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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义理、考据和辞章

2021-08-12 08:15:26 李常永律师 进入主页

愚以为,所谓“学者型律师”,不是指“有学者身份的律师”,而是把自身的专业领域视作学术,予以深入研究、深耕细作的律师。刑事辩护是一门学问,而且是事关个体生命与自由的真学问。

治学的方法何止千万。从职业特点来看,安徽桐城派文学大师姚鼐所创“义理、考据、辞章”一说,貌似十分契合刑辩之道。所谓“义理”,治学为文的核心观点、根本内涵;所谓“考据”,据以立论的真材实料;所谓“辞章”,为阐发义理而作的内在逻辑架构和外在言辞表达。义理深湛、考据坚实、文采斐然,三者合一,才是好学问。


一、义理


笔者所称刑事辩护的“义理”,是指“辩点”,或者说“论点”。主要是判决书所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然而又不止于此。欲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那么他的核心论点就是“我的当事人具备取保条件”;想要与公诉人交流法律意见,那么他的论点就可能是“我的当事人具备不起诉的条件”、“我的当事人并未参与其中某起犯罪”。

视辩点为义理,并非笔者矫情,中国的刑辩学人也不必妄自菲薄。自古及今,中国的书生群体即有“文以载道”的传统,即,人文的言说应当有时代关切和道义担当。法者国之重器。辩护人依法言说,微言之中自有大义。文以载道,辩词能弘法、扬善,方可称之为大状;讼以成德,讼不仅是名利之途,也可以是成德之路。

水平所限,对刑辩的义理进行全面阐述是不可能的,那是过于宏大的叙事;反过来,刑辩的义理不是什么,笔者可以谈谈浅见。

其一,无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全面地了解案情、线索、证据,认真检索、研究相关法律,然后提出你的论点。做好功课是前提。然而,许多律师仍然满足于“三板斧”式辩点: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这样的辩护是典型的“形式辩护”。这样的辩点不是从案情、证据中提炼获得,毫无“义理”可言。

其二,不利辩护。刑辩律师的论点只能是单向度的,只能是符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在提出辩点时,务必极其慎重。以“激情杀人”为例。在中国司法语境下,“激情杀人”跟“一时冲动而杀人”不是等同的概念。“激情杀人”蕴含着“被害人过错”这一前提。假如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对于激发被告人的杀机存有明显过错,而草率提出“激情杀人”的论点,无疑会把被告人在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上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这有前车之鉴。

其三,不敢辩护。笔者时常办理天津市以外的案件,许多案件的委托人、当事人是要求作无罪、二审改判的辩护,目的就是“还我清白”。之所以不在当地聘请律师,原因是:辩无罪是和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搞对抗”,而公、检、法穿的往往是一条秋裤。当地律师明知有问题,也不愿意接;即使接,也是“把丑话说在前头”,只做量刑辩护,不提无罪观点。对此现象,笔者持乐观之态度,相信随着法治日益昌明,该情况会逐渐改善。 


二、考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金玉良言。刑事辩护最根本的两项论据,就是事实和法律,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其一,证据。事实是用证据体系来构建的,证据的审查、分析与运用,这是最根本的论据。辩护人提出当事人基于身体健康原因而应当取保,则应当收集、提交证明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材料。辩护人提出某些非法言词证据应予排除,则应当提交足以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或者线索。辩护人提出“证据存疑的无罪”,则应当对全案证据做精细地比对与分析。

其二,法律。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依据”无疑应当做“扩大解释”。除了《刑法》及司法解释外,还有诸多“不是法律、胜似法律”的刑事政策、座谈会纪要、批复、问答等,均应在辩护人检索、引用之列。

其三,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科学知识、天理人情、参考案例在刑事辩护中各有妙用,不可小视。庄子有“得其环中,以应无穷”之谓:以“义理”为核心,形散而神不散,辩护律师应有“纳天下智慧为己用”的心胸气度。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在做足功课、形成观点的基础上,以开放的态度,多听取当事人、办案人员的观点,充分汲取辩护素材,丰富自己的辩护体系,深化对案件的认识。


三、辞章


与纯粹的法学研究不同,刑事辩护的核心环节不是“论点”,而是“论证”。单从新颖性的角度看,刑辩的论点颇为有限:无论是无罪辩护、轻罪辩护,还是最常见的量刑辩护,以及越来越多被采用的程序辩护,律师的观点都不太可能超出检察官、法官的意料。律师真正起作用的环节在于“辞章”、在于“论证”,在于“说服”。论证是一个过程,是辩护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来穿梭的过程,是论点和论据水乳交融、浑然一体的过程,是刑辩律师充分展现个人创造力的过程。依笔者观察,许多律师在法庭上不太重视论证。有的只是亮明观点,在此基础上或有少许评述,一般三五分钟解决战斗;有的则大段宣读法条或者笔录,让法官头痛难忍,只得喊“卡”。这样的表现,很难讲是有“说服力”的辩护。


关于“辞章”,愚见有二。


其一,逻辑重于文采。不论书面表达还是口头表达,刑事辩护应当力求逻辑清晰、表达精准(可参考拙文《以精准表达为中心的商谈式庭审风格》,此不赘述)。文采之华美是必要的,但是它应当附着于逻辑架构。单纯的文学表达、情感表达,大段的文字铺陈,都是辩护的大忌。情理辩护可以有,但它不是辩护技能的主要支撑。在法庭上,“法大于情”是铁律。

其二,“诗内”“诗外”并进。“诗内”的功夫,是在接受法学系统教育、通过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应力求精进,保持研读法条、研读案例、研读好文章的习惯;“诗外”的功夫,主要是在闲暇时多多阅读有益于锤炼思维的好书。任何一种好的思维训练,对于刑事辩护都有裨益。笔者有几位朋友,本科是数学、物理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等学科背景,做律师实务、做法学研究都很有建树。

作为一门学问,刑事辩护有它的可爱之处:每一场诉讼都会有确定的结果,只要肯下功夫研究,我们时常可以品尝胜利的果实。这姑且算是一种“稳稳的幸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