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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有一个裁定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补差

2024-03-25 10:46:04 陈剑峰律师

甘肃高院有一个裁定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补差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年3月10日,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初步查询甘肃省地域范围之内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成功案例。

    经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成功案例,裁判思路都是支持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申706号民事裁定,甘肃高院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尽管现有民事法律未对职业病患者享有除工伤保险待遇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进行专门的规定,但职业病患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职业病患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虽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属于同一性质,但是如果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数额,根据填平原则和实际损失原则,用人单位仍应赔偿相应的差额。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的相应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均可以作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参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意见可以证明职业病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在无法通过鉴定查明职业病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情况下,援引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支持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判决认为李某1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伤残等级,故对其诉请主张由甘组织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伤残补助金差额不予支持不当。

 

    以上甘肃高院职业病民事赔偿裁判成功案例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可以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裁判民事赔偿。这个非常难得!

    近期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不仅对甘肃省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进行初步研究,我们还对浙江省、河北省、湖北省和山西省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也进行初步研究。我们对职业病民事赔偿的认知还在逐步提升之中。

    对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目前虽然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已成功办理过浙江省绍兴市两个职业病民事赔偿成功案例和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个职业病民事赔偿成功案例,但在全国范围内的其余省份我们团队还基本没有承接过职业病民事赔偿案或我们团队承办的其余省份成功案例极少。

    希望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以后还继续帮助到全国各地更多的职业病患者争取到更大的民事赔偿利益!

 

    备注一:本文关联文章有:陈律原创第947篇工伤原创文《河南高院有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裁判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第961篇工伤原创文《河北法院有可能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和第962篇工伤原创文《山西地方法院有两个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11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