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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路上的信仰与坚持 ——金帅律师办理范某某律师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有感

2021-03-16 22:03:24 金帅律师 进入主页

引言

2020年春节刚刚过去,一则律师涉嫌黑恶案件的消息在我们律师界悄然传开,迅速引起了律师同仁的广泛关注,一个有着二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执业律师,应该说已经具备了非常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满怀对律师工作的热爱,何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而且还是涉及黑恶案件?据说这也是我们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区第一例律师涉嫌黑恶犯罪的案件。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此案的特殊性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正好这位范律师慕名通过其家属找到了我,请求我代理此案,我带着深深地疑惑和同情接受了范律师及其家属的委托。

坚定信仰,秉持职业良知

带着疑问我前往会见范律师。看守所里范律师声泪俱下:“金律师,请你相信我,我是冤枉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你是自治区律协刑委会秘书长,我也请求组织能出面救救我”!随着范律师对案件的描述,案情在我的脑海里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印象,但是案情真的像范律师描述的那样吗?一个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朋友向他人索要合法债务、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何以成为委托人、当事人的同案犯,还竟然沦为阶下囚?检察机关据以批准逮捕范律师的证据是否确凿呢?是依据什么事实和证据逮捕范律师的呢?同时我意识到:该案在立案之初就被确定为黑恶案件,此案证据的证明力度可能会降低,政治的敏感度会相应提高,律师意见的采信度会减小,案件办理的难度肯定会增大。从我多年的办案经验看,这样的案件很难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两高的证据规则办理,而证据标准的降低很有可能导致刑事辩护的努力大打折扣,我感到一名刑辩律师身上的巨大压力,因为如果经审理范律师确实无罪,那么公诉机关对范律师的指控不仅事关其个人命运,而且会破坏律师的执业权利,侵害律师执业制度,以此案为例可能会危及全国四十多万执业律师的执业安全。看着范律师渴望的眼神和不断的求助,我决定迎难而上,我将尊重法律和事实,坚持公平与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维护律师执业安全尽一份绵薄之力。

认真阅卷,确定辩护思路

刑辩律师的基本功就是在厚厚的案卷中发现蛛丝马迹,从中找到并形成自己独立的辩护思路。面对近百本案卷我一本一本的研读,对于与案件有密切关联的证据一段一段的摘抄,形成了一份长达二百二十三页的阅卷笔录,结合历次与范律师的会见笔录,对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及检察机关《起诉书》抽丝剥茧、认真研究。虽然案卷材料证据不可能去还原案件事实的原貌,但是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公诉机关并未解决,侦查机关收集的无罪证据亦未排除,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我认为公诉机关对范律师的四个罪名的指控均不成立!

死磕细节,寻找“矛盾”突破

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案件中的细节问题,我与其他同案辩护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对案件中存在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交流。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对案卷材料的研究,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晰地认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涉嫌犯罪案件中范律师的弟弟范某因被刑事拘留而委托其代为向债务人收账。本案的焦点是该账目是否合法?经查阅案卷材料,发现范某已向原房主缴纳了十万元定金,双方约定房租归范某所有,因此导致范某被刑拘后委托其哥哥范律师代为收账的结果。作为范律师向债务人收回其弟弟的合法债权理所当然,根本不存在明知是违法行为而共同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起是范律师为了阻止其弟弟放高利贷,主动借款给本案的受害人,当范律师得知其弟弟带受害人到房产局过户房产给其弟弟还款时,范律师赶到现场再次阻止,并提出自己还有十万元的债权没有实现,之后其弟弟答应受害人的债务由其代偿时范律师离开。整个事件除范律师在现场(这也是公诉机关认定范律师有罪的依据)外,根本没有证据证实范律师与其弟弟有共同犯罪之意,而且受害人在其2007年到2011年的举报材料和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未提到范律师参与,为何到2018年出现了范律师参与其中的说法了呢?难道随着时间的推移,时间越长记忆越清楚了吗?这岂不违背自然规律?第三起是范律师以律师身份陪同其弟弟等人以三家小额信贷公司的名义到平罗某水泥厂要账。范律师虽然未要求该三家委托人履行委托手续,但其以律师身份起草、修改并协助签订合同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有目共睹并予以证实,卷宗中收集的受害人父子三人的笔录均证实范律师等人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但多份同源证据视为一份证据,并且有对方律师及出警记录均证实范律师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行为。作为一名律师在现场提供法律帮助,双方占用较长时间进行谈判的行为何以构成非法拘禁了呢?面对上述无罪证据不去排除却硬说构成犯罪,这完全是不顾及事实和法律的主观臆断。《律师法》对于律师执业人身权的保护岂不成为空谈,律师在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何以能自保呢?这三个罪名如果都不存在了,那么公诉机关关于涉恶的指控则不攻自破,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找到了诸多疑点,分析了《起诉书》中的矛盾点,作为辩护人我有了清晰的辩护思路,很快辩护提纲以及厚厚的辩护词终于出来了!

唇枪舌剑,诉说是非曲直

有人说,刑辩律师就是“刀尖上的舞者”,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掌握辩护的艺术。法庭上面对四名公诉人的步步紧逼,我沉着应战,通过渐进式的发问,引起法庭对本案的焦点问题的重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正确分析案件性质,抛出案件疑点问题,同时论证本案的无罪证据,力求法庭能够暂时抛开政治因素,回归到案件证据本身,对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面对被告人激动的情绪,我也不时地用眼神对其制止和安慰,希望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平静地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在法庭上,我作为辩护人有理有据地论述了三大辩护观点,一是围绕我国法律对执业律师的特殊保护;二是我认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能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三是本案达不到黑恶案件的程度。虽然法庭最终并没有采纳我的无罪意见,但从被告人及其旁听家属对我的庭风、辩点频频点赞,当地律协领导对我的肯定中也得到稍许安慰。

伸张正义,追求法治精神

本案审理中,固原市司法局、宁夏律协、固原市律协主要领导均参加庭审,以示对律师合法权益的重视,经过近一周的激烈论辩,庭审终于结束了,带着一身的疲惫我回到银川。本案由公诉机关指控四项罪名量刑建议数罪并罚近二十年刑期,经一审审理认定范律师四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经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改判为六年六个月。虽然我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但是从两级法院量刑时对范律师一再大幅减刑,也足见我的无罪辩护意见对法院量刑的影响,我认识到在目前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已属不易,两级法院虽然对范律师的刑期进行了大幅调整,但我感到本案还存在着许多差强人意的地方,比如一、二审法院均未对卷中收集的无罪证据进行分析,未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理由进行反驳,也未对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无共同犯意等进行论证。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之一,如果连法律守护者自身的合法权利也无法保护,被肆意侵害,这个社会还有谁是安全的?可以说,没有人;这样,每一个人,无论是平头百姓,中产阶级,还是豪门巨富,都如生活在时代的漫天灰尘中,每一个人头上,都可能掉下来一粒灰尘,如泰山压顶,无人能救,自由,全靠幸运。如是,非国家社会之福。痛定思痛,范律师在其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虽然业务日见精进,但由于其作为律师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缺乏,既没有要求当事人与其签订委托书,也没有相应的委托记录,当事情发生时“口头委托”就变成了“查无实据”,不但自己的财物受损,人身也失去自由。鉴往知来,律师执业道路无坦途可行,更无捷径可走,开拓荆棘的道路上,执业律师必须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要“临事而惧”,建立风险意识,既要恪守职责、又要掌握分寸,深记律师执业规则、拿捏有度,始终以理智统帅自己的言行,百炼成钢,最终成为一名自由、稳定、开拓、守诚的法律人。面对终审判决,心中不免有些悲凉,我感到自己弱小和无奈,但我一想到范律师本人及其家属、当地司法局、律协领导对我工作的肯定和赞许,我又重拾信心,我也看到了国家通过《律师法》给予我们的保护,虽然我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但律师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人说:律师是正义之剑,是民主之犁,是令人感到无上光荣和无比自豪的职业。我将为了公平正义的信仰,加强职业素养的自我锤炼,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为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金帅  律师

现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银川市公安局法律顾问、银川市看守所特邀监督员、银川市关工委预防青少年犯罪特聘讲师等社会职务。

金帅律师曾受邀在宁夏司法厅、宁夏律协、吴忠市律协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多次举办刑法、刑诉法的法制讲座,并在《宁夏法学》《宁夏律师》等省级专业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金帅律师从事专职律师二十余年,专注研究办理刑事业务。曾成功办理轰动全国的吴忠市国家安全局原局长出卖国家机密案;宋某故意杀人焚尸无罪案;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特大受贿案;固原市执业律师范某某涉恶案;银川市交通局原局长受贿案;银川市水务局原局长受贿案;银川市代建局原局长受贿案;中卫市招商局原副局长受贿案等一批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