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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学会拥有比当事人更多的幸福感

2022-08-31 15:41:52 马全律师 进入主页

律师是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动力之一,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作为法治共同体一员的律师不懈努力,为实现“中国梦”奉献自己的青春与热血。律师的健康,特别是律师的心理健康,是反映社会整体是否健康和谐的重要指标之一。律师是否心里健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在律师实务工作中是否能够保持一个健康心态,是否能够调整好自己的心理。因为律师不但接触积极的一面,更多的时候律师接触到的是社会消极的一面,是当事人消极的心理状态。从此角度讲,心理学知识技能在律师实务中有巨大发挥空间。律师在实务中应当运用心理学知识技能,让自己时时刻刻保持一个健康心态,并传递给来咨询的当事人,而不是被消极当事人的心态左右,从而让自己也变得消极。

幸福,happiness felicity blessedness weal;幸福感,happiness euphoria  blessed;幸福指数,happiness  index;这三个词表明和衡量人内心的幸福状态。 律师作为人,首先要明白赢得幸福的5个元素——积极的情绪、全心的投入、良好的人际关系、意义与目的、成就。律师要学会更加睿智、更强壮、对别人更加宽容、更能律己、更有能力应付危难和逆境。这样,在律师实务中才能立于不被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左右。当然,作为律师,作为人的个体,律师也有马斯洛的五个层次需要,或者律师还有更多、更大、更宽广的需要。

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拥有五个层次的需要: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生理需要”。这是人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是处于最低层次的需要。如果该层次的需要不能满足,则有生命的危险。因此,它是最强烈的、最底层的,不可避免的需要,是推动人不断行动、不断前进的最大动力。

“安全的需要”。当生理的需要满足后,安全的需要便出现了。人们需要过上有规律、远离痛苦与恐惧的生活,需要生活在井然有序的社会力。这要求自己合法的权利不受到非法的侵害,如果当自己遭遇到时,有健全的机制体制对其予以保障和制裁,自己的合法权利、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爱与归属的需要”。是指人们渴望得到社会和别人的认同、接受。在社会中,有自己存在的一席之地,自己活得有存在感,能够感觉到自己的存在;在群体中,有朋友,有自己的一个恰当的合适的位置。自己没有孤独感,没有被社会抛弃,没有被他人认为可有可无。对社会、群体没有疏离感,与社会、群体能够融入一体。

“尊重的需要”。尊重可分为自尊、他尊和权力欲望。包括自我尊重、自我评价,以及受到他人尊重爱戴。人们希望自己有成就感,在社会中获得名望,渴望声誉与声望。自己有独立的自由,面向世界适应一切的自信心,对世界有征服力。能够对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成为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

“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突出“自我”,意味着充分地、忘我地、全身心体验生活,而无阻碍的完全实现自己的抱负。因个体的差异,导致自我实现呈现的结果各不相同。作为律师而言,就是在推动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发挥自己的光和热。

马斯洛认为,人都隐藏这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律师作为个体人而言,也一样有这五种需要。并且,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需求,对每种需求的迫切程度也不同。人最迫切的需求才是激励人行动的原始动力。在高层次的需要充分出现之前,低层次的需要必须得到一定的满足。马斯洛称其为意动的需要。

笔者认为,根据马斯洛的心理需求层次,不同层次的心理需求对应不同层级的幸福感,处于不同层次的人应当具有不同层级的幸福感。律师应当将自己拥有的幸福感适当地传递给消极当事人,让其被感染。从此角度讲,律师应当学会拥有比当事人更多的幸福感。

当人们处于生理需要层次时,人们会认为能够吃饱饭、有衣穿,就会感到满满的幸福。正如我的父辈们在饥荒年代那样,当这顿能够吃饱,这一天能够吃饱,就感到生活实在有意义,感到无比的幸福。正如当你生存受到威胁时,人的尊严、地位等就变的不太重要或可以视而不见了。因此,在这一层次,满足生存活着的意义就是最大的幸福感,幸福指数能够达到90%以上。而用现在去和当时的状况比较,我们无法理解吃饱饭何来幸福感?我们会理所当然认为这是最基本需求,最朴素、最原始的存在。

比如在当下的疫情,我国举全国之力来防范,你和国外的现状进行比较,你就会觉得无比的幸福。又如用中国的稳定社会现状去和战乱国家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安全对于生活在战乱的人是无比奢侈、盼望的东西,自己的生命能够得到保障,自己的财富可以安全的存在,会感到无比的幸福。当社会有健全的法治,井然有序的秩序,能够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一旦遭到前还是会立即制止并给与你救济,对此,你就会有幸福感。而如果你按照费洛伊德“自我、本我、超我”的层级划分,你在超我的层级,能够自我实现时,你会发现这些不会给你带来任何幸福,这些没有任何幸福可言,是生活的理所当然的应当存在的东西。

以上现象告诉我们不同需要层级的幸福感是不一样的。律师在实务中接触当事人,就要学会把自己和当事人处于同一层级,这样才能明白当事人的所想所思。正如卡尔.罗杰斯所言:“我们以为我们在听,但很少时候我们能够真正的理解,或者真的同理对方的感受,然而,这种特殊的倾听,是我所知道的能够产生改变的最有力的力量”。律师应当具有同理心,这样才能设身处地明白当事人所思、所想。才能让当事人放下防备,与你真正交谈。因此,从另一角度讲,律师的角色相当于心理学中的治疗师。当你作为一名律师在接待婚姻遭受到不幸的当事人时,你应当给咨询者提供一个可供发展的环境,让咨询者有机会在明白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在法律的知识领域中有空间成长。律师通过真诚、关爱、尊重和理解的存在,富有同理心,让咨询者敞开心扉,把自己的不幸、委屈通通告知你,这样,作为律师的你在全面了解无误后,你才能发挥你的最大优势,在婚姻诉讼案件中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你作为刑事案件一个强奸案的被告的辩护人时,你在会见被告的过程中,你会接触到许多阴暗面的东西。是这些东西影响你,还是你跳出这些对你的影响,把正能量传递给被告。我在会见被告时,问他为何要去从事犯罪行为,他回答这能让他感觉到“幸福感”。当时让我颇为惊讶。随后,通过对罪犯犯罪的心理研究,发现幸福感具有社会性(仅为个人观点)。幸福感的社会性,决定了幸福感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之分(或是被社会认可的幸福感和不被社会认可的幸福感之分)。对不正当的幸福感进行分析,可以研究犯罪者的心理历程,做到厘清罪犯的心理发生变化的原因,对减少社会犯罪的发生有积极的作用。[幸福感(Sense  of happiness)是指人类基于自身的满足感与安全感而主观产生的一系列欣喜与愉悦的情绪。]

在犯罪中,情感因素占有一定的比例。情感因素在罪过的心理事实中的地位日益为人们所认识,这是现代心理学发展的结果。在情感中,有两种情绪状态,就是心境和应激。心境是一种使人的一切其他体验和活动,都感染上情绪色彩的、比较持久的情绪状态。心境不是关于某一事物的特定的体验,它具有弥散性的特点①(参见黄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下册,2版,69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心境对人的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积极良好的心境使人向上,而消极不良的心境则使人厌烦消沉,甚至导致违法犯罪。一个人固然要对自己的心境负责。因为心境作为人的性格与意志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一个培养和锤炼的过程。但是,心境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并且在不同的心境下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尽相同。

传统的心理学对过失心理缺乏充分的关注,因此,刑法理论中的过失概念未建立在坚实的心理学基础之上。(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哲学》,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对于过失的心理特征的描述,不能不借助于弗洛伊德的过失心理学理论。弗洛伊德过失心理学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潜意识”。弗洛伊德认为:“心灵包含有感情、思想、欲望等等作用,而思想和欲望都可以是潜意识的”。([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高觉敷译,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从潜意识的理论出发,提出“过失是有意义的”这一结论。进而,又提出“过失是两种不同意向互相牵制的结果”的命题,这两种意向分别是:“被牵制的意向和牵制的意向”。([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高觉敷译,4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需要探究的是,为什么会有人去犯罪呢?犯罪时追求的是什么呢?心境是什么呢?传统的认为是人的心理变态。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心理扭曲、变态的呢?无法从根源上解释。可以肯定的是,违法犯罪的人去追求了不正当、不被社会认可的幸福感。探究罪犯的心理,当问他们为什么会去从事犯罪行为时,他们回答因为实施该行为时感到了满足感、成就感,获得了幸福感。当然,他们所谓的幸福感是不正当的,是被社会所不认可,并认为是可耻的。但是,正视幸福感具有不正当性,找准根源去纠正,分析罪犯心理,通过改造从而减少复发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爱因斯坦:“任何问题都不可能从创造它的同一层次的意识中得到解决”。正因为如此,所以作为律师,要跳出这一层次,从高层次去解决低层次的问题。

在罗杰斯的研究方法中常常引用老子的理论。在老子的儒家文化思想中,也蕴含着幸福感。作为律师,领会儒家文化思想中的幸福感,有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一)老子论天道


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这“仁”字有两种说法:第一,仁是慈爱的意思。第二,仁即是“人”的意思。《中庸》说“仁者,人也”;《孟子》说“仁也者,人也”;刘熙《释名》说:“人,仁也;仁,生物也”。不仁便是说不是人,不和人同类。古代把天看作有意志,有知识,能喜怒的主宰,是把天看作人同类,这是天人同类说。

老子打破古代的天人同类说,这是老子天道观念消极的一面。老子积极的天道观: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心而不殆, 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 

老子最大的功劳,在于超出万物之外,假设一个“道”。这个道的性质,是无形无声,有单独不变的存在,又周行天地万物之中;生于天地万物之先,却又是天地万物的本源。

这个道的作用,并不是有意志的作用,只是一个自然。老子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的作用,只是万物自己的作用,故常说“道常无为”。但万物所以能成万物,又只是一个道,故说“而无不为”。


(二)老子论无


“道”是一个抽象的观念,太微妙,不容易说得明白。老子从具体的方面着想,于是想到了一个“无”字。老子觉得这个“无”的性质、作用,与这个“道”最相像,简直是一样。所以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又说:“天地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道与无同是万物的母,可见道即是无,无即是道。


(三)老子论名与无名


老子深知名的用处,但他又极力崇拜“无名”。名是知识的利器,老子是主张绝圣弃智的,故主张废名。老子说: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

老子以为万有生于无,故把无看得比有重。他又说: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四)老子论无为


老子对社会政治有两种学说:一是毁坏一切文物制度;一是主张极端放任无为政策。老子说:

“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禅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这是说“自然法”的森严。老子主张放任一切,一切无为。他说:

“常有司杀者杀。”这个“司杀者”,便是天,便是天道。违背了天道,扰乱了自然的秩序,自然有“天然法”来处置他,不用社会和政府的干涉。所以说:“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


(五)老子的人生哲学


老子的人生哲学是要人无知无欲。此外,老子的人生哲学,还有一个重要观念,叫做“不争主义”。他说:

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善下之,故能为百谷之王。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天下柔弱莫过于水,而攻坚胜者莫之能胜。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

老子深信“自然法”的“天网恢恢,疏而不失”,故一切听其自然,无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都是天道之自然。宇宙之间,自有“司杀者杀”。我们尽可以逆来顺受,且看天道的自然因果。

儒家文化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洞悉儒家文化思想中的幸福感,如窥见一斑。受文化层次、阅历、自身的限制,不同的人感悟不同。鉴于此,律师应当具有比他人更多的幸福感,且拥有的是被社会认可的幸福感,是正当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