在融资借贷关系中,游树康会不会涉嫌诈骗犯罪呢?
“假购销真借贷法律关系中,游树康更不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姜彩熠律师用斩钉截铁的语气分析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首先,本钢与马钢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本钢将货款打给马钢,马钢未依约发货,本钢将马钢诉至法院要求马钢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3月30日,安徽高院终审按借贷关系作出判决,判马钢返还其本金。本钢与马钢的民事纠纷已执行回数千万元,“该案和游树康及其公司无关”。
其次,马钢与游树康公司(南港、灏影)也发生了民事纠纷。马钢将货款打给游树康公司,游树康公司未发货。同样,马钢也是国企,与本钢一样,也害怕负法律责任。于是,2012年9月21日,马钢起诉游树康公司要求退还货款。但是,与本钢不同的是,马钢不担心国有资金流失。
在双方签合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马钢要求游树康提供担保。游树康马上与哥哥游树春商量,将其占股份49%、游树春占股份51%的张家港保税区昊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洲)资产作担保,双方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北京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昊洲资产进行评估,于2012年10月16日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昊洲资产评估价值为3.2亿余元。
2014年5月12日,经法院调解,马钢与游树康公司、昊洲达成一致意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很快执行完毕,“该案与本钢无关”。
本案向上游追索,马钢是买受人,游树康公司是出卖人;马钢支付货款,游树康公司不交付货物如果构成诈骗,那也是马钢为被害人,游树康才涉嫌构成犯罪。事实上,游树康为马钢提供了3.2亿元资产担保,且该案已执行完毕。“所以说,假购销真借贷,游树康更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姜彩熠律师说。
采访手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2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姜彩熠律师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将本钢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交辽宁省公安厅侦查。
“游树康案背后掩盖了本钢涉嫌犯罪问题。本钢利用虚假钢材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然后再将贷款高利转借给马钢使用,”姜彩熠律师说,“安徽、辽宁两省三家法院的判决,都是本钢涉嫌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的铁证。”
2019年5月13日,在姜彩熠律师多年的艰辛辩护和努力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判决,判决游树康无罪,并当庭释放。
两次判无期,最终判无罪,7年间,游树康的经历可谓惊心动魄。试问,一个人又有几个7年的青春与奋斗?希望走出囹圄的游树康能重拾信心东山再起,也希望我们的司法办案人员能牢记总书记的叮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等得到的正义才是真正义。
本文部分文字曾载于《法律与生活》
- 从私营老板到维权名律师——姜彩熠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