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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引发的血案——刘万福律师事务所

2019-04-03 11:26:36 刘万福律师

【基本案情介绍】 

  王某系南京市下关区人,2013年,因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由其母汤某至我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公诉机关起诉书称,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因筹集赌资向南京加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取高息贷款。2013年1月11日9时许,因无力还贷,王某前往和燕路289号锦华大厦2502室请求缓期还贷,遭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拒绝,王某将其杀死并逃离现场,潜逃至湖南长沙自杀未果。2013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将其抓获。 

  王某辩称,陆某向其发放高利贷款,仅从陆某处借4.8万元,但是被害人却要求自己向被害人出具14万元本金借条,过分高额的利息让自己深陷其中无力偿还,在要求缓期还贷时,陆某却用言语侮辱王某,更是要挟王某家人,陆某声称就算王某死在他面前,也会逼王某的父母,妻子去卖身替王某还钱,这些话深深刺激了王某,致使王某情绪激动将其杀死。

【案件分析】 

  故意杀人案件是古老的自然犯,也是最易激情民怨的案件,在中国“杀人偿命”的观点已经根植入许多非法学人士的心中。此案我们决定做罪轻辩护,但依然压力重重: 

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被告人前往被害人处入室杀人,被害人全身四十余处刀伤;   

2.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没有自首情节;  

3. 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不具有过错。 

【思路突破】 

  王某是故意杀人,毋庸置疑,也不必再做文章。但即使是故意杀人,也要细化,是哪种故意杀人以及为何故意杀人?另外,自首是否成立,是决定王某能否获得减刑的法定情节,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王某杀人的原因是在他借了高额的贷款后无力偿还,要求缓期后遭到拒绝,且债主在言语上刺激和侮辱王某,让王某在精神遭受巨大的刺激和侮辱,为了使陆某不骚扰其家人,才情绪激动杀害陆某。王某属于激情杀人,不存在事先蓄谋情形(王某带刀的目的是自杀,想以命抵债)。 

  解决了王某杀人原因后,再看王某杀人后的行为,王某在杀人后随意搭乘一辆汽车去长沙,不是畏罪潜逃,而是自杀,让高利贷公司找不到他不敢去骚扰其家人。在长沙期间王某两次自杀,第一次自杀是用宾馆煤气罐自杀,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果,且在自杀前还写下悔过书等。第二次自杀是用水果刀自杀,由于被宾馆老板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得以生存下来。在长沙公安机关问及情况时,王某主动交代他在南京杀人事实,让长沙公安机关通知南京公安机关。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收集到了王某献血的证据,还注意到王某自杀时为防止殃及无辜,写字条提醒宾馆老板娘不要使用明火(王某是煤气自杀)。另外,我们提请法院注意,王某在这一案件中虽是施害者,实际上也是受害者---社会上高利贷的受害者,因此王某的行为,应综合评价。

【承办结果】 

  该案经《现代快报》等媒体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虽认为王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但由于受害人陆某非法发放高利贷并侮辱威胁刺激王某系有过错,且王某在自杀期间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同时王某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结合本案其他情节,法院认为可以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据此,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