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定罪免于刑事处罚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系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员工将公司出资购买的迈巴赫轿车登记在其名下,经鉴定案涉轿车价值450余万元。
2010年8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为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转入其妻私人账户。至案发时,尚有66万余元未归还。
2014年7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张某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张某某被批准逮捕。2015年4月24日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11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如下错误:
一、迈巴赫轿车登记在被告人张某某名下,属于张某某私人财产:
二、被告人张某某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审计可以显示公司尚欠被告人张某某11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无挪用资金的行为,从主观分析,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作案的动机。
三、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从未对被告人张某某主张任何权益,未向有关部门检举、报案。本案无受害人的情况下,无法证实被害单位受到任何侵害。
据此,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66万余元。扣押在案的迈巴赫轿车发还被告人张某某。
【裁判文书】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管理使用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其违反财务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利。据此,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公司的借款购买轿车,因没有采用虚假手段平账,本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款项是否被其个人占有及使用。
据此,辩护人提交以下证据,分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指令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向涉案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转款的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指令其他公司向涉案公司转款总计2.8亿余元。
2、某信托公司注资入股涉案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相关书证,证实某信托公司入股涉案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融资计划的担保措施,不是真实入股。
3、相关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公司成立以来均未进行过股东分红,相关公司转入涉案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款项含有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投资人应得的利润。
因此,综合上述证据,在涉案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对被告人张某某巨额负债的情况下,对资金往来用途不明晰的前提下,仅根据转账凭证及被告人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就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
另,因公司资金具有不同于公款的运营管理模式,司法机关有必要根据现代公司制度恰当分析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资金往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