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专题研究之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现代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占有更多市场和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愈演愈烈,相关犯罪行为也呈现数量多、危害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等特征,这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使得部分企业家触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公司及其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概述
1. 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其中,“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1]
3.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而言,即明知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会侵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破坏国家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仍实施上述行为,最终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受损的严重后果。
4. 相关罪名区分
二、案例分析——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张一奇侵犯商业秘密案
1. 案情简介
1995年初至1996年间,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一奇通过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的介绍,与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拉上关系。张一奇把所需的齿轮箱产品图纸型号及欲购买的价格告诉该工程师。工程师经不起物质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750、D300、MB170、MB270型4套产品图纸从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私下拿出复制后交给张一奇。张一奇为此支付好处费4.5万元。上述4套图纸到手后,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即组织生产、销售,直至1999年3月案发为止。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8.7万元,同时认定1997年10月到1999年3月,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由于生产上述4套齿轮箱图纸的产品给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25.9万元。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1)犯罪主体
本案中,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属于单位,而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一奇属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客观方面
本案中,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利诱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的方式,获取该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给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25.9万元,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一奇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上述行为属于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3)犯罪客体
本案中,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利诱手段获取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国家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4)主观方面
本案中,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明知以利诱手段获取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的行为,会侵犯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破坏国家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仍实施上述行为,最终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受损的严重后果,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求。
因此,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张一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张一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启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力量,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因此,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提升公司竞争力,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企业家应当通过各种物理设施和技术措施加大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如:将商业秘密存放在隐蔽地方并限制人员进出;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以隐藏,并以颜色、代号等形式对产品的配方进行标记;安装防窃技术监控设施、增加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在产品设计上增加反解密措施;给企业电脑加密、拆除电脑的USB接口、涉密计算机不联网等。
(2)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公司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执行是公司更好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前提。因此,企业家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在提高自身及公司员工保密意识的同时,重视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执行。企业家应当在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保密的区域范围、时限以及涉密人员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的保密协议机制和竞业禁止机制,如:相关技术人员、经营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等,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保密义务、践行保密责任。
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