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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掌掴事件被定义为互殴?执法是否需要考虑社会效果?

2023-07-19 22:19:08 杨杰律师 进入主页

高铁掌掴事件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会逐渐淡忘这一事件。但这件事情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致命的。

一、高铁掌掴事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五一假期,一位高铁女乘客因制止后排儿童撞击座椅背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女子将自己被打视频发布到网上,并表示成都铁路警方判定双方为互殴,从而引发网友热议。

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正式回应此事,随后发布了由车辆摄像头和列车员随身携带的记录仪画面组成的事件完整视频。

警情通报:根据调查情况,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图片来源:成都铁警在线)

二、认定为互殴真的合理吗?

根据警情通报,5月2日19时59分,旅客杨某某(女)一行(其中儿童3人) 从乐山站乘坐C6276次列车前往江油站。同日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于杨某某前排位置。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警方的通告仿佛是在说由于王某某打了第二下,且是在对方打了第一下之后过了几分钟,旁边还有很多人上来拉架时突然又打的,所以判定为互殴。很多人在看到警方如此详细的通报之后,似乎也认为警方没有错,但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做法真的符合天理人情吗?

三、关于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从行为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方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明文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但是《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解释虽未直接提到正当防卫,但其内容是对正当防卫的内涵的完整描述,因而,正当防卫制度应当被允许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情形中。

(二)互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指出,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四、执法是否要考虑社会效果?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带来的社会影响至今都没有消除,遇见摔倒的老人应不应当扶?法律的处罚绝对可以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这次成都警方的处理,可以更好的引领社会的道德底线的发展方向。

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仁的意思就是爱,但爱不等于博爱;而是爱其所爱,恶其所恶。爱是仁的核心,我们今天对社会善与恶,也不必须学会用义的标准去衡量,是否是合理的爱。前几天过马路等红绿灯,有个孩子指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就说:妈妈、妈妈,他闯红灯?妈妈却生气的躲着脚,告诉孩子,快闭嘴吧!你能管得了吗?”这就明显的感觉到孩子的母亲对于纠正社会违法成本的算计和担忧。他不敢,也引领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

如果这件事情处理不好,带来的社会效果就是极坏的。我们看待一个问题,绝不能简单机械的仅按照法律处置法律结果;而完全忽视社会效果。本案中孩子踢前排座椅,本就错误,父母却不认错,约束孩子,反而进行包庇,甚至是纵容,这不符合大众对朴素价值观的判断。而一个维权者,却要遭受被掌掴,被行政处罚的后果,这显然不利于纠正孩子及父母的过错。现在的社会是矛盾百出,年轻人相约自杀,相约犯罪的比比皆是,我们在此却对孩子系父母的过错这么的宽容,这真的不合适!如果孩子的母亲是人民教师,这更加不合适,就这样的道德水准怎么去当人民教师?怎么去树德育人?又怎么样去教育别人的孩子?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行,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德教化,以法治约束,才可以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政治就是管理人的事情。天理就是一个社会的传统习俗,以及所认可的善恶标准,所形成的共同习惯,便是礼。对社会中各个分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约束力,构成大家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从定义上看,天理的位界要显著的大于国法。因此,一个好的社会处罚,一定要做到首先符合天理,其次符合国法,再次符合人情事故。本案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不一定符合天理,更不一定符合人情。人民对法律的朴素理解,就是被打是可以还手的,是可以防卫的。本案中的被打女孩也被处罚,显然不符合天理和人情的要求,没有实现处罚的社会效果。

律师提醒:

实践当中,互殴双方认定过错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打架是由哪一方先引起的;2.是谁先动手的;3.殴打过程中的情节;4.打架的结果;5.其他的一些考虑因素,这些因素会因案件不同,特定环境不同而有所不同。