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023-07-19 22:01:29 杨杰律师 进入主页

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判决某公司向赵某某支付XXX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赵某某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赵某某以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经具备破产清算及出资应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马某、刘某、廖某三人为被执行人。 

但法院认为,上述三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无明确法律依据,据此驳回赵某某提出的追加马某、刘某、廖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赵某某不服上述裁定,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再次请求追加马某、刘某、廖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属于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构成破产原因,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此判决支持马某某的诉讼请求,追加马某、刘某、廖某为被执行人,要求这三人各自在其认缴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案件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马某等三人是否符合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应否对原被执行人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对此,分析如下:

(一)马某等三人均属于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

根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截图,马某等三人作为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截止至2035年,因此,马某等三人属于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

(二)原被执行人某公司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未申请破产,马某等三人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对原被执行人案涉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形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法院通过财产调查系统对原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而终结执行程序。一般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属于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构成破产原因。对于“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因此,原被执行人某公司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未申请破产,马某等三人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对原被执行人案涉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无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一般情形下,在执行程序中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能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也有如下例外:

1.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上述案例)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股东转让股权时虽然未届出资期限,但是通过案件事实查明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恶意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以认定股东有恶意转让股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股东转让股权时案涉债务已经产生、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

(2)股东在公司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转让全部股权的;

(3)公司注册资本不高,股东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的。

三、拓展:执行程序中常见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一)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二)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七)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五)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