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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检10年的工作经历,对您在处理与办案机关关系有什么影响?

2021-07-30 09:16:35 杨矿生律师团队 《对话法律人》 进入主页

在最高检工作期间,无论是办理案件,还是调研相关问题,或者是制定相关规定都离不开与相关单位打交道。协调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工作方式。在这种工作环境中也养成了如何与其他单位打交道的好习惯。

在最高检十年的工作经历,对于我在与公检法机关以及政府机关打交道,处理相互关系方面有很大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的帮助就是使我在办案中能够妥善处理与办案机关的关系我现在是律师,以前也曾是公诉人,熟悉公诉人内部操作规程,熟悉公诉人的思路和角度。这样的经历对于我妥善 处理与办案机关的关系,有极大的帮助。 

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看,律师在处理与办案机关关系时,有几个共性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向办案机关表达律师意见 

律师在表达意见时,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有些律师为了让办案人员接受自己的意见,热衷于私下攻关。这种做法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是既害人又害已,是要坚决反对和杜绝的。 

另一个极端是有些律师不愿意或者不善于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我的看法是,向办案机关表达律师意见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应坚持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向办案机关表达意见,防止走极端。

律师与公检法机关打交道时,要不卑不亢,不远不近、距离适中。在公开场合多沟通,要多组织和参加与公检法的座谈会,建立一种正常的沟通渠道,营 造公检法等机关对刑辩工作理解和支持的氛围。具体办案时,也应当采用公开的方式沟通发表意见,尽量避免私下接触。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处理与办案机关的矛盾 

律师在会见、阅卷、开庭等方面经常会遇到障碍, 也经常会和办案机关发生摩擦和矛盾。律师处理这些情况时,要理性处理与办案机关的矛盾。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一是尽量不要 和办案人员发生正面冲突,更不要扩大和激化矛盾;二是要积极沟通,争取获得理解和支持;三是阻力较大时,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反映情况。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学会抓大放小 

在办案程序和节奏安排上,妥善安排工作时间, 配合整体安排,抓住重点,不纠缠细枝未节; 作为刑辩律师,对于案情的细节当然应当高度重 视,尤其是涉及到罪与非罪和罪行轻重的细节更是必须紧紧抓住不放,这是刑事辩护的基础性工作。重视案件细节与我们常说的“细枝末节”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它们有本质的不同。

刑事辩护中经常提到的不纠缠的“细枝末节”,从 案情方面讲,是指与案件定性和量刑无关的细节,从程序方面讲,是指在不违反程序规定,不影响辩护权的行使和不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有关具体 工作安排方面的细节。 

类似这种细枝未节问题,辩护律师不去纠缠,不涉及到律师是否失职的问题,相反,表现了对办案机 关应有的尊重,也能够体现律师的素质。 

尽管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没有谈到律师和办案机关的配合问题,但是,我始终认为,律师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之间也存在着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问题。 

当然,所谓“配合”是指在坚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 律师职责的原则前提下对于具体工作安排和诉讼节奏方面的配合,原则问题不能妥协。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谈尊重、谈配合,能够获得办案人员对刑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发挥刑辩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一谈配合就认为是放弃原则,放弃职责,二者不能划 等号。

第四个问题是如何相互尊重

律师在办案中,要注重自身形象和风范,尊重办案机关和办案人,不能个人斗气,不能搞个人攻击, 不随意发表损害他们形象的言论,这样也可以赢得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部门工作中的一些瑕疵和敏感问题,应当明确提出,但不宜简单地对外扩散,尽量争取通过内部反映协商解决。 

第二方面的帮助就是在办理群众性敏感案件中, 可以更好地与有关政府机关沟通协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比如:2005年河北46名学生中毒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们多位律师接受学生家长的委托,要求依法获得赔偿。

中毒案的起因是膳食会计于某某故意投毒。我们了解到,于某某本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将求偿对象锁定在于某某身上,即便赢了官司,判决也无法执行,这场事故引起的 波澜也难以平复。于是,我们将目光转向了学校。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有两项前提工作必须完成,一是要协调说服教育局让学校同意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二是要找到足以让学校拿钱补偿的合法事由和合法的方式,亦即以法院 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就涉及到教育局、学校、学生家长及法院四方面的关系,需要沟通协调,寻找四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经过数次的协商协调,终于通过法院达成了调解方案。

一年的漫长奔波,学生们拿到了比较满意的补偿金,而学校、社会等方面对结果也没有异议,一场可能被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消弭于无形。

第三方面的帮助就是在参与律师协会与公检法机关相互沟通方面可以更好地更顺畅地做一些工作

虽然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但由于各自的角色定位不同,相互沟通和理解仍然是一项需加强的工作,特别是检察机关、法院对律师刑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作大量的工作。律师执业以来,我担任了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等多项社会职务,积极参与人大、政协、政法委、公检法、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等单位的座谈和沟通,参与组织众多的业务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为刑事辩护环境的改善、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律师法、刑法、刑诉法的修改等问题建言献策, 为赢得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的理解和支持,为律师行业的建设与发展做了一定的工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