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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任务艰巨 使命光荣 责任重大——访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业务部主任高同武律师

2021-10-09 11:42:00 高同武律师 《当代优秀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

刑事辩护律师,法庭上慷慨激昂、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力挽狂澜于既倒。这是广大民众对于成功律师的形象比喻和认识。然而,在我国律师界,刑事辩护律师却自称是“刀尖上的舞者”,是誉称,也是自觉自省;是风险,也是魅力所在。无论中外,刑事辩护作为律师业务的一项传统业务和基础业务,其承载着法治精神的根基,反映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的程度和进程。有人说刑事辩护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晴雨表”,其比喻应是非常准确的。笔者以为,刑事辩护关乎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自由、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一个国家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可谓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高同武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业务部主任,一个对刑事辩护充满热爱和激情,对国家法治建设充满期许与自信的中国律师走进了我们关注和采访的视线。经数度邀约,今终偿所愿。

高同武 律师

吉林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曾担任多年教学工作,精研法理,文化底蕴深厚,实务经验丰富。

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经济犯罪业务部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合伙人监督委员会副主席。

高同武律师办理众多刑事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合同诈骗犯罪,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诈骗、贩卖毒品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改判为量刑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有几起公诉机关不起诉和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在当时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办理的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有:河北省“亿元水官”马某某受贿案;京东商城被刷单诈骗第一案;山东王某某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案;黑龙江吕某某贪污案;山东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黑龙江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黑龙江郭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非法采矿案等。

印象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高同武律师多年来一直矢志不渝的追求和目标,更是其法律人生的最好诠释。生活中的高同武律师非常低调、谦逊,但不失热情与友善;工作中的高同武律师,尤其在每一案件中可谓认真细致到了极点,这或许与其曾从事多年教学工作有着多重的联系和渊源。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无论是当老师,还是做律师。努力追求公平与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已经融入了他的生命和灵魂。采访中,高同武律师道:“不要过多写我个人的事迹,我还是分享给你们一些刑事辩护的案例吧,望与同仁共勉。”笔者欣然,更庆幸自己能成为这些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个听众和记录者。

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王某某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案

案发:2010年,十一小长假,素有“千年佛都,儒贤圣地”之称的山东某市旅游景点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10月1日下午3点30分,王某某酒后驾驶帕萨特轿车与顺向停靠在道路中心线东侧机动车道内的别克轿车后部碰撞,将正在别克轿车后备箱取物品的被害人王某及王某旁边的王小某撞倒在地,并致正从别克轿车下车的沈某某倒地受伤。别克轿车被撞后依惯性向前滑行,分别与停放在路边的马自达轿车、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经司法鉴定,王某因被碾压致颅脑心肺多发性脏器损伤当场死亡,王小某因中枢神经损伤、心肺功能障碍,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帕萨特轿车司机王某某被控制,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至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上报到上一级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移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下来后,家人震惊、愕然,经过家庭会议商定,家属决定到北京聘请律师为王某某辩护。

辩护:2011年末,王某某家属辗转找到了北京的高同武律师,高同武律师认真看完一审判决书和相关卷宗材料,提出此案并不存在王某某主观故意杀人的问题,并对一审中的鉴定意见提出很多质疑。接受委托后,高同武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亲自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取证,对于案件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和基本的判断。

二审开庭,法庭内外挤满了来自双方家庭的亲戚、朋友上百人。庭前,高同武律师就听说双方冲突严重,对方在当地有一定的势力,曾被提醒在辩护时要注意,以防再次发生冲突或给个人人身带来安全风险。有多年教学经验的高同武律师,将整个案件经过进行了耐心、细致地研究,在法庭上提出:1.此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别克轿车是停靠在了道路中心线一侧的机动车行驶车道上,而不是停放在了靠马路边的车道上,机动车行驶车道上是禁止停车的;2.司法鉴定意见不明确且漏洞百出,指控王某某反复碾压的其它证据不足,鉴定书更正的落款日期竟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3.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且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拒不出庭,对其证人证言法院不应采纳;4.王某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发生在瞬间,被告人并没有下车观察,不可能出现故意杀人之行为;5.事发路段景点有监控,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监控录像(交通管理部门称景点监控损坏无法调取,只调取了其它非事故现场路段监控录像)还原事故现场,有价值的监控录像没有调取到,而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有瑕疵,无法证实交通事故案发事实真相,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高同武律师在庭审中的有力辩护,提出以上几点辩护意见,从而揭开了被害人家属所谓“怀疑故意杀人”后侦查机关所制作的多份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机构出具存在很多问题的鉴定意见书,获得了王某某家属的高度认可。

遗憾的是面对如此有力的质证和辩护,面对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存在很多问题有瑕疵的证据,二审法院却仍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王某某家属继续委托高同武律师担任王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死刑复核:死刑复核阶段,高同武律师通过电话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并将代理手续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主办该案的法官,两个月后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主办该案法官的约见。高同武律师将该案的疑点和不应核准死刑的观点做了系统性总结和归纳,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地阐述了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家属在漫长的煎熬中等待着死刑复核的结果,这时实务经验丰富的高同武律师已经有了自己的预判。果然,6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裁定后,又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时王某某已被羁押近四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重审庭审现场,高同武律师据理力争,分毫不让,拨云见日,达到了有效辩护的良好效果。在开庭之前,高同武律师申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详细解答论述了事故的形成过程及被害人损伤的形成原因:王某头颈部没有被车轮碾压,胸腹部没有被车轮碾压,双下肢被车轮有过一次直接碾压,头部骨折、小脑及延髓挫灭断裂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王某被撞击抛举后下落撞击到帕萨特轿车前档风玻璃所形成的损伤。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被害人王某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头部撞击车辆前风档玻璃致死,而不是车辆碾压头部死亡。

高同武律师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获得法庭支持。高同武律师在对事故发生时参与尸体解剖的鉴定人田某质询时发现,田某取得鉴定资格证的时间竟然是在该案发生之后的2012年,在此之前并没有取得鉴定人资格。辩护人当即提出鉴定人田某在2010年进行尸体解剖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时,不具有合法的鉴定人资质,所有鉴定皆违法,而以此为依据后续发生的所有的鉴定意见皆为违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法院不应当采纳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能做为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定案的根据。顿时,田某慌乱,公诉人无语,法庭陷入僵局。

死刑改判: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后做出重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2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判决送达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伸张正义:庭审结束,高同武律师道:“本案是在用一堆谎言掩盖一个谎言,是用一堆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在掩盖一个交通肇事案件的真相,如果人人都不敢坚持真理说真话,探求事实真相,坚持法律公平正义,那么,这个世界该有多可怕!我们辩护律师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法庭语言的力量,坚信法庭乃纯洁之地,正义必然洋溢其中。”

高同武律师总结道:“本案是一起适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诉讼制度的典型案件。一直以来,刑事诉讼中唯鉴定意见是从的观念深入人心,导致了不少冤假错案的发生。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制度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审判人员在客观上对鉴定意见兼听则明,听取不同意见和声音,可以合法合理地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使审判人员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树立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心确信,对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以为,该案中,辩护律师若没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很难做到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被告人面对被害人家属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强大的司法机关,他再强也是一个弱者。一审、二审期间在如此确凿的证据和事实面前,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竟然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极其少见。此案中,二审维持原判,笔者不予评价法官的水平,但该案却值得法律人深思和反思。本案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坚持依法辩护,充分表现出辩护人在庭审中激辩的勇气和机辩的智慧,使得被告人得以从轻改判,从而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彰显出社会公平正义。这些应是对法律人最大的宽慰。

公诉机关指控贪污,辩护律师辩护无罪——吕某某贪污案

案发:2000年5月7日,某村领导与林场协商将24公顷(土地性质为集体)耕地与林场速生丰产林整地70余公顷(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进行了协议置换。不久,林场将此地进行了造林。因当年造林成活率低,最终林业局验收为造林失败地(低于46%)。2001年将此地承包给该林场职工唐某某、郭某某,二人承包后又补植了树苗。2003年3月6日经林场同意,唐某某将该24公顷土地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某村村长的吕某某。同年,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给某某乡下达了退耕还林任务1000亩。某某乡林业站黄某某负责到某某乡南片各村落实退耕还林任务。黄某某找到某村村长吕某某,黄对吕说村民耕地,现已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可申报退耕还林,国家给予补助,没有做过细的宣传和解释。吕某某同意将其转让来的24公顷土地上报退耕还林。黄某某和本站梁某同某某站的周某某用GPS在这块地搞外业测量,之后填写退耕还林合同书,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村长签名,并做造林设计进行造林。同年秋,该地造林达到成活率标准通过了验收。村长吕某某在2004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在某某粮库领7.2万斤小麦,并变卖了21600元,另外在某某乡财政所领取扶育费7300元。2005年和2006年直接在乡财政所领取2004年和2005年的国家补助款每年58400元。吕某某三年共领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45700元。其中三年8公顷领得退耕还林补助款为47901.36元。

后吕某某遭举报,并被纪委双规,检察院以吕某某贪污罪起诉至法院。一旦贪污罪名成立吕某某应将面临超过10年的刑罚。

一审:高同武律师担任了吕某某一审辩护律师后,从犯罪的主体要件入手为吕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吕某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在申报退耕还林的土地时,也与其担任村长职务无关,所以吕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应不能成立。其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但一审法院却又以吕某某多报了8公顷地为由,将该案定性为诈骗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吕某某提起上诉。

二审:二审期间,高同武律师仍坚持为吕某某作无罪辩护,并对林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做了录像,将录像证据提交法庭:根据树木的高矮程度可看出哪些是吕某某承包后栽种成活的树苗。高同武律师又仔细研究林业出版社出版的《林业工程建设规划与植树造林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实用手册》得出结论:植树造林成活率低于46%,即认定为造林失败,国家不予发放补助。而吕某某承包后进行了再造林,经勘查大部分成活的树苗皆为低矮树苗,国家林业验收部门及乡里林业站对该地块验收,造林成活率已经超过46%,并认定为造林成功,该地块作为集体用地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吕某某应获得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测量上报该地块面积时,从测量到填写,皆不是吕某某,而是由林业局下属林业站技术人员通过GPS定位开吉普车绕圈进行外业测量后填报的。经高同武律师实地调查证据并提交二审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重审一审期间,高同武律师提出: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如将吕某某案定性为诈骗犯罪,那么,检察机关应将原先造林的数量和吕某某新造林的数量进行司法签定。360多亩地,对树苗进行一棵一棵的司法鉴定,这样的工程堪称浩大!重审一审没有当庭宣判,两个月后,检察院对吕某某贪污案撤回起诉。法院将罚金5万元全部退还吕某某。最终,此案以吕某某无罪告终,还了吕某某清白。

笔者以为,此案中辩护律师若没有认真钻研和深入研究退耕还林技术规范等专业书籍,而只是走走过场的“形式”辩护,此案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冤假错案。尤其是对于各个行业的技术性规范,一般人很难搞懂,那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需要有更加专业和专注的敬业精神,付出更多的辛苦去研究。正是因辩护律师的细致、耐心和努力钻研,此案才达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才更好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正如高同武律师所言:“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细致研究所代理的每一个案件,要研究透、吃的准、做的专,才能达到有效辩护。面对现实,我们法律人要勇于担当、找准定位、履行职责、不辱使命!为实现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建设一个拥有良好的法律秩序和司法环境的法治化社会才可期待。”

高同武律师不仅办案精细,而且非常注重诚信,他给我们分享的刑辩案例只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两个,从个案中可见他的做事态度和办案风格。他常说的一句话,也是他的座右铭:办一个案子,要建一座丰碑,留下一片赞誉的口碑!

后记

高同武律师:“这些刑事案件最终获得较好的效果和判决结果,不是我个人的功劳,我不敢贪功。在我国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我只是做了一个辩护律师应该做的工作。我们要感谢这个时代,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建设的力量,是我国司法改革与律师执业环境在不断的进步与改善的成果。如果没有法治建设水平的逐步提高,没有司法环境的逐渐改善,我再执着认真、再有激情也都无济于事。我希望这两个刑事案例分享给律师同仁,分享给社会大众,也是想以史为鉴,能让读者看了有所思考和启迪,我就满足了。虽然,现在的司法环境和律师执业环境还有很多问题和不足,还有待于不断改善、建设和加强,还需要法律人在不断地探索中寻求改革、创新、进步和发展,但我相信,在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大时代背景下,我们国家一定会走向全社会全面法治化的道路,我将和我的同事、刑辩同仁一道为了国家法治建设这项艰巨的任务、光荣的使命,重大的责任尽我们的全力,贡献我们的毕生精力。”



△ 赵伟主编采访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业务部主任高同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