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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刑事辩护已步入复合型专业人才时代

2026-04-09 16:35:28 律界观察

梁雅丽:刑事辩护已步入复合型专业人才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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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前,刑事犯罪形态日趋复杂,金融犯罪、网络犯罪、涉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犯罪、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等新型、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行业规则、专业技术知识和海量电子数据,远超传统刑法知识的范畴。一名仅精通刑法与诉讼程序的律师,在面对涉及诸多专业领域的案件时,难免感到力不从心。

辩护工作若无法穿透专业壁垒,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技术争点,便很难形成有效的辩护策略,更无法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对抗。

所以,刑事案件在兼顾专业化与精细化辩护的当下,一种新的趋势正日益凸显——对具备复合背景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笔者以为,具备复合背景的专业人才既能快速理解案件涉及的行业逻辑与技术原理,又能准确识别控方证据链中的专业瑕疵,并能将晦涩的专业问题转化为法庭能够理解的法律语言,从而构建起更为坚实、更具说服力的辩护体系。

这种“法律+”的复合能力,不仅是提升个案辩护质量的利器,更是推动刑事辩护整体专业化水平向纵深发展的核心动力。

正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所言,刑事辩护已步入复合型专业人才的时代。

为此,经过数度邀约,我们终于与这位执业超过30年、“京都刑辩八杰”中唯一的女律师梁雅丽完成了本次对话。

 

对话梁雅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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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赵伟主编:“梁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中接受我们的专访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企业家,特别是上市公司负责人,在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复杂。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行政监管和刑事犯罪的交界地带,存在一条模糊的‘法律红线’,容易让企业家‘踩坑’。  

作为长期为企业提供刑事风控与合规服务以及为企业家提供法律帮助的专家型律师,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又能发挥怎样的关键作用呢?”

 

梁雅丽律师:在当前的经济与法治环境下,国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这一点在涉及“行刑衔接”(行政与刑事程序衔接)与“民刑衔接”(民事与刑事程序衔接)的案件中尤为迫切。此类案件中,“法律红线”往往较为模糊,不仅企业家难以清晰把握,甚至司法办案机关在界定上也面临挑战。

 

以我们团队正在办理的“深圳某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控人及交易、风控、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操纵证券市场案”二审为例。该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通过公司化运作,组织团伙,利用配资控制多个账户,凭借资金与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三只股票,非法获利巨大。经审计,其团伙操纵股票合计盈利逾11亿元,实控人个人违法所得超过6.8亿元。

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亿元。该案是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判罚最重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之一,发生在监管机关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期间,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极高。

我们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系统性工作: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固定与收集证据,并围绕案件专业性难题组织了专家论证。在团队深入研讨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完整的二审辩护方案。

目前,我们团队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围绕一审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特别是对操纵期间、违法所得的计算,以及核心证据(如审计报告、证监会移送报告)的采信问题,向二审法院提出有力辩护。团队已提交详尽的辩护意见,并将继续协作,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权益保护。

者,以备受瞩目的“某投资公司董事长被控内幕交易案的一审、二审为例。该案当事人是一位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案件发生在其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受到多方关注。

该案中,我与田文昌律师及团队在一审阶段介入案,与德恒律师事务所陈雄飞律师团队协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全面的无罪辩护。尽管案件最终裁判未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对律师在两审程序中的专业工作仍予以高度认可。

目前,此类“行刑衔接”型案件在金融监管领域,特别是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中表现得尤为集中和典型,例如证券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等。可以说,一旦企业进入行政监管部门(如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调查视野,便很可能触发后续的刑事程序,“行刑衔接”的风险显著存在。

正因如此,辩护律师必须具备复合的专业知识结构与丰富的实操经验,才能有效梳理案件脉络、厘清案件关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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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企业应从源头做好刑事风险防控

 

赵伟主编:近年来,在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设立门槛降低,但也出现了不少股东出资不实,甚至“空壳”经营的现象。这背后不仅涉及民事责任,也可能触碰刑事红线。请问梁律师,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究竟如何在民事与刑事之间界定?实践中,哪些情形可能使一般的出资责任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企业家又该如何在“认缴自由”与“责任底线”之间做好合规安排?

 

梁雅丽律师: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从“实缴”转为“认缴”,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设立初期的资金压力,但其法律风险并未消失,而是变得更加复杂且具有隐蔽性。股东出资不实,不仅会引发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还可能跨越界限,进入刑事责任的评价范畴。

风险形态的递进:从民事到刑事,即“民刑衔接”。

第一,民事层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须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还可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刑事层面:如果股东的行为超越了单纯的出资违约,则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例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采取欺诈手段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例如,合同诈骗罪:这是风险升级的关键形态。如果股东在明知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公司为工具的合同诈骗。此时,审查的核心在于股东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真实的履行意愿与客观的履行能力。

实践中,不少创业者确实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或在公司成立后出于经营压力将注册资本挪作他用,导致公司自始或随时处于“资本空洞”状态。这不仅是经营隐患,更是一个潜在的法律“火药桶”。

一旦公司发生大额债务且无法清偿,债权人必然会追溯股东责任,而此时股东的出资情况、资金流向、交易时的主观状态将成为审查焦点,民事纠纷极易因情节严重而向刑事案件演变。

所以,刑事风险合规必须前置。企业家的法律风险绝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司法实践的深化而动态演变。每一项新的规则都可能意味着新的责任风险敞口。当前,企业刑事风险正呈现出多元化、交叉化、隐蔽化的特点。在内部治理、对外经营、融资合作等多个环节,传统罪名的适用边界不断拓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交织,导致案件定性异常复杂。

因此,对企业家而言,在“认缴制”带来的便利面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知:“认缴”不等于“不缴”,“出资自由”更不等于“责任免除”。建立与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相匹配的资本诚信体系,杜绝以“空壳公司”进行欺诈性经营,并在交易中如实披露公司的资信状况,才是防控刑事风险的根本,也是现代企业家不可或缺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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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董、监、高应关注哪些“刑事红线”?

 

赵伟主编:我们关注到,近年来,企业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面临刑事追责的案例似乎有所增多。这些风险往往并非源于典型的暴力犯罪,而是与他们的职务行为、商业决策紧密交织。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高管履职的“边界”有时显得模糊。

从您的专业视角来看,企业高管在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触及的刑事风险集中在哪些领域?能否请您结合具体案例,谈谈高管应如何清晰地识别“职务行为”与“个人越界”“商业冒险”与“刑事犯罪”之间的那条红线?特别是当行为涉及利益冲突时,法律上如何进行定性和区分?

 

梁雅丽律师:是的,这是一个非常现实且重要的问题。在企业经营中,高管因其掌握的职权和获取的信息,其职务行为确实更容易触碰刑事红线。从实务来看,相关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财产侵占与竞业禁止类犯罪。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常值得特别关注。此罪过去多见于国有企业,但现在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其核心在于,高管若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获取非法利益,就可能构成此罪。

例如,我们近期办理的一起新疆某集团下属四级子公司的案件:员工将项目一期签回公司后,自行成立公司承接了项目二期。此类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争议,关键在于辨析其本质是直接侵占公司财产的职务侵占,还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同类业务的非法竞争,这需要结合案件中“利益输送”与“业务同类性”的具体情节进行精准判断。

第二类是背信与滥用职权类犯罪。这包括:

一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指上市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操纵公司进行不当交易,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优于市场的条件,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或进行类似利益输送,使单位利益受损。我曾办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子公司高管以租赁办公场所为由向上级集团报批,获批后,其本人或亲属先行购入目标房产,再以个人名义高价转租给公司使用。这种行为表面是市场租赁,实质是利用审批权与信息差,完成了一次隐蔽的利益输送。此时,辨析其行为核心是直接的职务侵占,还是更为迂回的为亲友非法牟利,就成为定性的关键。

上述案例共同揭示了一个核心挑战:高管履职边界的模糊性。 在商业决策与个人利益、合理商业判断与背信行为之间,那条“红线”往往并不泾渭分明的。而其中许多风险正源于对这片“灰色地带”的认识不足,一步决策偏差,便可能从商业违规滑向刑事犯罪。

因此,建立针对高管的、系统性的内部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与专项培训,显得至关重要。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因认知模糊而引发的重大刑事风险,这不仅是保护高管个人,更是守护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

 

梁雅丽:建筑工程行业非法采矿的风险防控与辩护

 

赵伟主编: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保护制度的持续强化和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打击力度的不断升级,建筑工程行业因施工过程中的采挖行为被追究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过去被视为“常规施工操作”的土石方开挖,如今在某些情形下可能直接进入刑事评价范畴。

不少企业负责人在案发后都提出相似疑问:工程真实存在、相关手续也并非完全缺失,为何仍被认定为非法采矿?平整场地与非法采矿的界限究竟如何划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砂石能否对外销售?如果可以,应当遵循怎样的合法路径?

我们注意到,您与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矿业刑事合规与辩护之道》一书。能否请您结合实务案例,就上述问题做一些分享。

 

梁雅丽律师:好的,您提出的这些问题,并非抽象的法律争议,而是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管理层是否面临刑事风险的现实命题。尤其在非法采矿罪“以数量定罪、以价值量刑”的司法结构下,一旦被立案,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企业负责人极易成为直接追责对象。

这里以我们办理的“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被控非法采矿一审案”为例进行说明。

起诉书指控,该地产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于20187月至2023年底,在未办理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采并销售项目地块内的花岗岩,销售金额累计约2.59亿元。

辩护团队经深入研究案情与证据,依法提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发生时并无“采矿许可证”强制要求。本案主要事实发生于20234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施行之前,根据行为时的规定,在建设用地上处置项目范围内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并不以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合法性前提。

 

第二,企业持续获得行政许可,享有信赖利益。涉案企业实际已持续获得当地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明确许可,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信赖而实施相关行为,不具备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

 

第三,多维度专业论证支持辩护观点。我们围绕本案涉及的法律与专业问题,系统梳理了行为时的法规体系,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并组织法学、矿业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向司法机关多角度阐释辩护意见。

 

第四,全面沟通,争取从宽情节。辩护团队全面梳理证据,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明该企业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一贯良好表现,并曾投资建设环保公益配套项目,为其争取从宽量刑情节。

 

第五,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根据辩护需要,我们已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请求调取侦查阶段未收集但对当事人有利的相关材料。

 

延伸思考,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泛化”倾向

当前,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适用倾向,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呈现出“口袋罪”的特征。这一现象在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后尤为明显。究其原因,一方面源于“矿产资源”的界定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与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有关。

通常而言,开采矿产资源须具备严格资质并履行一系列审批手续。但在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在平整土地时,常会挖掘出地下的沙石、岩体(如花岗岩等)。这类物料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矿产品”,普通企业往往难以准确判断,这也正是当前相关案件频发、边界模糊的症结所在。

在此,我们提示,建筑工程施工绝不能逾越矿产资源保护的底线。在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对“以工程为名、行采矿之实”的各类变相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企业唯有将合规理念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方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主动合规不仅是企业规避刑事风险的护身符,更是企业赢得政府信任、实现多方共赢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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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如何识别矿权收购陷阱?

 

赵伟主编: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在矿业、能源等重资产投资领域,通过收购公司股权来间接获取核心资产(如采矿权)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但实践中,这种“股权收购”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与商业风险。从您的经验看,此类交易中最关键的法律风险集中在哪些环节?当收购方支付对价后,发现目标矿山因各种原因根本无法投产,其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这种情况在什么条件下可能从合同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如合同诈骗),对于投资者,应如何通过有效的尽职调查来穿透“股权”表象,识别真正的“矿业权”风险。

 

梁雅丽律师:在矿产资源领域,企业为获取资源或扩大产能,普遍倾向于采用收购矿业公司股权这一交易模式,然而,这种“股权转让”形式看似便捷,实则潜藏着复杂的法律与商业风险。其核心矛盾往往在于:双方交易的表面标的是股权,但收购方的真实合同目的与商业预期,是获得一个权证齐全、可合法开采、能持续经营的矿山企业实体,而绝非仅仅成为一家公司的名义股东。

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许多目标公司虽持有形式合法、仍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但该证照仅是矿山得以合法开采的必要条件之一,远非充分条件。矿山能否实际投入运营,还严格取决于其是否同步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用地(林草)许可、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一系列法定前置手续。

实践中常见的困境是,目标矿山可能位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等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或者因生产规模、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抑或因无法办妥前述关键许可而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这导致收购方在支付高额股权对价后,接手实质上是一个无法启动生产的“僵尸矿”,根本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此时,法律定性便成为焦点:若转让人在交易时明知矿山不具备合法投产条件却故意隐瞒,未履行关键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是涉嫌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还是涉嫌刑事合同诈骗罪?这需要结合其主观故意、隐瞒的具体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进行审慎界定。

此外,矿业权本身具有高度专业性。探矿权与采矿权在法律属性、价值与风险上差异显著。探矿权仅赋予勘查矿产资源资格,其价值与风险远低于可实际开采的采矿权。若在交易中混淆二者,或对矿业权上存在的抵押、查封、股权质押、分期缴纳价款、最低投入要求等权利限制与负担认识不足,极易引发重大纠纷与投资损失。

所以,涉矿股权收购是一项专业性极强、风险高度集中的法律与商业事务。投资者必须在交易前开展全面、深入、跨专业的尽职调查,不仅要审查股权本身的清晰无争议,更要穿透股权表象,聘请法律、技术、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准确核实矿业权的真实法律状态、各项许可的完备性与有效性,以及矿山实际的生产可行性。

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识别与防控风险,避免陷入“名为股权投资,实为重大陷阱”的被动局面,切实保障投资安全与合同目的的实现。

 

寄语青年律师

 

赵伟主编:我们注意到,作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实务工作的一员,除办理案件外,您还担任了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院长等相关职务,致力于通过疑难案件研讨、系统培训与全流程实训,助力青年专业人才的成长。而许多青年律师在步入刑事辩护领域时,常面临两种状态:一是徘徊观望,对专业方向心存疑虑;二是热情高涨,希望一毕业即专注于此。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梁雅丽律师:我的核心建议是:先成为“复合型”律师,再迈向“专业型”律师。

刑事辩护绝非孤立的法律技术,它深深扎根于纷繁复杂的商业实践与社会关系之中。一个仅钻研刑法条文、却不通晓民商事法律、不了解公司运作、不熟悉行政监管的律师,在办理民刑衔接、行刑衔接的复杂案件时,难免视野受限、捉襟见肘,犹如“跛足而行”。

因此,我强烈建议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不要急于将自我限定于“只做刑事”。而应主动接触、广泛参与不同领域的法律业务——无论是合同纠纷、公司治理,还是金融合规、知识产权。这段“通才”阶段的历练至关重要。

而经过扎实的积累与沉淀,当你真正选定刑事辩护作为志向时,你的专业将建立在更广阔、更坚实的地基之上。你会更懂得如何洞察案卷背后的商业逻辑,如何与不同领域的专家对话,如何为客户提供真正有穿透力的辩护。

专业化是深度,而复合型是广度与厚度——唯有先有厚度,深度才更具力量。

最后,愿各位青年律师步履坚实,厚积薄发,在通往卓越刑辩律师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后记

采访接近尾声,透过梁雅丽律师专业而从容的叙述,我们清晰地看到,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法律交叉领域不断增多的今天,刑事辩护已不再只是刑法条文的推演,而成为一项融合金融、行政、公司、数据乃至特定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专业工作。

在这一背景下,培养具备复合背景的专业人才,已从“可选”逐渐成为“必需”。这不仅需要律师事务所打破传统的用人观念和团队构建模式,积极引进和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储备的律师,更需要在内部建立鼓励专业交叉、协同办案的机制,真正打造出能够应对“行刑衔接”“民刑交叉”等复杂案件的多元专业团队。

与此同时,整个行业也应逐步形成重视并系统培育专业复合能力的共识。

可以预见,当更多既懂刑事法律,又熟知金融监管、公司治理、数据合规乃至特定行业规律的复合型人才投身刑事辩护领域,他们不仅能为个案当事人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建设性的辩护,也将在厘清法律模糊地带、推动司法标准细化、促进法律衔接机制完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这,无疑会为维护司法公正、强化人权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坚实而鲜活的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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