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为一个因工死亡案提起上诉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5年3月28日,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收到了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驳回我方诉讼请求,理由是需要先走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针对这个程序上裁驳的一审裁定,我方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家属要求被上诉人人社局依法作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被上诉人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为此,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口头不予受理的答复,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并未进行实体审理,而是直接裁定本案要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裁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前置,属于一审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口头答复不予受理时并未告知上诉人应当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而在本案当中,被上诉人在作出口头答复不予受理这样一个行政行为的时候,并未告知上诉人需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对于被上诉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上诉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被上诉人的公民,是先走行政复议程序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公民具有选择权。
而本案当中,上诉人选择了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予以保护。
二、一审法院背离了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在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上诉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下,作为被上诉人的公民,既然已经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一审法院不应当再推给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一审法院裁定需要走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前置,违背了人民法院需要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一审法院违背了最基本的便民原则。
三、若要经过行政复议,一审法院则不应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立案时则应裁定不予立案。
既然一审法院立案庭已经立案受理,那么,一审法院则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进而进行实体裁判,而不应当未经过实体审理而在程序上裁定需要在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四、一审法院裁定引用的法条,风牛马不相及。
上诉人依法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然后,一审法院援引本条第(十一)项,属于牛头不对马嘴,风牛马不相及的援引法条进行裁定。
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41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