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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谈

2022-09-10 08:05:45 李洪涛律师 进入主页


法普遍性特征,就注定会影响着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关联着每一个人。人民之事无小事,涉法之事更不能轻视。制定出来 的与法相关的每一个制度和体制、措施,无论是对某些组织内部实施的,或是对外适用的,都需要综合考量、利弊权衡;绝不能有偏颇与倾斜。当一些制度、体制、措施的弊端比较明显时,必须紧急刹车,否则会更加助长弊端的滋生和蔓延。这样也会导致更多的司法乱象和其他社会乱象。以下是本作者的一些粗见:




对于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疑罪、出罪的初心使命、精神和决心,是要给予必要的尊重和敬佩并重视的,虽然他们的研究理论相对于当下的法律观念、司法实务和意识比较超前,但对于他们的一些研究成果还是要高度肯定的,他们的这些研究成果毕竟是立足于司法实务和实践意义的基础和问题上的。对于律师是比较偏重出罪思维的,而对于检察官(公诉人)一般比较偏重入罪思维,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而检察官作为被告人的控告人,显然是对抗、冲突的,但它们并不矛盾。为了被告人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就是说,公诉人也要重视律师辩护的出罪思维 ,律师也应重视公诉人的入罪思维,这样就会更加全局的、动态的、发展的、辩证的、联系的分析思考问题,这样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不是更好吗?对被告人不是更加公正吗?还是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境界更高,如果法官真正做到了即吸纳了律师出罪辩护意见,又考虑了公诉人的入罪思维的建议,真正避免了控辩审形式主义,这样就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司法公正了,就怕的是做不到。对于任何一个案子,都应该这样全局考量,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的,这样,案件的判决也会更加客观公正、更加接近事实真相。如果公诉人养成这样双向思维、换位思维的良好习惯,对于案件的定性会更加准确,会避免一些冤假错案。否则就是搞形式无效的折腾、浪费司法资源。犯罪分子的称呼是不能乱叫的,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拘留、逮捕、羁押阶段称犯罪嫌疑人 ,到公诉阶段称被告人,正式判决后才是正宗的犯罪分子(罪犯)。再说公诉机关的无罪率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率,法院的改判率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案子改判。改判率和无罪率与案件的公正有着本质的联系?律师从公诉人入罪的证据和事实中找到出罪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诉人从出罪的证据和事实中发现无罪、罪轻、减轻的证据和事实。这样让案件事实更加接近真相,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裁判。公诉人入罪思维的惯性比较根深蒂固,这种成见对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不公,务必要摒弃那种先入为主、为了搞清案件事实、宁愿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思想陋习。谨防误判,一定要遵循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办案原则和重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案件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疑罪从无 原则,也是需要权衡利弊深度考量的,司法公正是国家的权威象征。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如何做到,案件事实存疑,至少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如果误判了,板上钉钉了,案件一旦办成了铁案就很难翻了。如果误判了,不但冤枉了一个好人,同时还放过了一个坏人。比较一下哪个更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哪个更能够得到人民的信任,哪个更能够捍卫正义和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法律正确实施,哪个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哪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法治建设进步的文明程度,与考绩挂钩实不妥。单位、个人的荣誉称号、表面形式的考绩能够真正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吗?一些法学博士、教授、专家孜孜不倦的研究出罪的理论初衷是什么?法律依然在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路上、司法人员的法学素养、良知参差不齐、一些制度的瑕疵,政策规章制度的弊端等等。面对不法利益的诱惑,一些政治素养不过硬的司法人员就此沦落。 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分析判断能力水平差异等等因素,在时刻阻碍着法治建设的前进发展。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风格、素质、道德良知、法学素养能力。生活经历、办案经验,认知水平。法律源于生活,服务生活社会,生活也会影响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法律素养都各有千秋、参差不齐、不太理想。法律是服务于生活的,法律会让社会、让生活更加有序和安定。但是法律不能给你带来幸福,更不会让你的生活更好。但它可以保障你的幸福生活,它可以持续地稳定你的获得感。法治建设的终极目的、终极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人民的幸福生活就是它最终的落脚点,而生活中的一些人因为法律的存在,反而把幸福的生活弄得不幸福了,更甚的是反而因为法律的存在而遭到横祸和官司,因为法律弄得家破人亡、背井离乡。何谈幸福生活、何谈获得感、安全感。因为法律的存在,把生活的幸福指数给降低了。要法律还有何用,这不是违背了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基本精神原则吗?要法律干嘛?法律必须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而不断地健全和完善。让人们因为法律的存在,生活变的更加安稳有序了,更好地保障好人民的幸福生活和安全感。保障让人民持续地幸福生活。证据模糊,不具有唯一性,不能够排除一切怀疑。证据和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够证据闭合。被害人以及家属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认识是模糊的、浅显的、错误的,主观的,对于司法办案人员就不同了,你们是专业的,不能有半点的马虎,一定要认真谨慎对待。严守规定和法律程序。考核机制的潜在弊端:

第一,存在形式主义,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各级司法机关的业绩考核项目,其初衷是促使公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可是有时会适得其反;

第二,打击刑事辩护的积极性,间接导致被告人基本权力被侵犯;

第三,会弱化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职能;

第四,会弱化检察机关制约职能;

第五,会弱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考评不成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