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涉嫌诈骗罪存疑不起诉一案
【案情简介】
嫌疑人朱某某,男,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
2012年8月20日,嫌疑人朱某某以帮助事主邢某某亲戚办理在京工作及北京户口为由,在朝阳区某国航大厦的中国工商银行通过转账方式,骗取邢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
【辩护意见】
一、朱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二、朱某某客观上确为邢某某所托事项联系相关人员,办理相关事项,无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所作所为均有相关证人予以证实。
三、在得知邢某某不办理相关事宜后,朱某某一直与邢某某协商并多次主动发短信向邢某某索要银行账号,主动提出将相关钱款返还,但邢某某均对此置之不理。
四、朱某某妻子申某某已于2013年5月19日将相关钱款全部返还给邢某某,邢某某收到还款并表示感谢。
五、朱某某平日有正当职业,收入稳定,无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记录,其不以帮助别人办事收取费用为生,没有骗取邢某某财物的必要。
六、收到邢某某款项后,朱某某虽用于购买基金,但没有任何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其除正常出差外一直在北京正常工作、生活,亦没有任何逃避行为。
【判决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朱某某存疑不起诉。
【裁判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
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