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裁驳的一个超过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救济途径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年4月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继续查询和学习研究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例。
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鄂行申588号再审行政裁定,即田某玉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
该再审裁定并未彻底否定48小时之内脑死亡的死亡标准,但家属一方认为在四十八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依据不足。另外,因“伤害”诱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证据缺乏。
那么,在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如何寻求接下来的诉讼程序救济途径呢?家属一方如何完成对现有死亡证明上确认的死亡时间的推翻呢?
行政诉讼再审裁驳之后,接下来的诉讼程序应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
假如没有新证据支持的话,有可能走检察院监督程序只是走一个过程,大概率不予监督的可能性较大。
在湖北高院这份驳回裁定当中,看似败诉,但高院裁定告知了家属一方若认为脑死亡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方可。那该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脑死亡呢?
想要推翻医院死亡证明上确认的死亡时间,那就必须得有权威的四十八小时之内脑死亡证据支持。
获得权威的四十八小时内脑死亡证据,那就需要有权威的司法鉴定报告。
如何获得权威的司法鉴定报告呢?
是家属一方自行去找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委托脑死亡司法鉴定吗?
根据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的诉讼经验,只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才具有权威性。所以,如何获得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很关键。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也曾遇到过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败诉后,我们通过启动另外一个医疗纠纷诉讼案,在医疗纠纷诉讼案当中成功通过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获得了48小时之内脑死亡这个有利的司法鉴定报告。
从而有可能启动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或者启动当地人社局自查自纠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亡结论然后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承办这个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检察院监督程序当中。
据说当地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我们一方递交的法院委托的新证据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后及时与当地市人社局工伤科沟通过,当地市人社局工伤科答复说需要请示上一级也就是当地省人社厅工伤处后才能决定。
备注一:本文相关联文章主要有:陈律第1023篇工伤原创文:《脑死亡司法鉴定最好通过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34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