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人对外签订《分包合同》的,工程款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以案释法】贵州某公司、贵州某公司安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最高法民再272号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5日,凯和安顺分公司与丁某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丁某承揽案涉项目,并按总造价0.8%向凯和安顺分公司交纳管理费。2014年3月20日,聚安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丁某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人,负责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等事宜。2014年5月11日,丁某以“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安顺多彩万象旅游城温泉小镇建设工程项目部”名义,与王某签订《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中的温泉宾馆及接待中心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2014年6月13日,案外人贵州多彩万象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凯和安顺分公司签订《温泉小镇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发包给凯和安顺分公司承包施工,丁某为项目负责人并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15日,丁某与王某签订《补充协议》。2015年5月21日,丁某与王某签订《清算协议》,载明: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丁某)支付我方(王某)12500000元工程款,支付劳务分包单位1800000元误工费及机械、钢管租赁费(此费用不包含劳务单位模板、木方等材料费用);合计14200000元;该合计总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2015年6月30日,丁某向王某出具《证明》,载明“温泉宾馆及接待中心,由王某承建,到目前为止,共计借支项目部工程款伍佰万元整”,王某于2015年7月2日在该《证明》上签署“认可此金额”的意见。
2015年7月21日,贵州多彩万象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凯和安顺分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温泉小镇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双方自愿解除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温泉小镇建筑施工合同》。凯和公司及凯和安顺分公司一审庭审中自认案涉项目实际系由其承包施工,丁某系项目负责人。
后王某将聚安源公司和凯和公司、丁某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工程价款61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二、凯和公司对前款债务中的3418812.23元及相应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500元,由丁某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工程价款61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500元,由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500元,由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丁某负担。
再审裁判结果:一、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二、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律师解析
本案中《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及建工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
本案中《清算协议》签订当事人为丁某与王某,《清算协议》未载入聚安源公司或凯和公司,故认定《清算协议》签订双方及责任主体为丁某与王某并无不当。该协议系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所达成,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挂靠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与分包人并无合同关系,认定被挂靠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简介
刘志民 中共党员,律师,仲裁员,评论员,研究员,作家诗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和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区律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法律顾问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三届、四届代表;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专家成员。
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物资学院等高校兼职教授、导师、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企业家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2019年受聘担任中共中央党校行政财务部法律顾问。中央电视台特邀嘉宾;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节目评论员;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普法为民专栏顾问;其承办的案件曾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例如山东张志超王广超案等)。荣获(2015一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贡献奖;荣誉入选2018-2023年连续六年《中国法律年鉴》优秀专业律师;被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评为“影响中国 2022年度法制新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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