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津南开工伤八级的赔偿标准?

2025年天津南开工伤八级的赔偿标准?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天津市南开区人,在南开区一家运输公司上班,男,姓由。52岁,汉族。
2025年1月11日上午九点多,在单位运输公司围墙之内被另一个车辆给撞伤。致肋骨多处骨折,还有骨盆等处骨折。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工伤伤残等级。
公司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我在这家运输公司上班一年左右。月均工资八千元人民币。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没有发放工资给我。
请问陈律师,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由先生,您好!如果您现在提出辞职,可以获得赔偿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本人工资即8000元/月×11个月=88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2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55元/月×15个月=125325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月×6个月=4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为261325元。这就是您2025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得到的赔偿额。因单位未给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赔偿均由您用人单位支付。
若您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在法院执行终本裁定后,您可以依法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先行垫付。先行垫付只有两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备注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46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