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亡行政诉讼案:重重困境下的无解之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工伤法律事务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和人性的深度考验。河南的这个工亡行政诉讼案,就是一座布满荆棘的高山,攀登者面临着诸多难以逾越的难点。
首先,是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问题。
这个案子在事发后两年半以上才向工伤认定申请部门递交资料,这已远远超过了正常的时效。
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这似乎是一个难以突破的壁垒。虽然疫情的存在让人不禁思考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来抗辩未超过时效,但人社局的答辩也很犀利:
为什么在这两年多里不通过邮寄或其他有效渠道递交申请资料呢?
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再加上一审已经败诉,家属虽拟递交上诉状,但胜诉的希望渺茫。
并且,与我们团队曾经打赢的案例相比,这个案子没有类似的有利条件。
我们团队曾打赢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工伤官司,但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本案单位五险一金齐全,想通过民事诉讼让用人单位赔偿工亡待遇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条原本可能的道路被死死堵住。
其次,“过劳死”的争议点在本案中也十分棘手。
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过劳死”这一明确的法律概念。
翻阅工伤保险条例,也找不到任何一条可以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亡的依据。
目前尚未发现有过劳死认定为工亡的成功案例。
虽然在理论上不排除通过民事起诉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但这种方式面临着诸多限制。侵权责任要区分过错比例大小,而且根据过往经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大多在20%-30%之间,赔偿数额并不会太高。
最后,是度假期间发病死亡的情况。
家属在度假期间在家四、五天出现不适症状,送医抢救半月后死亡。
这完全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类型要求。就算退一步讲,假设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已经过了48小时的抢救时间。
当然,这里还存在48小时之内脑死亡的可能,若是这种情况,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前提下或许能认定为工亡。但本案的前提是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条件的限制就像一道无法跨越的鸿沟,让这个案子更加陷入绝境。
2024年9月7日上午家属和我近40分钟的电话沟通,充满了无奈与失望。
对于一个专业的工伤律师来说,面对这样一个重大复杂疑难且几乎没有生机的案子,也只能望而却步。
毕竟,再专业的人也有自己的能力极限,就像再高的大厦也有它的天花板一样。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08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