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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的刑事精辩——上海市力帆律师事务所

2019-09-30 16:18:12 王兴华律师 进入主页

纵观65年来共和国的刑事审判史,鲜有对驾驶机动车撞人,碾压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判决死刑“侍候”的。可是,上海力帆律师却成功地让被指控驾机动车撞倒并碾压被害人致死案件中的刘某,仅获有期徒刑11年的良判!

刘某不仅被指控“驾驶机动车撞倒死者”、“碾压死者致死”,而且在案发当天的上海电视台有“与死者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红灯停车时死者上前说理并拍打刘某前车窗玻璃,刘某挟恨发动面包车将死者撞倒并碾压致死,还企图驾车离去”的不实报道,并经众媒体跟风,刘某成了“草菅人命”的侩子手,遭到天下看新闻的人的一片怒骂,成了过街老鼠。

在细心倾听完身怀六甲、怀抱孩子的刘某之妻耿某(曾坐在肇事车辆历经事发经过)的详述并接受了刑辩委托后,除了力促警方依可能涉嫌的3个罪名中最轻的“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羁押申请外,从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成长起来的年青律师(以下简称力帆律师)是怎么还案件的本来面目,获自由心证的认可,使刘某得判底限刑罚的呢?

力帆律师梳理证据找出矛盾和不实,巧使起诉阶段辩护权促使案件不升级,实施少有人做的辩护调查,创设辩护实验找到案发真相,将控罪证据作反向操作,这些固然做成了刑辩的出彩,画就平面、侧面示意图出证法庭,用走动讲解方式演示案发经过,更类同英美法系的大律师在法庭上的刑辩风采,完美克服了阅卷、写就辩护词、法庭调查时认同大部分控罪证,法庭辩论时宣读写就的辩护词了事的普遍刑辩模式,展示了力帆律师独到的刑辩风采,获得当事人及各方的满意。

初次见到律师的刘某,表情凝重,言语不多。他叙述的简要案情如下:

刘某驾车在天山路行驶时,陶某(以下简称死者)驾驶的出租车未打方向灯变道,差点撞到刘某的车辆。此后,死者驾车不停追逼刘某的车道,并发生了碰擦,死者心生怨恨,以为刘某想肇事逃逸,在路口等红灯时,下车绕到刘某车前,指责刘某用手拍打前车窗右下角玻璃。刘某怕吃亏,想绕开死者离开现场,在向左边打了两把方向,已绕开死者后,向车右侧观看确系无人,将车打正继续行驶,不知怎的就碾压倒了死者。

力帆律师深感媒体报道有不实。为此,从侦查阶段的刑辩开始,到一审、二审的庭审辩护,力帆律师下足了功夫。

一、厘清刘某主观方面,制定辩护策略

侦查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属于犯罪故意中的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产生致人伤害的犯罪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此定故意伤害罪。警方的此论只是一种推测,是不够精确的。按刘某启动车前审视右前方无人之行为,按感觉车压异物立即停车的行为,按下车发现有人倒于自己车辆的右后轮下立即报警、拨打120急救的行为,考察不出刘某存在“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状态。经在力帆律所例会上的集体讨论和富有经验的年长律师的指点,力帆律师制定了这是一起“过失犯罪,甚至是意外事件”的辩护思路。力帆律师认为,即使这一思路最后不被接受,也会大大削弱“故意驾车撞人”、“造成被害人碾压死亡的”恶状,获得极好的辩护效果。

二、反复“挤压”,梳理出关键控罪证据不实

审查起诉中,力帆律师分析研究全部控罪证据,查明了两个虚假证据。

其一,唯一一个目睹全案经过的重要证人——856路公交车驾驶员徐某的证词。该证言不仅证实他没有看到刘某“撞倒”死者,而且依监控视频显示,他根本不能看清全案经过。于是,该证据成了需其他证据用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控罪证据群中,出现了证据间相互矛盾!

其二,全案证据中有两份证明刘某之妻案发后指责刘某“叫你别开,叫你别开!”其一是刘某的某一份供词,其二是某证人袁某的证词。这无疑对刘某十分不利,极易造成法官有罪认定的自由心证。经找即将临盆的刘妻耿某查证,耿说:“当时我吓傻掉了,既没有骂他(刘某),也没有责备他,更没有说过‘叫你别开’一类的话”。为了证实耿某所叙警方在讯问、询问同时发生时的隔房串供,力帆律师找来了坐在肇事车辆上、始终陪着耿某的男性公民李某(刘某的同学),询问并写下了详细笔录,李某证实耿某从头到尾未发过“叫你别开”的声音,还为刘某写了反映真实情况的笔录。至此,刘、耿、李的证词筑起了证据链,否定了足以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叫你别开”话语的控罪言词。

三、“力逼”上级检察院“发回”,成功促使起诉降级

此时,一个坏消息从检察院传来,案子被从基层检察院移送到了中级检察院,这意味着当事人的量刑极有可能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程度。在此紧急关口,力帆律师立即将证据上存在的严重瑕疵及定性草率等诸多问题草拟成文,详细制作了《辩护意见》并提交给了上级检察院。经面呈和电话反复陈述辩护意见和上下交涉,终于在一个月后案子被重新发回了基层检察院。这预示刘某的量刑已脱离无期徒刑及其死刑的重刑罚了。

力帆律师暂时为刘某松了口气。

四、精心组织辩护调查,挖掉了“撞倒”指控的基础

刑事辩护少见律师实施辩护调查,更少见对案件的实地调查,因为大多数实施辩护的人都相信刑事卷宗的可靠性,却少有律师想到该材料还有马虎性、缺陷性甚至虚假性。更有律师因惧怕《刑法》第306条那把悬在头上的剑而不敢调查。

起诉书既然指控刘某“撞倒”了死者,那在刘某的车上一定会留下撞击的痕迹;因视频资料之缺陷,还有没有遗漏的视频资料能证明“撞倒”事实?为此,力帆律师实施了两项实地辩护调查。

1.在案件进入一审阶段的2013年7月,力帆律师冒着40℃的高温,组织三位律师和两位法律工作者赶到肇事车辆停放点,对刘某车辆的前方、右侧、右前角进行了细致的实地调查,并用高倍放大镜进行观察。这3个部位未见任何被撞呈凹陷或呈裂缝的撞痕;这3个部位也未见任何可以挂粘死者衣物的纤维附着物;更未见死者有皮肉组织黏附在上。100多斤质量的死者,如被“撞击倒地”,撞击点上必然留下撞痕,这是物理学常识。如果真被撞击过,在哪怕是很细小的撞点上,也会留下被撞人身上的细小物质,这是刑事侦查学常识。力帆律师这次对撞痕和附着物的“颗粒无收”告诉我们,起诉指控的“撞倒”,系缺少事实基础的臆断!

2.同样是40℃的高温天,力帆律师找到了肇事现场,在审视了侦查调取的4件录像的原始件的视频资料后,确实发现不存在漏调的视频!在审视了表现碾压视频的那一段录像后,确定了碾压前未拍摄有“撞倒”的刹那;且该摄像头的视觉死角,明确了碾压之前肇事车前方是一处空白,右前方也是一处空白;经实地探察,还解决了录像中一深黑色的长圆状发光物,并非人头,而系一单位门前拉簧门手上的移动深色灯罩。至此,摄像造就的视频中的全部模糊点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摄像确实证实不了刘某驾车“撞倒”死者。

辩护调查既补正了侦查中对事实认定的缺陷,还让辩护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新观点:刘某没有撞击过被害人。夯实了起诉指控的“撞倒”是臆断的结论,是想当然的“推测”。“撞倒”不仅不是案件事实,而且不是客观事实。 


五、创设“辩护实验”,夯实了刘某确认车前无人才启动肇事车

刑事侦查中,常常在找不到合理解释时,进行侦查实验。辩护亦同:为找到死者卷进肇事车右后轮的原因,可以在辩护实施过程中,做辩护实验!

为了解决卷进后轮下这一疑窦,力帆律师带着相似死者身高的实验人到肇事车现场,让其站在肇事车的右前方(车辆右边缘线的外侧),然后力帆律师坐上该车驾驶位,往前方、往右前方作仔细观察,果然不见站着的实验人。原来实验人站着的车辆右边缘线外侧,正好被该车的右前横梁、内饰的连接咖啡色塑料配件及该车奇大的右反光镜连接阻挡,且这阻挡竟有近50㎝之宽!

力帆律师将这一死角、死角后站着实验人却看不到他身影的辩护实验及其效果,用照片拍摄固定下来,并作了辩护实验的工作记录,将它们一并呈堂,作为辩护证据的组成部分。此举极大地触动了法官,在将这一证据交公诉人质证后,将其纳入了案件证据系列。公诉人和审判员都认可该车的视觉死角,进而为认定刘某启车动前右视无人的事实奠定了基础。

六、将动态的视频截屏成定态的画面,以说服公诉人“撞倒”之讹

对肇事车压倒死者这短短几秒钟的视频资料,力帆律师翻来覆去看了五六十遍后坚信公诉人一定会将肇事车碾压死者头部时发出的“嘭咚”一声当作“撞倒”之声予以论证。那么,在法庭上怎么能让法官在一遍或两遍的观看后就接受律师的观点,即那不是“撞倒”而是碾压呢?力帆律师针对案发那几秒钟的视频在反反复复的阅看中苦苦地思索着。猛然,死亡鉴定结论中死者先被碾压右脚、右腿、右手,最后被碾头部右侧面的碾压顺序提醒了思考者:碾压视频中肇事车辆从画面中出现时该车前方空白无人,到该车压到死者头部时的“嘭咚”声,再到碾压过后死者头部呈现出肇事车的轮印,这前后顺序不正说明了车从未撞倒死者,却实实在在碾过了死者的身体吗?压脚在前,压头在后,不正说明了肇事车没有发生过“撞倒”动作吗?

为让法官也能明白这一瞬间发生的事实,力帆律师在竭力放大、放慢这个有点模糊的视频资料后,将该视频从肇事车出画面开始到该车碾压死者的瞬间的十分之一秒的画面进行了十一幅截屏,并将这十一幅截屏图片打印后的定格画面做成辩护证据呈堂要求质证。当庭质证和动态播放该视频的过程中,连开始坚信“撞倒”而后又自信不足的公诉人也傻了眼:这十分之一秒的前三幅,肇事车前确实空白无人——没有可供被撞之人!后三幅可见死者脑袋倒地的过程,却看不见有任何车辆撞击过身体!在中间五幅从头至脚被碾的过程中,全未出现被撞的画面和任何迹象,否则死者不知会被弹出多远,而绝不可能死于被碾之地。

截屏是对控罪证据的反向运用,它既是原来控罪证据,又后变成了辩护证据。它使相关人员得出了与控罪完全相反的结论。它深深地打动了裁判者。刘某没有驾车撞人的事实鲜活地站立起来了。

七、画出示意图,彻底驳倒公交司机的虚证

审视全案,856路公交司机徐某的证言成了必须驳倒的证据。该证言虽然没有直叙“撞倒”一节,毕竟同是司机,说乱话是要遭天谴的,但其却述:“(被害人)一直站在肇事车的车头前”,“后来看见被右后轮碾了”。这一证词给法官的无限遐想就是,刘某启动肇事车前看到或者明知死者在车前,照样点踏油门前行,“撞倒是必然的”就成了结论。

经力帆律所例会全体律师同仁的会诊,力帆律师明确了在组合视频、言词等证据后,还须画“目击证人”在场示意图,才能证明其说是谎。于是,排在肇事车辆后两部机动车位置的公交车驾驶位要直视高达1.8米的肇事车前站着的身高仅1.69米的死者的侧视图画就了,徐某看不见死者“穿一双旅游鞋”成了形象的视觉直观。除非是刘某连打两把方向盘确已错开了死者,徐某才看得见死者之鞋。因此,徐某的公交车连续向左借过两个车道,他在借车道时因前后左右均有车辆的簇拥而根本看不见肇事车前“始终有人站着”的平面图画就了,各车的移动造成徐某无法确视死者始终站在肇事车前成了形象的视觉直观。结合视频展示,徐某超前停车、下车捡起死者弹出的手机时,未朝死者方向看过一眼、观察过死者所穿之鞋的事实可以看出。徐某看到了死者的所穿之鞋,只能依平面图所示,是在刘某打两把左方向、完全错开死者之际,抑或当时不断移动着的死者,当移动到肇事车右边缘线外侧之际,总之,被告人刘某完全错开了死者,在驾车前行之前确系车前无人的状态完全鲜活起来了!

力帆律师当庭举示这两幅一开纸面大小的《现场演示图》的时候,全场肃静,认真聆听力帆律师的叙述和论证,被允许采访的众媒体的“长枪短炮”,都对准了这两幅鲜活的演示图,咔嚓咔嚓地按下了快门。因此,在这一客观真实面前,他们闭上了“多事之嘴”,不再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报道。而此时的力帆律师前后走动,指着图进行讲解和论述,酷像英美法系中戴头套的律师满场走动侃侃而谈的形象,极似论证到“位”的雄辩,一扫法庭一坐到底的平庸。

八、梳理罗列全案证据比例,撼动定故意罪的心理立论

在本案二审的庭审中,力帆律师还将“启动肇事车时车前是否有人”及“向左打两把方向后车前是否仍有人”作为待证事实,将全部证据分解成肯定的定罪证据和否定的无罪证据,经立表分析比较发现,定罪与无罪的证据比竟然是1:5和3:8,无罪证据大大地占了上风。于是将之交给审判庭。虽然它不是新证据,但却是心理中的“定罪比”,对辩护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力帆律师的上述努力并不足以最终彻底压倒公权力,但却着实撼动了公权力。法院在判决刘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同时,坚决否认了刘某驾车“撞倒”死者的事实。只给了他一个最轻级段的刑罚:有期徒刑;只给了他一个有期徒刑接近最低限度的量刑:十一年。良判啊!

年轻的力帆律师在刘某案件的辩护中摸爬滚打,探索着许多新类型的刑辩方法与思维,践行着很多前无来者之路。力帆律师愿与全国各地同仁一起继续探索,一案一模式地走出独创的刑辩新路,求得各地同仁的指教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