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递交第二份补充资料
陈剑峰律师
给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递交第二份补充资料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年4月,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承接了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客户六级案。
我们团队承接此案时,二审民事判决刚下来。对工伤者一方判决非常不利。二审判决不仅没有支持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等,而且还判决终止劳动关系并停发六级工伤伤残津贴,直接导致六级工伤者再无生活保障来源。
我们从代理工伤者一方申请再审开始。2024年5月递交再审申请资料后,2025年7月24日江苏高院裁定驳回我方再审申请。
我们已于2025年9月初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2025年9月底,我们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递交了第一份补充资料。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打印一份,中国邮政邮寄给两位检察官参考研究。
第一份补充资料,我们想说明一审和二审判决终止劳动关系并停发六级工伤伤残津贴错误,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应依法予以纠正。
2025年11月初,我们已向两位检察官邮寄了第二份补充资料:《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等不予支持,处理不当》。
我们代理工伤者一方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等不予支持的对此本院认为论理部分,无法律依据支持,偏袒被申请人一方。没有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
作为一名六级重大工伤者,自费部分医疗费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与规范精神。自费部分医疗费让六级工伤患者盛金美自行承担,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也会对受害人或者家属有所不公。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14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2903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2654号民事裁定这四个生效裁判文书都在本院认为部分详细阐述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原则负担。
提供上述北京地区四个案号,以供两位承办检察官参考。上述北京高院2654号裁定一案的一审胜诉5958号判决系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承办的。
我们希望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能够根据我方递交的监督申请书、案例、提交的第一份和第二份补充资料,纠正一审和二审错误判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依法提请抗诉。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419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