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张玉明律师团队典型涉外案例
律界观察

张玉明 律师
张玉明律师,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张律师在北京大学攻读国际政治关系,于1985 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法律,于1988 年获法学硕士学位。自1988年起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商会)法律事务部工作,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调解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陕西办事处工作。
张玉明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涉外部主任,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和陕西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一带一路”跨境律师和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获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选聘为调解员,被西安仲裁委员会、宝鸡仲裁委员会和渭南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被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曾被选派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工作。张玉明律师曾编译及发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非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读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买卖合同的比较》和《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等。
张玉明律师法律服务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规管理、公司综合治理、公司股权设计与管理规制、劳动争议等各类非诉与诉讼业务。
张玉明律师精通英语,具有国际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代理过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仲裁案,曾作为中方首席法律顾问参加过与美国、法国、卢森堡大公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谈判的非诉案件。
目前为止,担任过多家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的法律顾问,为其经营管理、投资合作、改制重组合规体系建设和依法行政等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
典型涉外案例一:
西安天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ООО КАДЖА ИНТЕРПРАЙЗЕ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办律师: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张玉明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西安天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ООО КАДЖА ИНТЕРПРАЙЗЕЗ(下称“被申请人”)共签订了5份钛板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第一份合同项下部分货款,其余货款没有支付。
201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签订了3份钛板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该3份合同未全面履行。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价款并收取货物,致使申请人为履行该合同从第三方采购的相关货物无法销售,造成损失。
二、案件结果
201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25,684.67美元和人民币1,007,132.05元、可得利益损失1,708.16美元及其他费用。
三、典型意义
俄罗斯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成员,本案争议解决应适用该公约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申请人依据该公约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主张了利润(可得利益损失),并得到了支持。
典型涉外案例二:
咸阳天某贸易有限公司与Hiyama Rare-Metal Industry Co.,Ltd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案
主办律师: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张玉明、姚变律师
一、基本案情
咸阳天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Hiyama Rare-Metal Industry Co.,Ltd(下称“被申请人”)2016年5月至2017年10 月期间签订了10份合同,申请人按照约定的规格提供钛金属材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017年7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一份《退运协议》,约定将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货物退回,由申请人承担退运费用。申请人已交付了相应货物,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合同货款。
二、案件结果
2021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93,844.46美元、欠付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典型意义
案涉合同是10份连续订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并非一份合同分10次发货。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质量与约定不符,被申请人应在货到最终目的地后的60日内提出异议,并附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案中,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申请仲裁,但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申请人在前一份货物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未依约提出质量异议,仍订立新的合同,其已丧失了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异议及索赔的权利,申请人的主张得到支持。
典型涉外案例三:
中某公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某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巴基斯坦Panjnad大坝修复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纠纷案
主办律师: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张玉明、杨喜涛、姚变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9日,中某公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陕西某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签订了《巴基斯坦Panjnad大坝修复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中标案涉项目,并由申请人实际分包案涉项目机电工程部分。但《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且未及时纠正。申请人根据《合作协议》第1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主张协议金额5%,约1500万违约金。
二、案件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典型意义
案涉项目的中标主体、分包主体及申请人参与路径均已发生变化和偏差,《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主导方,应及时纠偏,但其却通过“横向联营”方式,以其子公司与被申请人子公司签订《中泓合作协议》。申请人在促成《中泓合作协议》签订时,已经或者应当预见到《合作协议》不再具有履行性。
另,联合体在申请人的主导和安排下,在投标阶段就分包机电工程事宜与第三人签订了《分包协议》。中标后,申请人未采取实质性的纠偏措施,申请人就未能成为分包商系其自身原因,被申请人无需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的抗辩得到支持。
典型涉外案例四:
陕西盈某气体有限公司、韩城某达气体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仲裁案
主办律师: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张玉明律师
一、基本案情
陕西龙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与陕西盈某气体有限公司、韩城某达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体公司”)因供气合同纠纷,气体公司于2017年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包括支付拖欠盈某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氧气、氮气、氩气款,共计551,509,891.23元和相应滞纳金163,149,809.28元等。
二、仲裁结果
鉴于上述该案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两次延长作出裁决期限,现已作出仲裁裁决,减少申请仲裁金额160,0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滞纳金(违约金)和损失的关系应当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