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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引发合同履行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2020-03-07 10:07:12 李晓蕾律师 进入主页

文/李晓蕾 卜方媛

截至目前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控制工作仍然十分严峻,但一些企业已经在有序复工或在为复工作准备,此次疫情爆发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尤其是对餐饮住宿、物流交通、文化旅游、制造业、零售业、建筑企业等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进而对相关商事合同履行带来连锁反应。我们就普遍关注的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企业在复工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予以了解和掌握解决方向。

一、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记者提问时答道:“...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本次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二、此次疫情涉及的外贸合同如造成延期交付,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延期的合法抗辩依据?

可以, 1月29日,省贸促会发布消息,将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2月4日下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为大连辽冶矿产有限公司开出了一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这样的证明书,在我省历史上也是第一份。

大连辽冶矿产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钢铁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建材等国际贸易的企业,2月4日省贸促会通过微信“不见面办公”收到企业申请及合同、订舱协议等相应佐证材料,经网上审核、向中国贸促会备案等环节,不到3个小时即办理完毕。

三、企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使用,能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一般不能解除租赁合同。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况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企业的办公场所、工厂、车间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结合各地区政策文件的安排主张、协商相应租金的减免。

四、关于承租国有企业及大型商业出租用房的减免优惠政策?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第二十条规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一条“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房地产所有单位要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的租金,鼓励其他房地产所有者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承租市属直管公房的中小企业,可暂时免收3个月的房屋租金。”

《和平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六条规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区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为承租的中小微租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按照其减免租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直接适用前述规定主张减免租金。也可以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租金减免。

五、企业以出租房屋为经济来源的,应如何执行租金减免政策?

关于其他经营用房对承租者是否进行租金的减免,具体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房屋出租企业为一般出租方,可以响应政府的号召,协商为租户减免租金,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也可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六、对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在春节期间履行的旅游、饮食服务等消费类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对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在春节期间履行的旅游、饮食服务等消费类合同,因该类合同履行具有时间上不可变更性,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解除合同造成损失产生纠纷的,鼓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将依据公平原则裁判。

七、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的工期延误怎么办?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时应及时与合作方沟通并搜集、留存以下书面证明文件,以便协商确定复工日期:

1、与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单位、运输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就项目暂停而出具的证明文件;

2、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发布的要求停工停业、延长休假、关闭、暂缓复工的政令、规范性文件等;

3、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疫情(疑似、确诊)报告;

4、与确认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隔离相关的材料,包括通知、照片、视频等;

5、针对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书面文件等。建议在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停工、停业、延长休假、关闭、暂缓复工等政令一经发布后,就应立即告知合同相对方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正常履行的可能,并与对方商议变更合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或视情况及时通知解除合同。

八、疫情防控期间工期延误能否顺延?

一般情况下可以顺延。目前多地政府均出台了延期复工通知以及严控施工单位及外地人员复工的安排,大量在建工程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完工的情况。2020年1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载明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我省民营企业协会、建筑业协会相继发布延迟复工通知,定于或拟定于2020年2月10日复工。根据“非典”时期相关案例,法院基本支持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相应顺延。

九、工期延误造成原材料价格上涨怎么办?

如疫情爆发前已经存在某一方的过错导致了工期延误的情形,延误后又遇疫情而不得不停工、延长工期。延长期间发生的原材料上涨而产生的新的损失,原则上应由此前延误工期的一方承担。疫情发生后停工期间造成的原材料上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可由合同各方协商,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价款重新进行约定。

十、停、误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疫情暴发和管制措施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都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停、误工损失,原则上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各自承担。如果工地发生疫情而被关闭引起的停、窝工损失,应由擅自开工,或者采取防护措施不当的过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十一、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应按合同订立的时间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疫情发生之前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由于本次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疫情发生之后,已经采取防控措施的情形之下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此时,企业作为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审视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地沿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无法履行之境况、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十三、开发商能否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交房?

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且确对交房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主张延迟交房。不可抗力成为开发商延迟交房的免责理由,需要看该不可抗力是否是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是否对交房产生了实质影响,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十四、房地产企业能否主张免除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疫情不会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付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对公支付问题,如因假期延长和延迟复工导致其逾期付款的,其仍可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进行付款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但免除的只能是逾期利息而不能免除付款义务。

十五、金融机构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应该怎么办?

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农牧民生产经营和收入具有季节性特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无力偿还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鼓励双方采取展期等方法协商解决,金融机构以逾期还款为由,请求借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十六、已经无法履行的合同,如何适用法定解除权?

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要注意的是,基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通常只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适用,并且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若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存在部分履行不能,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应该重点审查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第九十四条规定。例如在南方地区,因寒冬持续时间较短,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时间早,建筑企业会因疫情影响延误工期,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影响延期交房,所以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可以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但在东北地区,因寒冬持续时间较长,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时间晚,此次疫情持续时间暂不可知,所以此次疫情并非必然会导致项目复工时间推迟,也就并不一定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对于能够履行,但需对履行时间、方式、数量等变更的,可以就合同变更事宜与对方达成协议。对于能够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建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七、合同解除后产生什么责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十八、如已经发生纠纷涉及诉讼,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一)不可抗力。

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因此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疫情防控期间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来讲,涉及合同履行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属于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情形下,涉及案件诉讼的,适用诉讼时效中的关于中止及延长的规定。

十九、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的公告》第五条内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需要联系法官的,建议通过网络、电话、邮寄等方式办理,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为方便广大当事人在疫情期间立案等诉讼事宜,沈阳两级法院现已开通网上立案,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向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目前网上立案可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和辽宁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实现。沈阳市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沈阳中院网上立案流程指南》,内容详细介绍了网络立案的步骤和方法。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案而不方便亲自到法院的,可以采取邮寄立案或者网上立案方式,即将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寄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留下联系电话,保留好邮寄单据。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是当前特殊情况下最方便、简单、有效的方法。

二十、相关纠纷防范基本准则

1、及时查看合同条款,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制定方案。及时查看合同中有无不可抗力等条款约定,充分考虑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尤其要综合考虑区位影响、行业特点和行业政策、合同履行的方式。分析后制定方案,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延长履行期限、共同分担风险等。

2、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据。关于证据保留,建议由公证机构证明,具有一定公信力。

3、多元协商,探寻解决途径。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关注当地法院公布的信息,充分运用在线庭审、线上调解等方式,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4、树立诚信互信的理念。双方当事人多一份理解与宽容,互谅互让,共同协商处理好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情况。

△ 李晓蕾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一级律师,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常委。


△卜方媛律师,毕业于沈阳大学法学专业,现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