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差额支持到正常寿命:司法实践中的难得范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工伤赔偿的复杂司法领域里,伤残津贴差额的支持与否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话题。尤其是伤残津贴差额能否被支持到正常寿命,这在司法实践中犹如凤毛麟角般罕见。
对于一级至四级重大工伤案来说,伤残津贴差额能否获得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的支持,本身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大争议。
在不支持的情况中,人民法院大多以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判驳或裁驳。
今天,我们只探讨研究支持的情况。
在支持伤残津贴差额的判例中,呈现出多种形式。
有的是支持用人单位向工伤者一次性赔偿伤残津贴差额。
还有的是判决按月支持伤残津贴差额,这种方式细水长流,持续保障工伤者的权益。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多地办理过伤残津贴差额案,足迹遍布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和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等多个地方。
在这些案件中,最终结果大多是调解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过,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也曾办理过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里,有判决按月支付到法定退休年龄六十周岁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遵循了传统的退休年龄界限。
然而,更令人瞩目的是,还有按月判决支持到正常寿命的情况。这犹如在众多闪耀星星中的最亮的几颗,格外引人关注。
我们团队承办的伤残津贴差额支持到寿命的生效判决案号为: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所作(2023)鄂02民终828号民事判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按月支持伤残津贴差额到正常寿命的判例,就会发现这是非常少的,简直是比较罕见的情况。
目前,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发现有两个裁判是支持到正常寿命的。其案号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34881号民事判决。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来看,主文明确规定:“被告广西百色某铝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黄某伤残津贴差额1253.72元,至原告死亡之日止。”这个判决对重大工伤者本人是一份长期的保障协议,确保了工伤者黄某在正常寿命期间都能持续得到伤残津贴差额的补偿。
再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34881号民事判决。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在这个案例中,经社保部门核定朱某的平均缴费工资为2100元/月,低于朱某的实际工资,导致朱某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根据上述规定,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某公司补足。原审判决某公司应向朱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8630.7元、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差额49315.42元,并自2023年8月起按照3522.53元/月的标准按月向朱某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至朱某死亡时止,合法有据,得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维持。
这些支持伤残津贴差额到正常寿命的判例,虽然数量稀少,但它们属于黑暗中的灯塔,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它们证明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是可行的,也为工伤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长远、更全面的可能。在法律的天平上,这些判例为伤残津贴差额的权益争取增加了重要的砝码。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85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