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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欣: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 ——2019年度优秀专业律师

2019-04-26 10:25:11 律界观察

闫欣 律师 

1955年4月1日出生,1970年3月参加工作,曾在国有企业、地方公安机关工作。1982年8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2001年1月从事律师工作,现在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年,代理三九企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华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返还预付工程款案胜诉。2001年至2003年,代理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诉浙江恒逸集团公司欠款案,胜诉追回欠款9000万元和部分利息。

2002年3月,代理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农民姚明云诉承建太原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工程区段的某被告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程款案。该案有充分证据,但原告姚民云在一审、二审均败诉。闫欣律师为此分别向法制日报、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中共广元市元坝区委、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书面反映情况,在该情况反映中分析了国内农民工被无理拖欠务工收入的主要原因和农民工在维权诉讼中难以保护合法收入的原因,指出了农民工合法收入被无故拖欠、拒付问题的社会危害,还提出了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打工收入问题的若干建议,农民工输出地、输入地的党和政府都应当关注农民工群体打工收入被拖欠的问题,从缩小社会分配不公和稳定执政基础的角度看,对维护农民工群体打工收入的问题,管比不管好,早管比晚管好,出事之前管比出事之后管好。法制日报领导十分重视,安排有关刊物发表了闫欣律师撰写的《保护民工合法收入有益于社会稳定》的文章,在媒体的支持下,姚明云的诉案由有关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法院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农民工姚明云的大部分诉求。

2003年,闫欣律师与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丛培国律师分别代理中国中信集团下属安华公司肃北金矿等两被告,参加兰州某装饰设计公司等四位原告诉两被告要求返还甘肃省肃北县某金矿和赔偿巨额损失的二审案。该案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两位被告已经败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兰州某装饰设计公司等四位原告的全部诉求。在代理二审过程中,丛培国律师、闫欣律师为查明事实,揭穿虚假证据,先后代理被告申请撤销错误虚假公证书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四位原告的诉求,依法保护了国有金矿不被没有出资的原告以不当方式非法获取。

闫欣律师代理青岛奥魂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奥魂公司)和刘金稳不服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案。一、二审判决凭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决奥魂公司与刘金稳承担火灾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服。闫欣律师向教专业电工咨询,在再审申请中指出了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决定受理该案。在未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前,原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方当事人同意免除奥魂公司与刘金稳的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

代理被告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参加被诉滥用股东权利、赔偿损失案,取得胜诉。

闫欣律师还办理了甘肃嘉峪关市、北京市、山东省的若干件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案件,在湖南湘西吉首市代理过重大传销案件的刑事辩护案件。为核对案件事实,闫欣律师在有些辩护案件中会见被告人多达10次以上,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闫欣律师在博客上撰文对司法改革提出建议,一是法院的审判大厅内应有律师的一席之地(很多法院只设两个律师出庭座席,有多个律师出庭时,无固定座位可坐,无桌子放置案卷或放置电脑);二是应当把司法的公平、正义置于司法机关服务于经济建设之上;三是司法与司法改革需要党报的监督与支持;四是司法改革不应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应该在司法系统内外集思广益;五是司法改革方案不要排斥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六是参加合议庭办案的法官、陪审员对承办案件应该审而必议,不能审而不议;七是办案法官应当回应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出的意见,裁判文书应当学会和注重阐明事理和法理;八是判决书应当体现和贯彻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对恶意违者应当予以谴责,对善意守约履约者应当予以同情。久而久之,司法判决就会深得人心,司法公信力自然得以形成;九是公开审判的判决书必须向社会公开。

闫欣律师曾担任过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长年法律顾问。

闫欣律师希望司法机关坚持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司法审判才会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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