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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捍卫者——访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黄义彪律师

2018-12-22 19:28:06 律界观察 进入主页

说到当今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律师,必须要提一提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黄义彪律师。

黄义彪律师是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之一,他拥有十六年的从业经验,代理或指导过几百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多起案件被业内奉为经典。他的这些事迹,往往让我们联想起匆匆忙忙、兢兢业业、犀利果断的律师形象。但当你真正面对黄律师的时候,你却会感慨于他是多么丰富的一个人,你很难用一个词,甚至是一种词去描述他。他在不同的角色之间跳转,自如而从容。

一个很难得的机会,促成了我们和黄律师之间一次愉快的谈话,也让我们有幸能从各个侧面了解这位有着丰富经历的律师,并从他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中看到新时代律师的自信、执着、以及不断挑战自我的进取精神。 

志于做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黄律师1996 年入行,2002年之前,主要从事综合性的法律业务;2002年后,黄律师将执业重点逐渐转到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上;2003年;发起创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2005年,正式加盟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成为该所高级合伙人之一。

谈起这些年马不停蹄的奋斗历程,黄律师感慨颇深。他始终认为,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前几年的综合法律工作经历为后来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黄律师认为,中国律师制度自恢复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多年了,其发展变化表明,专业上细分和本专业领域内的全面业务技能是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法律支持的重要保障。目前,中国的律师队伍貌似庞大得供过于求,但是,真正能够扎扎实实地做下去并做出成绩的律师却很少。究其原因,就是输在了“专”和“精”两个字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所产生的各种争议纠纷也越来越细。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从来都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在代理不同领域的纠纷时,律师是否对该领域有着足够的熟悉和了解,是衡量其代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如果不能在某一领域做到精通,而是什么都做一点,什么都做不深入,精力就会很分散,难以形成有绝对优势的竞争力。

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中国,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做知识产权律师,是非常有挑战性的选择,因为这个新门类对律师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基本法律知识之外,律师需要对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网络等等含有更多现代科学技术的事物有着深入的了解。在知识产权领域,能不能做到“专”和“精”就更为重要。由于种种原因,当然也有政策上的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律师队伍还比较弱,知识产权律师在整个律师团队中只占极小的一部分。在无形资产日益成为综合国力重要指标的今天,我们对于知识产权律师的需要长期处于短缺状态。做的人不少,做得好的人不多。但是,也正是这种情况,使用心去做的人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各个行业都在倡导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知识产权行业也在这几个方面有进一步的突破。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需要很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知识产权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出色的沟通能力,还应对各种知识产权权利的性质,产生和存续的状态非常了解。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不仅要全面,还要保持相当快的更新速度,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说到这个,黄律师提到了自己的执业信条——“专业创造可能”,这其实也是他的执业团队的集体信条。这些年来,黄律师带领着自己的诉讼团队屡次挑战知识产权领域的高难案件,并在代理量和胜诉率上屡创佳绩,与这一点都紧密相关。黄律师特别建议那些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年轻人,一定要尽快锁定自己的方向,集中力量向这个方向努力,才有可能做出成绩。

勇于做知识产权的捍卫者

也许很多人没有直接接触过黄律师,但是如果说起他代理的一些案件,恐怕在知识产权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作为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黄律师代理了一系列与鳄鱼商标有关的案件。在该系列案件中,涉及到了商标相同近似认定、赔偿标准计算、国际注册公告期满日确定、商标与著作权关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的商标法律问题,堪称一部商标诉讼案例教科书。关于鳄鱼案件的诉讼,一直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案件中反应出的问题,也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并多次上榜最高院公报或最高院年度十大案件。

在中国法院首例涉及平行进口问题的商标侵权案——米其林轮胎案中,黄律师也是主要的代理人之一。该案被告销售的轮胎虽然是日本进口的米其林轮胎,但其实是面向欧洲和巴西市场生产,并没有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因此是不应当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该案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犯米其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也为其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在代理“KODAK”电梯商标诉讼案时,黄律师准确地诠释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问题,该案判决后作为典型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在长达10余年、历经评审、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散列通商标争议案中,散列通商标权利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时败诉。黄义彪作为该公司的二审代理律师之一介入该案,最终该案在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地赢回了散列通商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中国葡萄酒第一案——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争议案,也是黄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件之一。案件争议主要是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及葡萄酒的通用名称。该案的特点是证据繁多、时间跨度长、参与当事人多、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中极为罕见。后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因其重大的社会和行业影响,被称为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并被列入 “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20大事件”之一。

多年来,黄律师一直代理权利人出庭,与侵权现象斗智斗勇。但是,在案件胜诉的同时,黄律师也不免有些忧虑。对于作为侵权方的某些企业,黄律师认为,他们原本可以有更好的发展,但却选择了一条急功近利的“不归路”,最终自毁前程。目前中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整体来讲对于企业建立自有品牌是利好的。企业应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制定知识产权策略,打造自有品牌,追求可持续发展。这才是有效且长久的发展途径。

乐于做有高度的思考者

黄律师有着“担天下任”的心胸和情怀,从来没有把自己的职业仅仅看作一份工作。
对于自己所从事的知识产权领域,黄律师有着特别的感情。他始终关心着整个行业的发展,从立法到司法,到整个行业的运行状况。他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善,整个知识产权行业也逐渐地壮大和规范,这确实很令人欣慰。但是,法制的完善和良好的人文环境不是一蹴而就的。知识产权行业要向前发展,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黄律师一直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持着极大的关注。他认为法律是一个严密的逻辑结构,环环相扣,不得有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法律,其实不仅仅是知识产权这一块,缺失了某些逻辑环节。比如:我们曾经遇到这样的案子,在先的著作权不能直接对抗商标注册,但是可以禁止其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允许一个不能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存在,这在逻辑上就解释不通。这些缺失的环节,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亟需通过立法进行填补。中国各个层级的立法比较多,相对来说,比较分散杂乱。因为立法主体的不同,时间的先后、理解的深浅,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冲突。这些不协调的地方,必须捋顺。

目前,中国的商标法修改已经进入了最后阶段。这是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酝酿的时间很长,从2003年底,为了新草案的制定,国家工商总局就开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召开了几十次研讨会。

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黄律师一直很关注这次修改的动向,期望能通过这一次修法,改变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和一些违法行为缺乏有效规制的状况。近几年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十分严重。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希望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能着重强调一下诚实信用原则并真对一些普遍性的情况完善相关法条。

2012年底的修改草案一发布,黄律师就积极地和自己的团队进行了研读,并迅速地形成了合理化建议。黄律师认为,我们应该通过本次修法,使中国的商标法在程序设计上尽可能大地满足实体权利的保护。

从制度设计方面,一是简化商标申请审查等行政确权程序,此为当前行政确权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二是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法领域的指导作用,此为当前商标民事纠纷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谋划法律的总体结构和法条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上需要做一些调整,比如适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和适合在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条款以及原则性条款和具体性条款需要适当安排,相互协调。另外法律用语上需要一致规范,含义明确。比如现行的法律存在的“显著性”、“显著特征”、“标志”、“标识”、“同一种商品”、“相同商品”。

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驰名商标的保护既需要宽保护即跨类保护也需要强保护即本类保护。按照现行规定,对于商标法修订以前注册已满一年的商标提争议的,如系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可适用五年的争议期;如系驰名商标的本类保护,则适用一年的争议期。修订后的商标法可通过驰名商标的本类保护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再次出现。

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现行商标法第15条仅是禁止代理人的抢注行为,而与之类似的情况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如“合同关系”、“业务往来”、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等也应当吸收到该条之中。从法理上讲,该条的本质实际上不是对商标的保护条款,而是诚       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不需要要求被抢注的商标一定要有使用行为。因此现行商标法第13条和第31条并不能解决此问题。

黄律师和他的同行们,都热切地盼望着这次商标法的修改,能给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勤于做业内活动的参与者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最为迅猛的十年,也是各界对知识产权关注最多的十年,是知识产权律师面临许多机遇和更多挑战的十年,所以,唯有学习,不断地学习,才能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准,才能代理出精彩的案件,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和业内的认可。

虽然在案件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却丝毫没有影响黄律师对于业内活动的参与。在诸多的知识产权协会组织中,他都担任了重要职位:比如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监事等等。在这些机构中,黄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影响,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贡献着力量。

黄律师涉猎广泛,见解犀利,多年来笔耕不辍,有丰硕的研究成果,比如China and the Art of Trade Mark Litigation/在中国进行商标诉讼的技巧(与他人合著,发表于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hina IP Focus 2005/《知识产权管理》聚焦中国特刊);《商标诉讼法律手册》(与他人合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商标民事纠纷中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中国法学网)。此外,黄律师还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业内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和实务性文章。

敢于做潇洒的乐活者

黄律师清瘦儒雅,天生笑容,除了讲案子,话语不多,偏好短句,典型的文人墨客,书生意气。他能雷厉风行地做案子,也能扎在“故纸堆”里钻研历史;他能在办公室安静地坐一整天,也能驾着他彪悍的“牧马人”闯荡大漠、高原、戈壁和险滩;他是别人镜头下的焦点人物,也同样善于用他自己心爱的摄影器材来记录生活。

黄律师认为,无论是本职工作还是业余爱好都要首先从“热爱”开始,做个人有兴趣、对社会有意义的事。如果从事连自己都没有兴趣的工作无论如何是做不好的。在工作中和个人生活中他都是如此对待。黄律师一直坚持这样一种观点,本职工作和业务爱好是有益互补的。人不能没有爱好和生活。业余爱好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完整。

这就是黄律师,有书,有影,有爱犬,有爱车。热爱生活,敢于冒险,献身知产,捍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