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著作论述

如何攻破与办案机关沟通中的高频难关

2021-08-07 19:29:34 程晓璐律师 进入主页

△ 精细化拆解刑事辩护全流程第四期主导讲师

程晓璐律师

8月27日晚,作为精细化拆解刑事辩护全流程第四期主导讲师,与两位优秀的同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飞云律师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帅律师做客无讼直播间共同交流这样的话题。其实,办案机关的如何有效沟通这个话题很重要很必要。从我从事多年公诉的经历来看,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检察官,非常愿意与辩护人沟通,听取意见,因为这是帮助发现案件问题的另一双眼睛。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要想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有效辩护,除了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之外,必须掌握与办案机关沟通的艺术。可以说,辩护律师能否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成为影响案件辩护效果的关键因素。

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常见问题

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是指律师对所代理案件向办案机关表达你的观点、建议,与办案机关要进行交流是全方位的,不仅仅表现为提交个书面意见书,而且包含语言的交流、观点的阐明、价值的传递、情感的输出。

沟通中的常见问题表现为:一是不敢沟通,不愿沟通,避而不见,只管会见和开庭;二是不直面沟通,而是托关系弯弯绕,间接了解办案机关态度;三是认为交辩护词就算与办案机关沟通过了,其他就是被动等待通知;四是有的沟通有用过猛,导致控辩冲突、辩审冲突很严重,最后两败俱伤。 

上述不恰当的方式直接导致当事人及家属的不信任,更不足以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甚至招致办案机关的漠视和反感。所以,能否有效沟通,善于沟通,某种程度上也是当事人和家属检验、考验你辩护律师能力、水平,能否真正持续获得其信任和认可的重要考量因素。 

有效沟通需要把握的四个原则

(一)合法化原则

与办案机关沟通绝不是找关系、进行勾兑,不是求法外开恩,而是合法合理反映诉求,这是律师办案的底线,也是律师不能触碰的红线。

(二)差异化原则

正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有效的沟通无法标准化,流程化,它不是被设计出来的,一定是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阶段而异,因地制宜,没有一成不变的沟通模型。

(三)全程化原则

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审查批捕、捕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开庭后宣判前,全过程全流程都要沟通,尤其在当前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以及捕诉合一的背景下,审前沟通更为重要,当然,不同阶段沟通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

(四)多样化原则

1、沟通方式的多样化:表现为当面交流、书面反映意见、电话、微信等多种沟通方式。当面交流的优势在于通过肢体语言的运用,面对面的交流能够加深印象,且可以感知办案人员对案件的预判及倾向性意见。书面沟通优势在于条分缕析、层次分明,逻辑性强,更能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准。电话沟通主要是询问案件进展,了解诉讼进程;如果能加上微信更好,沟通更加方便快捷,可以用短句表达观点和看法,有的时候合理运用表情符号,更容易拉近距离。

2、沟通内容的多样化:沟通的重点主要是着重于案件本身的沟通,如定罪与量刑、实体与程序、事实与证据等;还有与案件有关的沟通,如传达需求,争取权利等。

3、沟通手段的多样化:不仅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还可以向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及相关机关沟通、反映问题,递交违法办案的情况反映。必要时律师还要指导家属向办案机关沟通,打好感情牌,示弱不示强。在家属极度焦虑,律师进行劝慰仍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告知让家属直接向办案人员表达心情、意愿。

4、沟通语气的多样化:任何时候都要有理有据的沟通,但表现在语气上是不一样的,绝大多数时候,表现客气、委婉、避免冲突;但有时该强硬的时候还要强硬,刨根问底,知己知彼,有的放矢。此外,法庭上的表达与书面沟通、庭下的沟通语气也不同。

不同诉讼阶段与办案机关沟通的侧重点

(一)侦查阶段

通过会见了解大致案情,如果认为不够罪提出撤销案件,如果情节轻微,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确实复杂,且涉嫌重罪,沟通主要就是了解侦查目标方向。除此之外,还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证据调取申请书、请求尽快移送审查起诉申请书等等。

(二)审查批捕阶段

批捕阶段很重要,捕诉合一后,检察官以起诉标准衡量批捕,对于捕会更加慎重。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请求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究竟不够罪不批捕还是轻罪不批捕的意见,律师应通过会见及走访了解的情况,拿出初步意见,争取见面沟通。

(三)捕后侦查阶段

当证据发生变化,比如嫌疑人和被害人和解或嫌疑人身体有病不适宜羁押,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四)审查起诉阶段

通过阅卷、会见,律师调查取证,确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思路,形成书面辩护意见,能争取不起诉就不要非要等到提起公诉。除辩护意见外,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认罪认罚程序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向被害方取证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每个阶段都可申请)等。

(五)审判阶段

沟通主要体现在法庭上,无罪辩护的复杂案件要争取召开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异议、证据交换、了解举证顺序,提前得到举证提纲,为庭审做好准备。注意要防止检法在庭前会议进行举证、质证,弱化实质庭审,坚决反对。正式开庭时,辩护人要不卑不亢,理性平和,避免给法官留下强词夺理、咄咄逼人的印象,质证时不要煽情,辩论时可以适度渲染。

(六) 开庭后宣判前阶段

庭后仍要沟通,定期询问案件进展,在庭上不好表达的话,庭下找法官沟通,有些案件办到一定程度夹生了,当事人家属想要妥协,法官也有这个意思,于是协商沟通,寻找案件的妥善解决之道。

认罪和不认罪案件沟通的差别和注意事项

可以说,沟通不分案件大小,复杂难易程度、嫌疑人认罪与否,都应当沟通。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在沟通上有差别,因为两类案件来自办案机关的阻力不同,当事人的期望值不同,结果的可预测性不同,决定了沟通的侧重点不同。

(一)认罪案件注意事项

如果认罪案件,做罪轻辩护,主要就量刑问题进行沟通,想要走认罪认罚程序,作为辩护律师应毫不保留提出意见和证据,用尽浑身解数增加同情分,让办案机关最大程度认同我们观点。绝对不能止步于就案论案,除了完成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分析的规定动作,必须有加分项,比如量刑规范化的精确计算;同类案件的数据检索;深挖家庭的困境情况,增加同情分;深挖当事人职业、工作背景的特殊性;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和运用本案;情感共鸣,换位思考等等。

(二)不认罪案件注意事项

对于无罪辩护,那就要实体、程序、事实、证据等全方面的沟通了。如何沟通,沟通到什么程度,什么火候,把握好沟通的分寸和火候,哪些该说那些不该说,这绝对考验律师的专业和经验、能力。在审前要无罪辩护,无保留的提出意见,有选择的提供辩方证据。哪些事实、罪名作无罪辩护要明确,要大体说明理由,至于辩方调取的证据是否提交给检察官,视情况而定。一个重要的衡量因素,就是如果提交了这份证据,控方会不会找到相反证据反驳。所以,提供哪些证据不提供哪些要综合权衡。如果感觉审查起诉通过和检察官交流,本案可能有希望不起诉,那就应毫无保留说出我们的观点、理由及证据。

(三)辩护策略的改变和优化

当然,起诉前,根据多次沟通情况,可能会出现辩护策略的改变。当罪与非罪存在模糊地带,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定罪证据不是那么扎实充分,但无罪结果又无望的情况下,通过无罪辩护的抗争可能会换取罪轻的结果,但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需要改变策略,将无罪辩护改为罪轻辩护。

总之,沟通的目的是说服办案机关接纳我们的观点,如何说服?光掌握沟通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专业的水准、敬业的态度、精细化辩护风格、高度负责的精神、契而不舍的韧劲打动检察官、法官,让他记住你,尊重你,从而才可能产生说服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