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前沿】是时候展现“AI换脸”技术了吗?
律界观察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宁欢 钱姿彤 律师
最近网络上热传着杨幂出演《射雕英雄传》里黄蓉的片段,并且有视频有真相,这...又是什么时候的事儿?
原来这是视频网站bilibili中的一位UP主“换脸哥”用“AI换脸”技术将94版《射雕英雄传》里朱茵饰演的黄蓉换成了杨幂的脸。整段视频看起来毫无违和感,“移花接木”后的杨幂神态表情如同朱茵饰演的黄蓉一样生动俏皮,被网友戏称这是杨幂演技历史性的飞跃。这段视频发出后引起网民热议,以至于微博话题点击量飙升至1.1亿。
什么是换脸技术?
所谓“AI换脸”技术,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生成的假脸(通称DeepFake),也就是在图像或视频中把一张脸替换成另一张脸。
早在几年前,国外已经有人成功用AI技术进行人脸交换了,这个技术是一个叫Deepfakes的Reddit用户利用人工智能将《神奇女侠》盖尔·加朵的脸和色情演员的脸进行了交换以满足他的欲望。
DeepFakes的出现意味着我们可以在视频中进行大规模的“换脸”,活跃于人前的公众人物很容易成为“被换脸”的对象,且“AI换脸”技术未来的规模化应用一定是以营利为导向。
在争议视频引起大量转载和传播后,这届优秀的吃瓜网友们终于反应过来,开始质疑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视频作者在微博回应称“制作视频主要用于技术交流,并无营利行为”,并很快删除了争议视频。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就能避免法律责任吗?
“AI换脸”将有法可依?
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专门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这里可以伪造肖像的信息技术不仅包含传统的PS等图片处理软件,也有DeepFakes这一类AI换脸模型。草案的第八百零三条也被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当《民法典》正式实行后,在未经得别人的同意下,不仅不能用PS、换脸程序DeepFakes、鬼畜等各种方式任意换脸,声音也不能随便更换。
草案说明了什么?
新华社援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的话说,草案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如果上书两个增加的条目在后续的立法流程中没有更改,那么当《民法典》正式实行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果被换脸的人没有同意,而你用了拍摄、绘画、P图、DeepFakes、鬼畜等各种方式处理他的脸,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已经违法了。
侵犯肖像权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去年,在微博上使用“葛优躺”形象的艺龙公司就被判赔偿了7.5万。范冰冰肖像权案件,法院判决侵权的广东南海德技优品门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另外一起巨额的肖像权赔偿案件则是发生在1992年,刘嘉玲因为商场的化妆品柜台滥用了自己的照片,索赔100万。最近蔡徐坤送给B站的律师函,就指向“侵权”。不仅包括除了新规的“肖像权”,而且由于“恶意诽谤”、“恶意剪辑”、“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词汇”等因素,还侵犯了名誉权,甚至进入了刑法的管辖范围。
可以看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轻则公开赔礼道歉,重则需要承担高额赔偿金。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有之前玩得欢的网友感慨“少了很多乐趣了”,更多的声音则保持中立态度“善意玩梗可以,但凡事要有度。”
不得不说,“AI换脸”技术的发展的确为司法带来了新挑战。面对新规,其实也是立法部门对社会新技术发展所带来挑战的回应:在保护公民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同时关注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问题,明确边界让侵权者付出成本,也让创作者明晰哪些边界不要触碰。AI时代已经到来,我们更应积极应对,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